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燃料公司诉仁化县董塘镇人民政府、仁化县 董塘镇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企业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人民法院(2012)韶仁法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企业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广东省燃料公司
被告:仁化县董塘镇人民政府、仁化县董塘镇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 董镇企业办)
【基本案情】
1996年1月31日,仁化县董塘镇企业总公司向广东省燃料公司所属的煤场借 款10万元,并立下借据交由广东省燃料公司收执。2001年3月29日,仁化县董塘 镇企业总公司注销。2003年12月29日,董塘企业办向广东省燃料公司出具《还款 计划书》,确认董塘企业办欠广东省燃料公司借款96000元,通过协商确定了还款 计划。2008年12月13日,董塘企业办在2003年出具的还款计划书上注明“还款 计划同上”字样,并加盖董塘企业办公章。董塘企业办辩称,从2003年12月29 日至2009年3月13日期间,分13次向广东省燃料公司还款共计17000元。原告认 为董塘企业办逾期未能还款付息,已构成违约,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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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借款担保纠纷
带偿还欠款96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14311元。
另查明,根据广东省燃料公司提供的《关于董塘镇企业总公司逾期滞纳金的计 算》中显示,截止2011年7月7日,董塘企业办尚欠广东省燃料公司73000元本金 未偿还。
【案件焦点】
原乡镇企业总公司的借贷如何归还。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仁化县董塘镇企业总公司向广东省燃料 公司所属的煤场借款10万元,并立下借据交由原告收执,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 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 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 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 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的规定,该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 同。原仁化县董塘镇企业总公司虽已依法注销,但董塘企业办在2003年12月29 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表示愿意偿还该笔借款,即董塘企业办自愿承担该 笔债务的偿还。广东省燃料公司在《关于董塘镇企业总公司逾期滞纳金的计算》中 亦承认,截止2011年7月7日,董塘企业办尚欠款73000元。故董塘企业办应返还 借款本金73000元给广东省燃料公司。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镇人民政 府企业办公室能否作为民事诉讼主体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同意你院第一种意 见。即乡镇企业办作为‘其他组织’,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发生纠纷时,可以作为民 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其所在乡镇政府应为共同原、被告,乡镇政府应承担企业办 不足清偿部分的债务”的规定,董塘企业办是董塘镇人民政府的下属机构,在其资 产不足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的情况下,董塘镇人民政府应承担补充偿还责任。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第二十一条以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 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借款合同 17
一 、限被告仁化县董塘镇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 原告广东省燃料公司的借款本金73000元。被告仁化县董塘镇人民政府对该款项中 被告仁化县董塘镇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不足清偿部分承担归还责任。
二 、驳回原告广东省燃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原乡镇企业总公司的借贷如何处理,涉及四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原仁化县董塘镇企业总公司与广东省燃料公司签订的借贷合同是否 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 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因此,原仁化县董塘镇企业 总公司与广东省燃料公司签订的借贷合同不符合我国金融法规,是无效合同。
第二个问题:广东省燃料公司诉请的114311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否受法律保 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 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 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 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 内的利息,应当收缴……”。因此,广东省燃料公司诉请的114311元逾期付款违约 金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诉请的114311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还没有支付,所 以不能收缴,只能判决不予支持。
第三个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企业办公室能否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广 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镇人民政府企业办公室能否作为民事诉讼主体问题的请 示”的答复》:“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乡镇企业办作为‘其他组织’,对外进行 民事活动发生纠纷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其所在乡镇政府应为共同 原、被告,乡镇政府应承担企业办不足清偿部分的债务。”本案中,原仁化县董塘 镇企业总公司解散后,由董塘企业办行使其职能,就承担了原仁化县董塘镇企业总 公司归还广东省燃料公司借款的义务,董塘企业办在2003年12月29日亦向原告出具 了《还款计划书》,表示愿意偿还该笔借款。但董塘企业办只是董塘镇人民政府的一 个下属机构,所以,董塘镇人民政府须承担董塘企业办不足清偿部分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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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个问题:借贷合同被国家机关认定无效后,发生的后果如何处理?《合同 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 返还”。本案中,被告方自借款后到诉讼前已陆陆续续还了27000元,还欠原告 73000元,因此,法院判决董塘镇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归还广东省燃料公司的借款 本金73000元,董塘镇人民政府对该款项中董塘镇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不足清偿部 分承担归还责任。
编写人: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人民法院 刘三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