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担保致担保合同无效如何承担责任

——连云港市晶都咨询担保有限公司诉东海 县山左口乡人民政府等担保追偿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2012)东商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担保追偿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连云港市晶都咨询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都担保公司)
被告:周井明、王连英、东海县山左口乡左庄花卉生产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 花卉合作社)、东海县山左口乡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2009年6月9日,被告东海县山左口乡人民政府向原告晶都担保公司出具《承 诺函》,承诺为被告东海县山左口乡左庄花卉生产专业合作社及其会员(包括被告 周井明)的贷款本息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09年7月25日,原告晶都担保公司与 被告周井明签订了《贷款担保合同》,原告为被告周井明(王连英系其妻子)在江 苏银行贷款4万元提供担保,合同约定如被告周井明违约,则应支付原告担保金额 的每日0.5%的违约金。同日,原告晶都担保公司与被告花卉合作社签订《保证反




二、保证 87

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花卉合作社为该贷款提供保证反担保,保证期限为晶都 担保公司履行担保义务而向贷款人代偿完毕所有债务后两年为止,保证范围为全部 债务,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同日,被告周井明与江苏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 同》,约定被告周井明向江苏银行借款4万元,利息为月利率5.08875%,罚息为贷 款到期执行的利息加收50%计收罚息,借款期限自2009年9月9日起至2010年9 月9日,还款方式约定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同日,原告晶都担保公司与江苏银行 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个人版)》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周井明向江苏银行借款 4万元提供担保,保证内容是保证人无条件为债务人在主合同下所欠债权人的全部 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全部债务包括贷款 本金、利息、复利、罚息、手续费、违约金、律师费等。被告周井明只偿还部分借 款,未按约定还款付息。2010年11月29日,江苏银行划扣原告晶都担保公司的保 证金41355.29元用于偿还被告周井明的欠款。被告周井明尚欠原告晶都担保公司 借款本息41355.29元、违约金(按担保额4万元的每日0.5%计算从2010年11月 29日起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2374元。
【案件焦点】
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应该如何承担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原告晶都担保公司在向江苏 银行履行保证责任后,依法享有向债务人被告周井明追偿的权利。该债务用于生产 经营,且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 务。故原告晶都担保公司要求被告周井明、王连英偿还担保借款41355.29元及律 师费237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 相关规定,原告只有承担保证责任后,才能向债务人追偿,故原告要求被告周井 明、王连英承担的违约金应从2010年11月29日起按照担保额4万元每日0.5%o计 算,且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担保总额的30%。二、被告花卉合作社与原告晶都担 保公司签订的《保证反担保合同》,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原告晶都担保公司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被告花卉合作社作为反担保人应当向原告 晶都担保公司承担约定的保证责任。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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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借款担保纠纷


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被告东海县山左口乡人民政府与原告晶都担保公司达成 的承诺书无效。原告晶都担保公司未尽审查义务,被告东海县山左口乡人民政府明 知不能担保而为之,原、被告对此均有过错。根据相关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 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 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被告花卉合作社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周井明、 王连英追偿。被告东海县山左口乡人民政府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周井明、王连 英追偿。
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八 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 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七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 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周井明、王连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晶都担保公司担 保借款本息41355.29元、律师代理费2374元及违约金(按担保金额4万元的每日 0.5%计算,自2010年11月29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但违约金总额 不得超过担保额的30%)。
二 、被告东海县山左口乡左庄花卉生产专业合作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三、被告东海县山左口乡人民政府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就被告周井 明、王连英不能偿还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
【法官后语】
《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均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不能作为保证人。本案只是系列案件中的一个,同一 担保公司为大量农户信用担保,涉案标的额从三四万到二三十万元不等,一旦借款 的农户及做担保的乡镇政府将债务拖欠不还或结案后难以执行,担保公司将面临巨 大的财务风险,蒙受严重损失。由于同一政府涉及的担保总额高达数百万,极易造




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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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国家财产流失,引发政府财政危机等一系列问题。此案的裁判具有社会示范价 值,该院向担保公司及有关部门及时提出了司法建议。
编写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薛子裔余正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