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中“双方无共同财产”条款的法律效力

——王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1147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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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2.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王某
被告(被上诉人):孙某

【基本案情】
王某与孙某于2006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12月14日在北京市怀 柔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约定为双方无财产。怀柔区 北房镇某号楼6单元502号房屋系孙某于2004年贷款购买,系该房屋登记的房屋 所有权人。王某主张与孙某在婚后共同偿还贷款12万余元,未向法院提供证据。 孙某向法院提交了个人住房贷款提前还款通知单,证明其于2004年10月26日将 该房屋贷款全部提前还款。孙某认可王某主张的车牌号为京NFK××6 奥迪轿车登 记在其名下,但称该车系其父亲出资购买,该车由北京飞凯利达电气有限公司汇款 购买,故该车不属于婚后共同财产。

【案件焦点】
在离婚协议中王某与孙某已经明确表示“双方无财产”,双方离婚,那么奥迪 轿车是否是双方应予分割的共同财产。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要求对车牌号为京NFK××6 奥迪轿 车、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某号楼6单元502号房屋所还贷款进行分割,应当就上述 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承担举证责任,但王某未能提供任何相关证据。关于车牌号为 京NFK××6 奥迪轿车,王某仅以该车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并登记在孙某名 下主张分割,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不能证明该车系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孙某 亦抗辩称该车系其父出资并提交由北京飞凯利达电气有限公司付款的电汇凭证。而 王某对孙某提供的证据,未能提出相反的证据加以否定。王某对其诉讼请求所依据 的事实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法院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某的诉 讼请求。




九、离婚与夫妻共同财产 195

原审判决后,王某不服,上诉要求认定奥迪轿车为夫妻共同财产。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夫妻双方离婚有两种途径:1.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2.在法院诉讼离婚。无 论哪种途径,在离婚过程中,都要对财产分割问题予以一并处理。如果在离婚过程 中对财产分配不公或存在遗漏等情况,则可以通过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进行救济。 此类案件数量在从前并不多见,但在近几年的司法统计中,离婚后财产纠纷类的案 件数量上升趋势较为明显。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引起我们的关注。
本文中,我们所要探讨的是在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又起争 议,并以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到法院的情况。归纳起来,起诉的理由有以下两个方 面:1.登记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双方无共同财产”,但之后一方又以 协议离婚时对于共同财产情况掌握不明为由,要求分割共同财产。2.登记离婚时,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并在协议最后写明“双方无其他财产争 议”,之后一方又以对方转移、隐匿财产为由,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并主张 多分。
对于以上情况,法院在处理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过程中,多数会支持原告的诉讼 请求,对属于共同财产的部分予以二次分割。但是,我们认为,对于此类情况,法 院应该甄别不同情况,慎重予以处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因离婚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离婚 协议,此协议一式三份,双方手中各一份,婚姻登记机关留存一份备案,故此,离 婚协议的效力很高,不应被随意推翻。
其次,对于在离婚时没有分割共同财产,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无共同财 产”的情况,则不应忽视以下两点:1.个人存款普遍存在,这些存款可能来自婚 后的共同收入;2.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一般会购买用于共同生活的物品。双方 在明知以上财产存在的前提下,却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那么应该视为双方均 对对方手中共同财产权利的放弃。故此,如果约定了此项内容,一方再次起诉离婚 后财产纠纷的,法院应不予支持。但是,一方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在离婚协议签




196 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订时存在被欺诈或重大误解的情况,法院可以考虑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最后,对于在协议离婚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配,并在最后约定“双方无其他 财产争议”的情况下,应视为双方对相应财产分割后的一个兜底条款,即在对价值 较高的房产、车辆、存款等共同财产分割以后,还有一些个人物品及价值较小的财 产,双方未在离婚协议中一—列明,故以此兜底条款对未列明的财产予以处理,其 本质也可以理解为“财产在谁手中(或在谁名下)即归谁所有”,故此,在此种情 况下,一方在离婚后起诉财产纠纷的,法院应不予支持。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方 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另一方则有权主张对被隐匿、转移的共同财 产进行分割,并依法有权要求多分。
编写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王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