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

——何山诉北京市民乐建材市场中心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24860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何山
被告:北京市民乐建材市场中心(以下简称民乐建材中心)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2日,何山与在民乐建材中心的租赁柜台商户乔琳龙处签订购买水 槽,并签订订货单,约定:何山从万和厨电购买水槽一套,规格为77*43,数量为 水槽全套(不要板),金额为950元,预付款为250元,测量后预付80%货款。订 货单中的客户须知第1项写明:您在本市场购物时,须要求商家开具民乐橱柜世界 专用销售订货单,并于当日到服务台加盖本市场售后服务专用章方可生效,否则本 市场无法承担售后事宜。卖方处有乔琳龙的签字。同日,何山交付预付款250元, 但未到服务台要求加盖市场售后服务专用章。嗣后,万和厨电未向何山提供水槽。 万和厨电于2011年4月1日从民乐建材中心撤柜。现何山表示已经从别处购买了 水槽并已经安装,所以已经不再需要万和厨电的水槽。诉讼中,何山提出因发生争 议后多次向民乐建材中心交涉支付10元以上车费和1元以上的电话费,本案中仅 主张10元交通费和1元的电话费。



四、合同效力认定 129

【案件焦点】
民乐建材中心的民乐橱柜世界装饰材料专用销售订货单中顾客须知第一项“您 在本市场购物时,须要求商家开具民乐橱柜世界专业销售订货单,并于当日到服务 台加盖本市场售后服务专业章方可生效,否则本市场无法承担售后事宜”的内容是 否有效。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何山与乔琳龙在民乐建材中心的租赁柜台 签订的订货单,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双 方当事人均应遵照执行。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在租赁柜台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 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柜台的出租者要 求赔偿。乔琳龙柜台在租赁期限届满后,何山有权要求出租方民乐建材中心退还预 付款250元,现民乐建材中心也同意对何山的诉讼请求予以赔付。故本院对何山的 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何山要求民乐建材中心赔付10元交通费和1元手机 话费的诉讼请求,因何山已经举出相关的证据证明其损失,故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 求予以支持。关于何山主张的订货单中顾客须知的第1款内容无效的诉讼请求,因 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该条款无效;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 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责 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何 山签订的订货单系民乐建材中心事先拟定并重复使用的制式订货单,属于格式条 款。现顾客须知的第1款关于订货单须当日加盖市场售后服务专用章方可生效,否 则市场无法承担售后事宜的规定,明显与前述法律规定市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 不相符,该条款以是否加盖市场售后服务章来确定是否承担售后事宜,属于不当地 排除了经营者的主要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民乐建材中心 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事实予以判决。综 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 定,判决如下:
一 、确认被告北京市民乐建材市场中心的民乐橱柜世界装饰材料专用销售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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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


单中顾客须知第一项“您在本市场购物时,须要求商家开具民乐橱柜世界专业销售 订货单,并于当日到服务台加盖本市场售后服务专业章方可生效,否则本市场无法 承担售后事宜”的内容无效;
二 、被告北京市民乐建材市场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何山货款二 百五十元;
三 、被告北京市民乐建材市场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何山交通费 十元、手机话费一元。
【法官后语】
本案争议焦点所反映的问题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己的责任,格式条款 的内容是否无效。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 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又称为标 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定式合同、定型化合同,也有人称作附合合同等。 格式条款,是自19世纪以来发展起来的,是由于某些行业进行频繁地、重复性地 交易的过程中为了简化合同订立的程序而形成的。这些行业一般是发展较大的具有 一定规模的企业,往往具有垄断性。如水、电、热力、燃气、邮电、电信、保险、 铁路、航空,公路、海运等等行业。有公用事业,也有一般的大企业。
格式条款具有以下特点:①作为要约,其对象具有广泛性。要约向公众发出, 任何人只要同意要约的规定就可以签订合同。②条款具有持久性。格式条款一般是 经过认真研究拟定的,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不会改变。③条款具体细致。格式条 款往往内容繁复,条款甚多,具体细致。④由事业者提出。不论是由事业者自行拟 定或由某行业协会拟定,无论以何种形式表现,可以合同书形式、票证形式或者其 他形式,甚至其条款并不在书面形式上记载,都应由事业者一方提出。如果格式合 同是由政府部门拟定的,一般不作为格式条款。但也有学者认为,如果涉及部门利 益,有明显不合理条款,政府部门拟定的格式合同也应作为本法中的格式条款。使 用格式条款的好处是,简捷、省时、方便、降低交易成本,但其弊端在于,提供商 品或者服务的一方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交易对方的条 款,这一点在消费者作为合同相对方时特别突出。因此,必须在立法上予以限制。




四、合同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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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 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 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 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能 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的条款不利于对方当事人。《合同法》从维护公平、 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的效力进行了规定。
民乐建材中心民乐橱柜世界装饰材料专用销售订货单属于格式合同,该合同顾 客须知第一项免除了民乐建材市场的主要责任,排除了原告何山的主要权利,该条 款当然无效。
编写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王玲 刘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