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丙诉关乙继承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哈民一民终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继承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关丙
被告(被上诉人):关乙
三、继承 53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关甲于1977年12月17日与前妻贲甲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关 丙。2009年3月17日,关甲与贵甲诉讼离婚,后未再婚。2009年8月21日至2009 年9月12日,关甲因患多发性脑梗塞入哈尔滨二四二医院住院治疗22天,后又因 患糖尿病住院治疗,两次住院均是其妹妹关乙护理。关甲出院后仍然行动不便,一 直是关乙为其送饭、洗涮、搀扶走路散步等进行日常照料。
2012年1月5日,被继承人关甲死亡;名下遗有私产房屋一处,坐落于平房区 建安街某楼2单元1层19号(建筑面积57.70平方米)。关丙诉请继承该房屋。诉 讼中,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诉争房屋现值人民币200000元。
【案件焦点】
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或其他人能否参与继承。
【法院裁判要旨】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坐落于平房区建安街某楼2单元1层19 号的房屋系登记在关甲名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在关甲死亡时该房屋应作为遗产依法 予以分割。
关乙提供的证人不仅有双方当事人的近亲属,还有关甲生前住院治疗期间的病 友、所在社区的主任及邻居,按照日常生活经验,这些都是最熟悉和了解关甲情况 的人,他们所证实的内容最能反映客观真实;尽管关丙在庭审中对所有证人证言均 提出异议,但并未举示任何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亦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关乙 提供的证人证言应酌情予以采信。关丙作为关甲的唯一女儿,虽系《继承法》规定 的第一顺序的唯一继承人,但在父亲关甲两次患病住院期间及出院后直至死亡,一 直对自己的生身父亲不管不问;关丙有赡养扶助父亲的能力和条件,但却不尽赡养 扶助的义务,其行为违反了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法定义务,故对其继承遗产的份额 依法应当予以少分,对此酌情分配给其60%的遗产份额。
关乙虽不是关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在关甲患病期间,对其悉心照料,扶养 较多;故酌情分给关乙40%的遗产份额作为补偿。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诉争房屋现 值200000元,故采取折价补偿方式更为适宜。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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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四款、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 、坐落于平房区建安街521楼2单元1层19号的房屋由原告关丙继承所有, 被告关乙协助原告关丙办理更名过户手续;二、原告关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给付被告关乙该房屋折价款80000元(200000×40%)。
关丙认为原审判决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 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 承。”关丙作为关甲唯一的女儿,也是关甲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法定继承的 情况下,关丙本应享有独自继承关甲全部遗产的权利,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关乙 是无权继承的,但因关丙对被继承人的赡养扶助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导致 其继承权受到一定的限制。
《继承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 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不分”即丧 失继承权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四种:(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 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笔者认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但没 有尽到扶养义务的,应当少分,但不是绝对的不分;相反,如果没有尽到扶养义务 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比如生活确有困难,则不在此限。
本案关丙在其父关甲两次患病住院期间不仅不关心照料,还几次到医院进行恶 语攻击;在日常生活中,更是不闻不问。关丙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稳 定的收入来源,从常理看,其有赡养扶助父亲的能力和条件,但却不尽赡养扶助的 义务。其行为违反了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法定义务,也违背了中华民族尊老养老的 传统美德,对其继承遗产的份额依法应当予以少分,对此法院酌情分配给其60%的 遗产份额。
三、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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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 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 们适当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 题的意见》指出: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 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我国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就是倡导 和谐团结、弘扬良好社会风尚。关乙作为妹妹虽不是关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 在关甲患病期间,对其悉心照料,扶养较多,故法院酌情分给关乙40%的遗产份 额。
编写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王立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