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借条的民间借贷能否得到支持

——张朝兵诉冯顾平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民二终字第91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张朝兵
被告(被上诉人):冯顾平

【基本案情】
2008年9月2日,被告冯顾平向原告张朝兵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记载:“今有 呈贡县小洛羊人冯顾平因做生意,资金不足跟张朝兵借到人民币200000元,大写 (贰拾万元整),此款将在2009年11 月10日以前一次性还清给张朝兵本人,冯顾 平特留字据手印为证。”据此,张朝兵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冯顾平偿还借款200000 元。被告冯顾平辩称,借款为10000元,仅支付了9500元,借款用于赌博,且张 朝兵知情。经查明,2010年至2011年,张朝兵作为原告起诉至本院的民间借贷纠 纷,除本案外,还有四件,包括(2010)呈民初字第977号、第406号、第409号, (2011)呈民初字第1013号案件,以上四案中涉及的借款金额分别为90000元、 250000元、350000元、330000元,庭审中,张朝兵陈述以上借款均以现金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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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 民间借贷纠纷


【案件焦点】
原告以《借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的主张是否成立。
【法院裁判要旨】
呈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的事实不成立,理由是:第一,通常 而言,出借200000元的现金,双方当事人一般应有较好的社会交往或经济往来等 关系,出借人应当清楚借款人借款的用途,对于借款交付的细节应当记忆清楚,不 可能基于对普通人的一般信任就轻易出借200000元;第二,原告与被告关系一般, 且明知被告好赌,却愿意借款给被告,显然不符合普通人的心理;第三,原告出借 的现金高达200000元,但是双方既未约定利息,又未约定提供任何担保,也不符 合常理;第四,关于出借资金的交付,原告陈述其随身携带,并未通过银行存取或 转账,但是,随身携带200000元的现金显然也不是普通人的通常做法;第五,在 2010年至2011年期间,包括本案,张朝兵起诉至本院共有五件案件,张朝兵均主 张以现金交付借款,涉案金额高达1220000元,张朝兵作为个人,短期内出借金额 如此大,有违常理。故,原告仅凭一张借条不能证明其是否向被告交付了200000 元借款。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 果;另外,被告虽自认存在部分欠款,但是,被告对欠款金额的陈述模糊不清,且 认为原告明知借款系用于赌博而提供借款,本院认为,被告陈述的事实不能作为判 案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呈贡区人民法 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朝兵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朝兵不服提起上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民间借贷纠 纷中,一般出借人应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借贷内容以及出借人已将款项交付 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200000元的《借条》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之间对借款的合意,因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200000元的金额超出日常生活使用 范围,上诉人应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被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原审法院对本案涉及 债务关系的形成过程进行审查并要求上诉人提交证明债务关系形成过程(含资金来 源、借款形式、借款主观目的、双方关系等)的证据材料的处理适当,对上诉人提 交的土石方确认表、结算表、林权证、房产证以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能直接 证明上诉人在其主张的交付款项当时是否持有大额现金并将现金交付被上诉人。从



一、借贷关系认定

本案现有的证据看,上诉人主张其以现金方式将借款在出具《借条》当日交付被上 诉人的观点证据不足,上诉人主张双方之间借款关系成立缺乏充分证据,原审法院 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处理并无不当。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有自认借款9500或 10000元的意思表示,因本案中上诉人起诉主张的借款本金为200000元,上述9500 或10000元系本金或本息,双方意见分歧,与上诉人的主张存在矛盾,故本院不作 为本案处理的依据。综上,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 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据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 护社会稳定的通知》之前,法院通常会根据“借条”、“欠条”或“收条”等就判 定民间借贷关系存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实生活中存在许多虚假的民间 借贷或者不合法的借贷关系,针对这些情况,法院不应当因循守旧、机械办案,而 应当本着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主动作为,查清案件事实,做到个案的公平。两 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在发现债权人涉及批量案件,借贷金额较大,借贷事实 不符合常理的情况下,能够主动调查取证,努力做到个案的公平。在审理民间借贷 案件中,我们应当特别注意以下问题:第一,防范、制裁虚假诉讼。首先,不能仅 凭一份“借条”、“欠条”或收条就判断借贷关系存在,而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核 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 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应当从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 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 判断。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依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事 实真相。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避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穷尽所有调查手段的前提下,虽不能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但 不能排除虚假诉讼嫌疑的,应当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驳回其诉讼请求。第二,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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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注意 把握国家经济政策精神,努力做到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有机统一。要依法认定民 间借贷的合同效力,保护合法借贷关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处 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 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 保护。第三,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中,要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密切关注 各类敏感疑难问题和典型案件,对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 题,要认真分析研究成因,尽早提出对策,必要时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法院。
编写人: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潘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