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诉夏某、吕某追偿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人民法院(2012)虎商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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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借款担保纠纷
2. 案由:追偿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宋某
被告:夏某、吕某
【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3日,吕甲向杨某借人民币35000元,月利率为2分,2011年2
月1日吕甲又向杨某借人民币15万元整,月利率为2分,以上两笔借款担保人均 为宋某。吕甲只偿还了10万元的本息,担保人宋某于2011年10月1日代吕甲向杨 某偿还了剩余借款本息合计99930元整,由杨某为宋某出具收条一份。2004年吕甲 在与朱某结婚后与其母亲夏某分开生活,与夏某不属于同一经济体系;在本案所诉 的两笔借款发生前吕甲与朱某已离婚,吕甲于2012年去世,其女儿吕某现与朱某、 夏某一起生活。原告认为,被告夏某作为吕甲的继承人,应该偿还原告该笔欠款及 利息,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夏某偿还宋某代吕甲偿还的本息99930元及2011年 10月1 日到2012年8月末的利息(月利率2分)18700元,以上款项合计 118630元。
另外,根据现有证据能够确认吕甲现有遗产为:在八五四农场水利部挖掘机施 工费24000元、在虎林市新乐乡跃进村民委员会挖掘机施工费19000元、在虎林市 新乐乡新民村村民委员会挖掘机施工费6000元;另查明,吕甲生前在虎林市新乐 乡兴隆村有承包田6.85亩。
【案件焦点】
债务人死亡,保证人在履行完保证责任后行使追偿权时,应确定被告是作为共 同债务人还是作为继承人来起诉。
【法院裁判要旨】
黑龙江鸡西市虎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证人宋某在替债务人吕甲承担保 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吕甲去世后,其母亲夏某已对吕甲部分遗产 进行处理,用于偿还吕甲生前所欠部分债务,因此夏某的行为应当视为接受对其儿 子吕甲遗产的继承。吕甲的女儿吕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朱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出庭、
二、保证 103
未发表意见,也应当视为接受对吕甲遗产的继承。因此,夏某及吕某作为吕甲遗产 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当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 原告宋某在保证借款合同中并未对其承担保证责任之后的利息作约定,因此原告只 能在代为履行的债务范围内主张追偿权,原告主张其替吕甲偿还债务之日起的利 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不予支持。
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 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的规 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夏某、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继承吕甲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 宋某欠款本息合计99930元。
二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73元由被告夏某、吕某(在继承吕甲的遗产范围内)负担2298 元,原告自行负担375元,财产保全费1113元由原告负担。
【法官后语】
债务人死亡,保证人在履行完保证责任后行使追偿权时,应确定被告是作为共 同债务人还是作为继承人来起诉,以实现自己的诉讼主张。
如果以共同债务人起诉,要证明继承人与债务人是共同债务人,那么应当提供 该继承人与债务人生前属于同一生产经营体系、经济不分开的相关证据,那么保证 人可以直接以继承人作为共同债务人的财产主张权利。
如果仅以继承关系为由起诉继承人承担给付责任,则要证明继承人是否继承了 债务人的财产,继承了哪些财产,债务人是否还有其他未处理财产。而法院在庭审 过程中无法一一对债务人的遗产进行详细清查,因此如果保证人在没有确实证据证 明债务人有可供执行遗产的情况下,可能无法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因民间借贷案多发,一旦出现债务人死亡或下落不明的情况, 担保人或债权人应当及时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注意保留相关财产证据,否则 可能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写人: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人民法院 杜志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