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孟清霞诉欧艾斯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15755号民事判决书



一、确认劳动关系 21

2.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孟清霞
被告(被上诉人):欧艾斯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艾斯公司)

【基本案情】
原告孟清霞于2010年10月1日入职被告欧艾斯公司,从事保洁工作。2012年 3月26日,欧艾斯公司没有说明原因就通知孟清霞不要再来上班,孟清霞于当日离 开公司。
后双方发生争议,孟清霞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 裁委员会于2012年4月20日出具京朝劳仲不字〔2012〕第00648号不予受理通知 书。孟清霞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欧艾斯公司给付:1.2012年3月1日至 2012年3月26日拖欠的工资2206.8元及25%的经济赔偿金551.7元;2.2011年3 月1日至2012年3月1日期间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400元×11 个月=26400元;3.2010年11月1日至2012年3月20日加班费21901.08(延时加 班费2400元/21.75天/8小时×282天×2小时/天=7777.56元;双休日加班费 2400/21.75×104天=11475.36元;法定节假日2400元/21.75天×3×8天= 2648.16元);4.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4800元。欧艾斯公司认为孟清霞 2010年10月入职该公司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 系,故不同意孟清霞所有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农民与用人单位之间 的法律关系的性质。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 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孟清霞 在2010年10月1日入职欧艾斯公司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故其与欧艾斯公司 之间系劳务关系,其全部诉讼请求均以与欧艾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本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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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劳动纠纷


能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 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孟清霞的全部诉讼请求。
孟清霞不服一审判决,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 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孟清霞的上诉请求均基于其与欧艾斯公司 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提出,而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孟清霞在入职欧艾斯公司时即已超 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与欧艾斯公司之间不宜按劳动关系处理,故原审法院判决驳回 孟清霞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孟清霞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 持。其与欧艾斯公司之间的民事纠纷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综上,原判正确。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 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实践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之间存在如下几种事实关系: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这是大多数退休劳动者的应然归 宿;(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造成这种状态的原因有很 多,比如缴费年限不够。(3)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开始享受养老保险相关待 遇,这主要是指因病退提前退休等情形。(4)未达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也未开始享 受养老保险待遇,这是在职劳动者的状态。
法律规范层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之间有如下适用关系: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 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 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3)《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 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时间可能并不一致,从劳动者生活 保障的角度出发,应以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时间作为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分 界时点。而对于农民和农民工而言,法定退休年龄和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具有一定特





一、确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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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性。首先,农民、农民工是和土地结合在一起的,不因年龄的大小、是否享受养 老保险待遇而丧失土地承包经营资格,生活有一定保障;其次,农民不存在“退 休”,也没有硬性退休年龄,只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享受年龄参照了企业职 工法定退休年龄;最后,目前农民和农民工社会保险覆盖率较低,很多农民和农民 工未缴纳任何养老保险,也就不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能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问题。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通常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之所 以将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是出于社会政策的考虑。劳动力 退出机制有利于保持劳动力就业结构的良性循环,一方面保证年老劳动者老有所 养,另一方面促使年青劳动者充分就业,从这个角度说,法律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 龄、享受养老保险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是有充分社会政 策依据的。对于根本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按照法定退休年龄作为界定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时间点也是符合上述政策精神的。
编写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程立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