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如何区分

——新疆新铝铝业有限公司诉陆爱芳确认劳动关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昌中民一终字第 00860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新疆新铝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陆爱芳




一、确认劳动关系 37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刘志勇进入原告新疆新铝铝业有限公司工作,主要从事工程技术 监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双方口头约定工资按月发放。工作期间原告为 刘志勇发放了工作牌。2011年10月3日,刘志勇因交通事故死亡。为此,被告向 昌吉回族自治州劳动保障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刘志勇与原告存在劳 动关系。昌吉回族自治州劳动保障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昌州劳仲字(2012)12号 仲裁裁决书,确认刘志勇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诉至法院。经查,刘志 勇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职工,自2010年4月至2012年10月 期间属待岗状态。
【案件焦点】
本案被告丈夫刘志勇与原告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就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且应依法签 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本案原告新疆新铝铝业有限公司招用被告陆 爱芳丈夫刘志勇到其单位工作,理应与刘志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 是引起本次纠纷的主要原因。依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文)相关规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用人单位 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劳动者身份的证件。原告向刘 志勇发放了工作牌,工作牌上注明其所属部门为工程部、职务为技术总监、编号为 XI004, 并加盖了原告单位的公章。该工作牌符合工作证的形式要件,对于原告认 为该工作牌只能说明是出入凭证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刘志勇于2011年7月进 入原告单位工作,在原告单位有具体、明确的工作岗位,为原告单位提供了劳动, 同时,原告单位按月为刘志勇发放工资,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刘 志勇与原告单位之间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另 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 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 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该条是对以往已存在的用工形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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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劳动纠纷


律关系的性质做出的规定,刘志勇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 待岗职工,根据该条规定的精神,亦应确定刘志勇与原告单位之间系劳动关系。 本院综合原、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认定原告与被告丈夫刘志勇存在劳动关系,故 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 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判决如下:原告新疆新铝铝业有 限公司与被告陆爱芳丈夫刘志勇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新疆新铝铝业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新疆新铝 铝业有限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经二审法院审查认为,其上 诉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定准予新疆新铝铝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法官后语】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建立的社会关系。《劳动合同 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说明建 立劳动关系的实质性标准是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实际用工,而是否签订 书面的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是否已经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不是判断双方 建立劳动关系与否的实质性标准。劳务关系是指按照双方的书面合同或者口头约 定,由劳务提供人向劳务接受人提供劳务活动,接受人向提供人支付劳动报酬的经 济关系。两者的共同之处都表现为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接受劳动,并支付劳动报 酬。如何区别两者,可从以下方面进行辨别:1.主体性质及双方关系不同。劳动 关系的双方不仅存在经济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 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而劳务 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仅仅存在经济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 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法律主体地位平等。2.劳动者以谁 的名义提供劳动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允许或要求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 的名义工作,劳动者对内被视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对外代表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 位的工作人员。而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以自己的名义提供劳务服务,劳务接 受者也不认可劳务提供者是其员工。3.劳动报酬支付方式不同。劳动关系中, 用人单位按月或者约定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而劳务关系中,劳务接受人





一、确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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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双方约定支付报酬,具体支付方式以双方约定为准,一般按日计算发放或不定 时发放。
本案中,新疆新铝铝业有限公司与刘志勇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刘志勇对内被视 为新疆新铝铝业有限公司的一员,具体职务为技术总监;对外代表新疆新铝铝业有 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刘志勇于2011年7月进入新疆新铝铝业有限公司工作,为用 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亦按月发放了工资。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 特征,刘志勇与原告单位之间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 利和劳动义务,应当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编写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闫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