——戈某诉邱某、杜某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2)集民初字第2284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戈某
被告:邱某、杜某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10日,被告邱某以个人名义向原告戈某借款240000元整用于购置 挖掘机,双方并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邱某与被告杜某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于1990 年2月2日就在原杏林乡民政办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合法夫妻。借款时双方仍处 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款后不久双方就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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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后,原告戈某曾多次要求被告邱某返还借款,但被告邱某均置之不理。故 原告戈某于2012年7月10日以借款人邱某为被告诉至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 院,请求判令被告邱某偿还借款240000元及利息,后因被告邱某下落不明撤回起 诉。2012年7月26日,原告戈某再次诉至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以讼争 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请求判令被告邱某、杜某共同偿还借款240000元及利息。
本案受理后,由于被告邱某下落不明,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依法向被 告邱某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与传票等材料。被告杜某于庭前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 各一份,欲证明二被告已于2012年6月18日登记离婚,且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各 自债务各自承担;被告杜某还申请证人杜甲、杜乙出庭作证,欲证明二被告于2010 年1月起就因吵架而分居,被告邱某借款时被告杜某并不知情。
此外,被告杜某主张本案中原告戈某出具的《借条》中借款人的签字“邱某” 非邱某本人所签。
【案件焦点】
1.原告戈某确认《借条》上借款人签字系案外人代签,但称借款人有捺印确 认,如何认定《借条》的法律效力;2.被告邱某借款后即与被告杜某离婚,并在 离婚协议上约定各自承担各自债务是否能对抗第三人。
【法院裁判要旨】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 据。杜某对戈某提供的《借条》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但明确表示不申请对邱某在 《借条》上的手印进行指纹鉴定,而邱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 反驳,二人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确认戈某提供的《借条》系邱某捺印确 认,该《借条》对借贷双方具有法律效力,邱某应当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并支付合理 的利息。杜某提供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夫妻债务由各自承担的约定仅是其二人 离婚时双方的内部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虽然邱某与杜某现已登记离婚,但本案 借款发生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杜某未能举证证明该笔借款系邱某的个人债 务或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情形。故该笔借款应当按照 邱某与杜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杜某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杜甲、杜乙系其妹妹, 具有利害关系,故对其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85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 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邱某、杜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戈某借款240000元及 利息(自2012年7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 还款之日止)。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解以及夫妻对个人债务已有明确约 定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 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 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 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 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 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 的财产清偿。”
本案中,杜某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认可的抗辩理由在于以下两点: 一、邱某在 向戈某借款后的第七天双方就登记离婚了,杜某认为邱某借款的时候他们已经没有 夫妻感情了;二、邱某已经与其分居良久,其借款行为与杜某没有任何关系。
众所周知,在民间有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第三人借款但却没有能力偿还借款 的,常常采取与配偶离婚并约定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方式企图为配偶规避债务,这 种行为被人们称之为“假离婚真逃债”。本案中,邱某与杜某在邱某借款后立即离 婚的行为是否属于“假离婚真逃债”的行为不得而知。但,本案中,杜某与邱某关 于个人债务的约定系邱某向戈某借款之后,戈某在借款时根本不可能知道其二人之 间的约定,排除了“第三人明知该约定”的情形。而且杜某也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 明邱某与其已经分居多年的事实,更何况“对配偶借款不知情”的情形也非排除夫 妻共同债务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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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本案讼争借款应当按照被告邱某与被告杜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杜 某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基于离婚协议向被告邱某主张追偿。
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郑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