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曾小容诉洞口县邮政局等劳动争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邵中民再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曾小容
被告(被上诉人):洞口县邮政局、邵阳市劳动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邵阳 市邮政局
【基本案情】
2001年3月28日,曾小容与洞口县邮政局签订了为期两年的临时工劳动合同, 合同期满后改为一年一签,直至2006年。2007年3月23日,曾小容与邵阳市劳动 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同意邵阳市劳动劳务派遣有限责 任公司将其安排在洞口县邮政局承担营业员工作。同日,曾小容与洞口县邮政局签 订《邮政岗位责任书》。2008年4月1日,曾小容与邵阳市劳动劳务派遣有限责任 公司签订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同意邵阳市劳动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将其安排在 洞口县邮政局从事邮政工作。同日,曾小容与洞口县邮政局签订《劳务派遣用工上
190
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劳动纠纷
岗协议》。
2010年5月19日,曾小容向洞口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洞口 县邮政局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洞口县邮政局以其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 提出抗辩。洞口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曾小容与邵阳市劳动劳务派遣有限责任 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未在法定时效内提出异议,曾小容与洞口县邮政局的劳动关系 自曾小容与邵阳市劳动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终止,裁决驳回曾小 容的仲裁请求。曾小容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焦点】
曾小容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曾小容自愿与邵阳市劳动劳务派遣有限责 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曾小容与洞口县邮政局的劳动关系自2007年3月曾 小容与邵阳市劳动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终止。判决驳回曾小容要 求洞口县邮政局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生效后,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再审经审理认 为:曾小容于2007年和2008年两次与邵阳市劳动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 合同,曾小容在签订合同时就应当知道用人单位系邵阳市劳动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 司,也应当知道其权利是否被侵害,故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应从签订 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曾小容应自2007年3月23日起60日内申请仲裁,其于2010 年5月19日方向洞口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明显超过法定仲裁申请期 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再审维持原判。
再审判决后,曾小容以申请未超过仲裁时效等理由提出上诉。邵阳市中级人民 法院经审理,同意一审法院再审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 工同酬的权利。”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 工作岗位上实施。”可在实际用工中,劳务派遣用工制度被滥用,不仅普遍超越法
六、时效及其他
191
律规定的“三性”岗位,而且存在严重的同工不同酬现象,影响和谐劳动关系的构 建,引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及社会各界的关注。
涉及到劳务派遣的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践中处理方法不一。有的法院以在主 营业务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工,规避《劳动合同法》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同工 同酬的规定等理由判决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责令用工单位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的法院以劳动合同系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自愿签订, 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判决合同有效,驳回劳动者要求直接与用 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
对劳务派遣的规范有赖于立法的完善与明确。审判实践中应慎重处理劳务派遣 用工案件,免得造成群体性涉诉上访。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准确理解法律条 文,慎重认定合同效力。对于劳务派遣合同中的不规范现象可以用司法建议等方式 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纠正。
本案处理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角度入手,指出曾小容3年之后才申请劳动争议 仲裁已超过仲裁时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为此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一个审查合 同效力之外的视角。
编写人: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人民法院刘孙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