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票人的权益是否受法律保护

— — 翟宏伟诉张兆铜等票据损害赔偿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2)川商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票据损害赔偿纠纷




八、票据纠纷 139

3.当事人
原告:翟宏伟
被告:张兆铜、曲阳县兴和商贸有限公司、曹培平、车纯平

【基本案情】
自2011年1月份起,被告张兆铜与被告曹培平合伙以被告曲阳县兴和商贸有 限公司名义给鲁邦正阳热电有限公司供应煤炭,双方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以及货款 的结算均由被告张兆铜经办。2011年5月13日,被告张兆铜代表被告曲阳县兴和 商贸有限公司到鲁邦正阳热电有限公司结算煤款,取走票号为3130005100430588 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011年3月1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9月11日,出票 人为东营万迪诺制动系统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东营万特瑞机械有限公司,出票金额 为200000元)一张。同日,被告张兆铜将该汇票交予原告翟宏伟,原告翟宏伟支 付给被告张兆铜票据对价193400元,原告翟宏伟又将该汇票支付给山东淄博电瓷 厂有限公司,取得汇票对价200000元;山东淄博电瓷厂有限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 让给下手单位,后该汇票因被人民法院除权判决,持票人票据权益无法得到实现, 该汇票又退回到山东淄博电瓷厂有限公司;2011年10月26日,山东淄博电瓷厂有 限公司将汇票退给原告翟宏伟,同年11月5日,原告翟宏伟返还山东淄博电瓷厂 有限公司汇票对价200000元。
2011年5月18日,被告曹培平发现被告张兆铜代表被告曲阳县兴和商贸有限 公司从鲁邦正阳热电有限公司领走上述汇票,随即电话联系被告张兆铜,被告张兆 铜电话承诺等年底赚钱后再还款。2011年7月13日,被告曹培平以被告曲阳县兴 和商贸有限公司名义,以承兑汇票于2011年5月15日丢失为由向广饶县人民法院 申请公示催告,挂失票号为3130005100430588承兑汇票。广饶县人民法院于同日 向出票行东营市商业银行广饶支行下达停止支付通知书;2011年10月9日,广饶 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宣告票号为3130005100430588承兑汇票无效。东营市商业 银行广饶支行根据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将票据款200000元汇入被告曲 阳县兴和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
被告车纯平与被告曹培平存在借贷关系,被告车纯平与被告张兆铜、曹培平不 存在合伙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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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金融纠纷


【案件焦点】
非法持票人翟宏伟的权益是否应受法律保护。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翟宏伟与被告张兆铜之间没有真实的 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且不具备承兑汇票交易的主体资格,违反了《票据法》 及相关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翟宏伟与被告张兆铜之间转让承兑汇票的合同 行为为无效行为,予以确认。合同关系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行为取得的财产, 应当予以返还。银行承兑汇票已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已无返还必要;原告翟宏伟 已支付的汇票对价193400元,被告张兆铜应当予以返还,本院予以确认;因双方 对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的行为均存有过错, 对于原告翟宏伟主张的其他应返还款项及其他应赔偿损失,不予支持。被告曲阳县 兴和商贸有限公司及被告曹培平明知被告张兆铜已经代表公司取得涉案银行承兑汇 票,本应向被告张兆铜直接主张相关权利,却在事发近两月后无视银行承兑汇票流 转的及时性和见票即付的无因性以及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虚构涉案汇票丢失的 事实,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致使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并从出票行取得票 据款项,损害了原告翟宏伟的合法权益,被告曲阳县兴和商贸有限公司及被告曹培 平应对上述被告张兆铜应返还原告翟宏伟193400元承担连带责任,予以支持。被 告车纯平不是合伙人,对原告翟宏伟的损失没有过错,因此,原告翟宏伟要求被告 车纯平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
一、被告张兆铜返还原告翟宏伟193400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 、被告曲阳县兴和商贸有限公司和被告曹培平对上述应返还款项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翟宏伟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的重点在于对票据非法持有人权益的保护。原告翟宏伟与被告张兆铜 均不具备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的主体资格,二者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原告翟宏伟




八、票据纠纷 141

通过山东淄博电瓷厂有限公司将汇票变现,根据我国奉行有因论的票据法,原告翟 宏伟的行为足以认定为倒卖汇票,原告翟宏伟与被告张兆铜之间的交易行为无效。 因票据转让行为无效,原告翟宏伟不享有票据权利,但仍享有民事权利,合法的民 事权利应受保护,此案正是在认定法律行为无效的前提下,判决恢复原状,被告张 兆铜返还原告翟宏伟已支付的价款。
基于现实,完全有理由推定被告曲阳县兴和商贸有限公司和被告曹培平对社会 存在大量公民非法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倒卖汇票的现象是明知的,因此对被告张兆 铜持有汇票后就可能倒卖变现的风险承担过错责任。基于对合伙外第三人原告翟宏 伟合法权益的保护,被告曲阳县兴和商贸有限公司和被告曹培平的合法救济途径是 向直接责任人被告张兆铜主张权利,不能损害合伙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翟宏 伟基于生活中公民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的现象而使用了银行承兑汇票,行为违法, 应承担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民事责任,并无证据表明原告翟宏伟长期从事银行汇票 倒卖业务,其是基于一时赚取差价的利益诱惑而使用,因此对其合法权益予以 保护。
现实中存在大量银行承兑汇票被恶意挂失的现象,对恶意挂失人的失信行为必 须严惩,才能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和交易秩序。本案被告曹培平明知其与被告张兆 铜共有的银行承兑汇票,被告张兆铜已经处置,票据已经进入了流通领域,票据流 通会牵涉众多善意持票人的利益,被告曹培平基于诚信原则,不应挂失票据,让善 意持票人买单。基于对善意持票人的利益保护,法律上不支持恶意挂失人的侵权 行为。
编写人: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