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司策略(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周学巍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16661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迈司策略(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司策略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周学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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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 民间借贷纠纷
【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5日起,周学巍担任迈司策略公司采购,周学巍因业务需要向迈 司策略公司财务部借款,当月借款应于当月办理还款手续。2011年12月起至2012 年5月,周学巍分13次向迈司策略公司借款共计68800元。迈司策略公司多次催 促周学巍办理还款手续,周学巍未偿还借款,现诉至法院,要求周学巍偿还欠款 68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周学巍辩称:周学巍是迈司策略公司采购部经理, 所借款项均用于公司的支出,并不是因为个人原因向迈司策略公司借款,故不同意 迈司策略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公司与个人之间的“借款单”能否认定为借贷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11年12月起至2012年5月期间,周学 巍在迈司策略公司担任采购职务,周学巍的借款系履行职务的行为,故双方的纠纷 不属于民间借贷。迈司策略公司起诉周学巍要求偿还欠款,依据不足,一审法院对 其起诉不予支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之规定,裁定:驳回迈司策略公司的起诉。
迈司策略公司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 为:迈司策略公司所诉周学巍的借款,时间在周学巍担任公司采购主管期间,借款 用途为采购货品,因此该借款系周学巍履行职务的行为,迈司策略公司与周学巍个 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迈司策略公司认为周学巍非法占有公司财产,应当通过其 他途径另行解决。迈司策略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迈司策略公司的起诉,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 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借款单的理解。近年来,在越来越多的民事案件中当 事人提交“借款单”作为支持己方诉求的核心证据。此类案件表面上以民间借贷纠
一 、借贷关系认定 11
纷诉至法院,但基础事实不限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在处理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具体而言,此类案件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是原被告之间既存在借款的事实,又存在劳动争议纠纷并尚未处理完毕,而 且借款事实往往是基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才发生的。例如:员工出现疾病或者 受伤,公司为员工预支治疗伤病的医疗费,员工以填写借款单的方式从公司财务处 取款,公司起诉员工要求其返还借款。而公司与员工之间有关是否构成工伤的纠纷 尚在处理中,民间借贷纠纷如何处理应以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结果为前提。
二是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民间借贷之诉。此类案件中,公司和个人认可所涉款 项是基于执行职务行为产生,如支付采购费、差旅费,虽然证据以“借款单”或者 “欠条”等形式表现出来,但应属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应向原告释明,告知公司先 撤诉然后进行劳动仲裁程序,如其拒绝则应驳回起诉。
三是双方对于借款原因存在争议,查明基础法律关系较为困难的案件。由于无 法从借款单上看出借款原因、用途等,有些用人公司在与员工发生矛盾后,拿出以 前有员工签字的借款单提起诉讼。此类案件中被告通常辩称款项为履行公司职责而 支取,并非个人借款行为。此类案件要对除“借款单”外的证据进行形式审查,与 当事人之陈述矛盾的,要求当事人说明理由。
本案属于第二种类型,迈司策略公司所诉周学巍的借款,时间在周学巍担任公 司采购主管期间,借款用途明确注明为采购货品,因此该借款系周学巍履行职务的 行为。虽然证据以“借款单”形式表现出来,但应属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应向迈司 策略公司释明,告知迈司策略公司应进行劳动仲裁程序,但是迈司策略公司坚持以 民间借贷为由起诉,故法院乙方驳回迈司策略的起诉。
迈司策略公司认为根据公司财务制度,当月借款应于当月办理相关还款手续。 迈司策略公司财务部多次催促周学巍办理还款手续,周学巍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 不肯偿还借款。周学巍不应私自占有公司财产,应该及时返还。但是迈司策略公司 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周学巍不当,应当通过其他途径另行解决。
“借款单”因其名称的特殊性,导致原告在选择何种诉讼途径上产生困惑。很 多原告坚持认为“借款单”三个字本身就足以说明在其上签字的双方存在借款关 系,因此选择较为直接的民间借贷纠纷作为起诉案由。原告在起诉时,应当首先明 确案件的性质,究竟是劳动争议案件,还是由于劳动纠纷引起的非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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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劳动争议案件,应进行劳动仲裁程序。
此类案件反映出劳动者对于填写借款单及其他财务手续不够重视,疏于认真如 实填写借款用途,对于很多款项性质明确,但可能直接影响自身权益的事项缺乏意 识,故应通过普法宣传等方式加强相关人员的法制意识。
编写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郑林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