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依据合法有效的票据

—山东洁晶药业有限公司诉张祥奎、昌邑 利鹏无纺布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2012)昌商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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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金融纠纷


2.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山东洁晶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张祥奎、昌邑利鹏无纺布有限公司、昌邑市瑞昌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原告于2011年4月27日取得由昌邑市瑞昌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为出票人(出票 日期为2011年4月14日,承兑日为10月14日,金额为5万元),昌邑市围子镇中 密祥奎铸造厂为背书人,潍坊银行昌邑支行为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承兑金 额5万元。原告于该承兑汇票到期日兑付时被拒绝承兑,因为该承兑汇票已被昌邑 利鹏无纺布有限公司申请挂失冻结,并于2011年7月22日被该院作出昌邑利鹏无 纺布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的判决。因此原告向三被告主张权利,承担连 带偿付5万元承兑汇票及利息的法律责任。
被告张祥奎称,张祥奎与原告素不相识,未发生任何业务关系。张祥奎的个体 企业昌邑市围子镇中密祥奎铸造厂并未将票据背书给利鹏公司,而是在2011年4 月15日利鹏公司借张祥奎承兑汇票四张,并出具了借据,承兑汇票的号码分别为 31300052-20648217,31300052-20648226,31300052-20648240,31300052-
20648254。票面金额分别为3万元、5万元、2万元、5万元。后来据利鹏公司说这 四张汇票都掉了,利鹏公司申请挂失。
被告昌邑利鹏无纺布有限公司、昌邑市瑞昌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均称,原告主张 的事实当中,取得该承兑汇票的时间及取得该票据的基础事实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该票据遗失后,向昌邑市人民法院通过公示催告作出了除权判决,原告要求承担连 带偿还责任无法律依据。
【案件焦点】
原告在被背书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证明以背书转让方式取得涉案汇票,但是该 汇票已经被民事判决书宣告无效,原告是否已丧失票据权利。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原告在被背书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证明以背




八、票据纠纷 125

书转让方式取得涉案汇票,但是该汇票已经被(2011)昌民催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宣告无效,原告已丧失票据权利,且原告为证明票据来源合法而提供的证据和陈述 相互矛盾,不能充分证明原告与其前手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且因 原告不能提交销售合同原本,导致无法对销售合同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故原告不 能证明其背书转让涉案汇票的时间在(2011)昌民催字第4号案件发出公示催告的 时间之前,故原告向被告行使票据追索权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虽然不 享有票据权利,但其仍有权利依据基础民事关系,向与其有对价关系的交易相对人 主张民事权利,以获得法律上的救济。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判决:
驳回原告山东洁晶药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票据权利必须依据合法有效的票据行使。本案中,原告在被背书栏内记载自己 的名称证明以背书转让方式取得涉案汇票,但是该汇票已经被(2011)昌民催字第 4号民事判决书宣告无效,原告已丧失票据权利,且原告为证明票据来源合法而提 供的证据和陈述相互矛盾,不能充分证明原告与其前手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 债务关系,且因原告不能提交销售合同原本,导致无法对销售合同的形成时间进行 鉴定,故原告不能证明其背书转让涉案汇票的时间在(2011)昌民催字第4号案件 发出公示催告的时间之前,故原告向被告行使票据追索权无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 予支持。
原告虽然不享有票据权利,但其仍有权利依据基础民事关系,向与其有对价关 系的交易相对人主张民事权利,以获得法律上的救济。
编写人: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