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辉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借记卡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人民法院(2012)台温商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借记卡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陈辉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以下简称温岭建行)
【基本案情】
原告陈辉在被告温岭建行办理了活期储蓄存折以及与之配套的建行储蓄卡一 张。2012年1月14日零时左右,原告的存款被他人持伪造的储蓄卡在港澳地区自 动取款机上取款并产生手续费9917.23元。当日9时33分,原告在被告的营业部修 改储蓄卡的密码。1月16日,原告向温岭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报案。另查明,原告 于2012年1月16日9时39分修改储蓄卡的密码,2012年1月份原告未曾出入境。 陈辉向温岭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存款及取款手续费人民币
一、银行卡纠纷 5
【案件焦点】
储户的银行卡未离身却遭异地支取,银行是否承担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陈辉与被告温岭建行之间形成的储蓄 存款合同自愿合法,应当认定有效。被告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金融活动中获取 利润,应全面履行为储户保密的义务,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不仅在操作流程上切 实为储户保密,而且应当加强技术投入,在硬件上防止储户的信息被他人窃取。现 被告未能有效防止原告的储蓄卡信息被他人窃取,导致原告的存款被他人持伪造的 储蓄卡非法支取,应当承担返还原告被支取的款项及相应的手续费的违约责任。原 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应予支持。法律并未禁止储蓄卡的持卡人修改密码,且本 案原告两次修改密码均发生在款项被他人非法支取以后,故被告主张原告频繁修改 储蓄卡密码因而未尽到妥善保护密码的义务缺乏依据。原告的存款被他人持伪造的 储蓄卡非法支取,被告抗辩原告未妥善保护储蓄卡也缺乏依据,均不予采纳。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 款、第一百零七条,判决: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在本判决生效 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陈辉9917.23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负担。
【法官后语】
本案探讨的是储户的银行卡未离身却遭异地支取情形下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 我国《合同法》确立的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银行卡被他人以复制卡(或 称伪卡)方式支取的,发卡银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银行能够举证证明持卡人未尽 到妥善保管密码或防止损失扩大义务的,可以根据持卡人过错大小相应地减轻违约 方的责任。本案中,原告陈辉能够举证本案款项在港澳地区自动取款机上遭盗取, 而其本人没有出境记录,其两次修改密码均发生在款项被他人非法支取以后,并不 存在密码保管不当的过错,故温岭建行作为发卡银行应当承担全额的赔偿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银行卡内存款因被异地支取进而引发的索赔纠纷屡见不鲜,银 行和储户究竟如何承担责任取决于双方的举证。其一般规则大致可归纳为三点:1. 从合法持卡人的举证责任来看,主要包括:一是真实的银行卡一直在自己手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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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金融纠纷
示真实的银行卡);二是异地支取并非自己所为(提请公安机关调取监控录像证明 取款人不是自己,或提供证据证明当时自己不在该地);三是及时防止损失扩大的 义务(银行卡在涉案时间内使用记录、报警记录或挂失记录等证据);四是掌握银 行拒绝支付被盗取款项的证据。2.发卡银行的举证责任则包括对银行卡安全使用 尽到了义务(提供自动取款设备运行正常,取款周围环境一切正常的证据,盗取行 为发生时的视频资料、交易单据等证据材料),以及合法持卡人对银行卡的使用保 管不当、泄露密码(如持卡人用卡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使用银行卡和密码的证据) 等。3.在双方完成上述举证义务后,银行拒绝支付被盗取款项的违约责任不能免 除,但因合法持卡人自身存在过错,可以适当减轻银行的责任。其中,持卡人自身 的过错包括银行卡使用保管不当、泄露密码,以及未及时进行挂失止损等。
编写人: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人民法院 林恩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