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向东诉摆兴龙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2012)鄯民二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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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王向东
被告:摆兴龙
【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至2012年5月,原告王向东、被告摆兴龙及汪银刚三人合伙共同 经营巴特鱼庄,2012年5月8日原告王向东、汪银刚提出要退出合伙,每人退伙资 金为180000元,因原告王向东想提前拿到180000元退伙现金,被告摆兴龙就给原 告王向东打了张借条。2012年5月9日王向东和被告摆兴龙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王向东退出合伙。后摆兴龙向王向东支付了10000元。
【案件焦点】
合伙经营中,合伙人之间的借条到底是民间借贷还是退伙资金。
【法院裁判要旨】
鄯善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合伙关系中,因为经营不善,合伙双方容易发生经 济纠纷。在同时存在退伙协议与借条两种证据时,应当查明资金的用途及原被告之 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到底是退伙纠纷还是借贷纠纷,能够与案件事实相互印证的证 据应当优先采信。原、被告之间以合伙关系共同经营巴特鱼庄,后因原告退伙时, 原告王向东想提前拿到退伙现金,被告摆兴龙就给原告王向东打了张借条。其纠纷 实质系合伙关系中股权转让产生的纠纷,且股权转让协议对借条中归还款项期限已 做了实时性变更。该事实有被告向法庭提交的合伙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在卷佐证, 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可确认双方之间合伙及股权转让事实。对原告王向 东依据借条认为双方系民间借贷的关系,借条和股权协议系两笔债务的问题。经 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借条与被告摆兴龙提供股权转让协议,借款日期与签订股权转 让日期相差一天,股权转让金额与借条上所述金额同为180000元。两者之间可以相 互印证,结合双方陈述言辞,可以确认被告摆兴龙给原告王向东出具借条上的资金实 际系被告摆兴龙应付原告王向东的退伙资金,借条中的180000元与股权转让协议里 的180000元属于同一债务。故原告所称的系两笔债务,双方系民间借贷的意见不予 采纳。综上,原告王向东其诉讼主张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 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一、借贷关系认定 25
【法官后语】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是民 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一种自发的民间融资活动。合伙纠纷是指合伙过程中产 生的纠纷,双方是基于合伙协议(合同)建立的法律关系,是由两个以上民事主体 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如何区分民间借贷还是合伙协议中的退伙 资金,主要还是结合案件事实,理清两种法律关系发生的前后关系。同时调查清楚 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同时具备合伙协议约定退伙资金和借条的情况下,应当理 清合伙协议中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退伙协议和借条之间有无相互矛盾的地方。退 伙协议与借条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某种法律关系。
编写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部善县人民法院 吕梁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