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应否对被人盗取存款的储户承担赔偿责任

——石高魁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朝阳支行借记卡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二初字第291号民事判 决书
2.案由:借记卡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石高魁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朝阳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朝阳支行)

【基本案情】
2005年2月23日,石高魁在工行朝阳支行处开立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一、银行卡纠纷 7

办理了一张存折。2007年5月24日,石高魁在工行朝阳支行处办理了一张凭密码 支取的借记卡(牡丹灵通卡),该借记卡与存折为卡折合一。2010年6月28日晚, 石高魁持上述借记卡到工行朝阳支行的ATM机取出500元,截至此时石高魁借记 卡的账户余额为30856.28元。据石高魁提供的《历史数据查询结果》记载:存折 分别于2010年6月29日被人分7次取现20000元,每笔手续费2元,此时石高魁 的借记卡账户余额为10842.28元。石高魁在当晚获悉上述取现情况后,认为其卡 被人盗取款项,立即打工行朝阳支行的电话银行进行了挂失,之后向南宁市公安局 经侦支队报案。之后,工行朝阳支行应石高魁的要求打印《历史数据查询结果》。
2010年6月28日晚上8时44分15秒至8时58分35秒之间,工行朝阳支行的 ATM机被一名长发、穿黑色背心与黑色长裤、身材消瘦、年约20岁的男子与一名 卷发、穿杂色短袖衬衫与牛仔裤、年约20岁的男子安装了非法装置,之后石高魁 在此ATM机上进行过操作。石高魁借记卡于2010年6月29日凌晨1时25分35秒 开始至1时35分51秒结束所发生的7次取现交易均是在南宁市安吉大道一心珍妮 药店旁的光大银行ATM机进行的。而从该ATM机监控录像可以看出,上述的取现 交易乃一头戴摩托车头盔、戴黑边眼镜、戴口罩、穿浅色短袖T 恤与沙滩裤的身材 消瘦的男子所为,明显并非石高魁所为。
【案件焦点】
储户存款被他人在ATM 机盗取,银行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认为:银联ATM 机是银行提供给储 户存、取款、转账的工具,银行理应对它的安全性能进行维护,且负有保障储户 存、取款安全的义务。石高魁所提供的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操作人在 ATM机上使用了伪造的装置与卡片盗取了石高魁的存款。无论卡片是否在工行朝 阳支行的ATM机上使用,最终都要通过工行朝阳支行的金融交易系统确认才能取 款。工行朝阳支行作为银行卡发行者的商业银行,不论冒领人如何获得持卡人的密 码,金融交易系统未能识别自己发行的银行卡真伪,允许银行卡、卡号和密码三者 不一致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导致石高魁的存款被他人冒领,这表明工行朝阳支行的 交易安全系统存在重大缺陷,应对石高魁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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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金融纠纷


根据《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章程》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密码等电子信息记录是交易的有效凭证;密码为储户私人所设置和拥有,储户 负有妥善保管之义务。石高魁无法解释密码如何为他人所知晓,故不能排除其无意 中泄露密码的可能。因此,应认定石高魁对密码保管未尽足够的谨慎之责,应负一 定的过错责任。综合本案证据,考虑到石高魁对密码保管不善的过错责任,石高魁 应对其存款损失承担20%的责任,即4000元;工行朝阳支行承担80%的责任,即 应赔偿石高魁存款损失1600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判决: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朝阳支行赔偿原告石高魁存款损失 16000元。
【法官后语】
工行朝阳支行的安全系统未能识别“克隆”银行卡,其在本案中存在明显过 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不法分子“克隆”银行卡盗取账户资金时,该不法行为 侵害的是工行朝阳支行的财产所有权,工行朝阳支行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 赔偿责任,而工行朝阳支行和石高魁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并未受到实质影响,石高 魁依然可以根据合同行使债权,请求银行还本付息;另外,银行卡是储户和银行之 间储蓄合同的有效凭证,工行朝阳支行作为储蓄凭证的发证机构,也是经营存贷储 蓄业务的金融企业,掌握或应当掌握银行卡的制作技术和加密技术,具备识别真伪 的技术能力和硬件设施,故其应当承担对银行卡真伪的实质审查义务。工行朝阳支 行的计算机系统无法识别银行卡的真伪,导致其向持伪卡的不法分子付款,而作为 储蓄合同凭证的真银行卡没有用于交易,这是不法分子利用伪卡欺骗工行朝阳支行 的行为。不法分子的行为不能被视为储户的行为,工行朝阳支行仍应承担还款 责任。
工行朝阳支行未识别伪卡和石高魁因过失泄露密码相结合构成了资金损失的原 因,石高魁因其密码保管不善存在过失,基于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其应对损失承 担部分责任。综合本案证据,法院考虑到石高魁对密码保管不善的过错责任,石高 魁应对其存款损失承担20%的责任,即4000元;工行朝阳支行承担80%的责任,





一、银行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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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应赔偿石高魁存款损失16000元。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滕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