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刘延伟诉淄博金升印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淄民三终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刘延伟
被告(被上诉人):淄博金升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升印刷)
【基本案情】
刘延伟系金升印刷的员工,双方于2007年6月27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2007年至2010年,金升印刷被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张 店区困难企业。金升印刷先后拖欠刘延伟2005年2月,2007年11月、12月,2008 年1月、2月,2009年2月、3月、11月、12月的工资及部分社会保险费。2011年 8月,金升印刷将上述拖欠的社会保险费全部补缴完毕。2011年9月16日,金升 印刷补发了上述拖欠工资。同月23日,刘延伟提起仲裁,请求与金升印刷解除劳 动合同,并要求金升印刷支付经济补偿金。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刘延伟不服裁决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劳动合 同;判令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7000元。金升印刷辩称:同意解除劳 动合同,但原告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
【案件焦点】
1.被告是否构成无故拖欠工资;2.是否应当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
四、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 153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均同意 解除劳动合同,依法予以确认。刘延伟于2011年9月23日向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人 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时,公司拖欠工资及欠缴劳动保险费的情形已不存在, 刘延伟也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存在其他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因此,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 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延伟的诉讼请求。
刘延伟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劳 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及 时足额地取得劳动报酬。但从立法本意看,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工资应限定为“无 故”拖欠劳动者报酬,即主观上存在恶意拖欠工资的情形。本案中,金升印刷欠发 刘延伟的工资系因企业经营困难造成的,而非故意拖欠,且金升印刷已在仲裁前补 发了所欠员工的工资并补缴了社会保险费。因此,刘延伟以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 济补偿金,与立法目的相背,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 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 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中原告刘延伟主张被告金升印刷未及时支付工资,故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然而本案一、二审对其主张均未支持,并且认定金升印刷未及 时支付工资的行为不属于无故拖欠。因此,用人单位是否无故拖欠工资就成为本案 的争议焦点,而对无故拖欠工资的界定无疑则是解决本案争议焦点的关键。
关于欠付工资的法律责任,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均有较为 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除应全额支付工资外,还应支付 经济补偿金,逾期不付的还应加付赔偿金,并且劳动者还有权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并 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过我国法律对于何为无故拖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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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劳动纠纷
资并未进行明确规定,目前对于无故拖欠工资通常都是按照原国家劳动部《对〈工 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的规定来进行 解释。根据该规定第四条,“无故拖欠”是指除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 等原因以及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的情形外,用人单位超过规定的付薪日期未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从这一规定的 解释来看,无故拖欠工资应当理解为用人单位在能够按时支付工资的情况下主观上 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如遇不可抗力或生产经营困难等客观上不能归责于用人单位 的情形造成用人单位未能按时支付工资,则不能认为用人单位是无故拖欠工资。而 这亦是法律规定无故拖欠工资的立法本意所在。具体到本案中,金升印刷已经被淄 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张店区的困难企业,虽存在未及时支付劳 动者工资的情形,但确系因经营困难所致而非恶意拖欠,且金升印刷已在仲裁前补 发了所欠职工的工资并补缴了社会保险费,因此金升印刷欠付工资的行为不属于 “无故拖欠”的范畴。刘延伟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金升印刷支付解除合同 的经济补偿金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编写人: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荣明潇胡晓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