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某诉刘某、王某追偿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人民法院(2011)垣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追偿权纠纷
一、借款合同 25
3.当事人 原告:廉某
被告:刘某、王某
【基本案情】
被告刘某与被告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8月18日在垣曲县民政局 办理离婚登记。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刘某曾多次私自向他人借款,用于其 个人消费和赌博,其中也曾向原告借过款,在原告向二被告讨要借款时,被告刘某 的妹妹刘甲于2007年3月份替被告刘某向原告偿还过借款,而且向原告偿还借款 时,刘甲和被告王某曾明确告诉原告以后不准再借钱给被告刘某,否则不予偿还。 然而被告刘某于2007年8月29日与王甲签订借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由被告刘某 向王甲借款2万元,每月利息为1000元,借款期间为1年,原告作为连带保证人也 在该协议中签字,并且三人共同到垣曲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借款到期后,被告刘某 没有偿还,王甲依公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于2009年执行原告廉某2.5 万元偿还给王甲。此后,原告称自己多次找被告刘某追偿其偿还的2.5万元借款,但 被告刘某因赌博欠债累累外出躲避,致使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刘某对外举债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法官裁判要旨】
原告廉某、被告刘某及出借人王甲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并附担保条款,是三方 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在垣曲县公证处进行公证并赋有强制执行力,三方均应 全面履行其合同约定的义务。但被告刘某作为借款人并未按约定向出借人王甲返还 借款本金及利息,致使王甲依据公证书向本院对原告作为被执行人(连带保证人) 强制执行了此笔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共计2.5万元;原告作为保证人向债权人王甲承 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刘某即借款人进行追偿2.5万元。被告刘某由于经 常赌博欠债累累目前都已外出躲避;而原告又未向本院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 告刘某将此笔借款用于二被告的共同生活;况且被告王某辩称对此笔借款并不知 情,并向本院提供了证人刘甲、赵某的当庭证言用于证实被告刘某借款并未用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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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借款担保纠纷
庭共同生活,被告王某已明确告知原告以后不准再借给刘某钱,否则不予偿还,故 对原告要求被告王某偿还此笔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而 对被告王某提出不予偿还此笔借款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被告王某提出的本案 已过诉讼时效的辩解意见,因原告廉某作为此案的保证人于2010年5月份才向债 权人王甲承担了保证责任,而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 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故对被告王某提出本案已过诉 讼时效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法官后语】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认定是当前婚姻案件中常见的一种类型,而本案 属于典型的夫妻一方个人对外举债,夫妻另一方存在明示免责前提的情况。如何认 定夫妻一方向债权人的借款是属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该类型进行了阐述。根 据该解释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处理原则上应认 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除外情形是指夫妻一方要提供能够证明 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从而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 求。在实际生活中,债权人要想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要慎重注意,在他 人向自己提出借款要求时,应注意审查以下几个方面:(1)借款人的信誉如何?有
无偿还能力?(2)借款用途是什么?是否用于非法经营活动?(3)为避免出现夫 妻一方对共同债务的不认可,在书写借据时,最好要求借款人夫妻均署名签字,像 本案中,由于被告刘某借款是用于赌博和个人消费,且另一被告王某也向原告明示 警告由于刘某的不良行为,请他不要再借款给被告刘某,故上述借款不能认定为夫 妻共同债务。而被告刘某又下落不明,最终使原告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 保障。
编写人: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人民法院 孟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