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登记权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 分行诉王碧会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2)南商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无锡分 行 )
被告:王碧会、周廷发、无锡华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洛公司)

【基本案情】
王碧会与周廷发系夫妻。2011年1月27日,二人因购买无锡市洛城水韵园某 房产向浦发银行无锡分行申请贷款,后双方签订个人购房借款(综合)合同,约 定:浦发银行无锡分行借给王碧会94万元,王碧会以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归还借 款本息;王碧会、周廷发以所购房产对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向登记机关办理抵 押物登记,并将抵押证明交付浦发银行无锡分行保管;如借款人未按约还本付息, 浦发银行无锡分行有权宣布提前收贷,因追索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等一切费用由借 款人承担。




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63

合同订立后,浦发银行无锡分行依约划付了借款,双方就无锡市洛城水韵园房 产办理抵押预告登记手续,登记权利人为浦发银行无锡分行,登记义务人为王碧 会、周廷发,抵押房产至诉讼时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
2010年11月17日,浦发银行无锡分行与华洛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 议书一份,约定:浦发银行无锡分行同意对华洛公司开发建设并依法销售的无锡市 洛城水韵园1区、3区楼宇的购房人提供按揭贷款;华洛公司对每一位购买无锡市 洛城水韵园1区、3区楼宇的购房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 范围为借款本息、罚息及浦发银行无锡分行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保证期间自浦 发银行无锡分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至华洛公司为购房人办妥房屋所有权 证、土地使用证,并办妥房屋抵押登记,将房屋他项权证等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交付 浦发银行无锡分行保管为止。
合同履行过程中,王碧会未按期足额还本付息,浦发银行无锡分行提起诉讼, 要求判令王碧会、周廷发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华洛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浦发银行无锡分行有权以抵押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 偿等。
【案件焦点】
仅就抵押房产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手续是否有权主张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认为,王碧会未按期足额还本付息,已构成违 约,浦发银行无锡分行有权按约定宣布提前收贷并要求王碧会支付实现债权的费 用。王碧会与周廷发系夫妻,二人应就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当事人就抵押 房产仅办理预告登记手续,至今未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浦发银行无锡分行亦未 取得房屋他项权证,浦发银行无锡分行主张就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 优先受偿,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书,华洛公司为 王碧会的借款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现抵押房产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华洛公 司应按约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判决:
一 、王碧会、周廷发共同归还浦发银行无锡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09174.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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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金融纠纷


及相应利息。
二 、王碧会、周廷发共同支付浦发银行无锡分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5449元。
三 、华洛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华洛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后,有权向王碧会、周廷发追偿。
四 、驳回浦发银行无锡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预告登记制度最早起源于普鲁士法中的异议登记制度,是指在当事人所期待的 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的条件缺乏或尚未成就时,法律为保护权利取得人对未来取得 的物权享有请求权而进行的登记,其存在的意义在于保全债权请求权。由于预告登 记具有公示效力,其性质似乎介于债权与物权之间,但实质上属于债权物权化的表 现,即债权通过登记被赋予公示效力,从而使该债权更具实现的可能性并防范交易 风险。
预告登记是为本登记作准备的程序性登记,其实质作用在于限制现实登记权利 人行使处分权,保障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利益,赋予其预告登记请求权以物权效力。 本案中,当事人就抵押房产办理了预告登记手续,但至今未办妥房产证,亦未办理 正式抵押登记手续。根据物权法及担保法的规定,以房地产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物权法规定预告登记制度,旨 在保障当事人将来物权的实现,排除或否定义务人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擅自处 分该不动产的行为效力,况且预告登记在相应条件下(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 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是会失效的。预告登记作出后,并不导致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变动,而只是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 权利,本质上是一种请求权,并不能直接支配该物。故预告登记制度并不等同于物 权的设立、变动登记,不产生物权(包括担保物权)设立或变动效力。由此,在抵 押房产的物权未设立、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尚未办理的情况下,浦发银行无锡分行主 张实现抵押权,无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编写人: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