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甲、韩某诉王乙、王某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2)盘法民联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王甲、韩某 被告:王乙、王某
【基本案情】
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二原告是被告王乙的父母。二被告于2010年5月20日登 记结婚。2012年9月15日,盘龙区人民法院出具(2012)盘法民一初字第429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准子二被告离婚。在2010年6月9日,二被告因要买房,被告 王乙向原告王甲借款100000元付首付款,被告王乙于2010年6月9日出具借条一 张,载明:由于买房钱不够,向父亲王甲借款拾万元正(其中转账90000.00,现金 10000.00)用于支付首付款。该笔借款两年内还清。2011年9月12日被告王乙向 原告韩某借款,当日原告韩某转入被告王乙账户200000元,被告王乙于2011年9 月14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由今王乙向母亲韩某借款200000元(贰拾万元正) 用于穿金路×号G2 幢2901号装修、购买家具、家电等支出。后被告王乙陈述装修 后剩余100000元未使用,已归还二原告,二原告对此予以认可。由于被告至今未 归还二原告剩余借款共计200000元,二原告即诉至本院。被告王乙对原告的诉讼请 求都予以认可;而被告王某则认为这二笔债务中,买房的100000元属于赠与,装修 的100000元根本不存在,当时装修双方都出了钱,而且大部分是由自己父母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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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在二被告离婚后拿出的只有被告王乙单方签字的借条,借款真实性值得怀疑。
【案件焦点】
二原告诉讼请求中的200000元是否属于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裁判要旨】
盘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王乙向原告王甲借款100000元, 向原告韩某借款200000元后只归还了100000元,同时被告王乙分别向二原告写下 借条,载明借款的这一事实,被告王乙和二原告间已成立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 告王乙应按约定返还借款,被告王乙未依约还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关于这两笔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院认为, 对于2010年6月9日的借款100000元,被告王某认可该笔钱确实用于购买二被告 的房屋,也即该债务是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被告王某认为这100000元是结 婚时父母赠与子女购房,而不是借给二被告的,但被告王某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债务 系赠与或系王乙的个人债务,故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王乙向原告王甲 借款100000元,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乙、王某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2011年9月14日原告韩某借给被告王乙的200000元,该借款已经归还了 100000元,剩余借款为100000元。现被告王某对该笔借款不予认可。由于二原告 是被告王乙的父母,而二被告已经离婚,因此二原告应当承担更为严格的举证责 任。二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王某对该笔借款知情或者该借款是夫妻共同债 务,被告王乙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二被告的夫妻共同生活,则应当由二 原告和被告王乙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责任。
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王乙、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王甲借款本 金人民币100000元;
二、被告王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某借款本金人民币 100000元;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77
三、驳回原告王甲、韩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的重点在于夫妻离婚后,由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具的借条是否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在离婚后,债权人来主张夫妻偿还的夫妻共同债务,根据 不同案件可能存有以下情况:1.正常的普通借贷关系;2.夫妻以离婚及分割财产 来逃避债权人追索的借贷关系;3.债权人系通过和夫或妻一方串通后来制造的借 贷关系。对于一般借贷,可以从借条真实性,借款有无实际交付,交付的时间、地 点和方式等来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具体到本案,则应当注意,二被告在本案起 诉前刚刚离婚,而二原告正是被告之一王乙的父母,同时借条上也只有被告王乙的 签字,则本案应当着重考虑该两笔借款是否真实发生。基于原告和王乙的关系,在 本案中原告应该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法院不能简单依据一纸被告单方签字的借 条,就下结论认定该借款真实存在,还需结合其他证据及庭审情况来综合考量。
编写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饶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