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均没有证据证明承揽物不能正常运行的原因,如何认定责任

——蔡炳春诉林东兴承揽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调解书字号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2)荔民再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
2.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蔡炳春 被告:林东兴
【基本案情】
原告蔡炳春诉称,2008年5月11日,其与被告订立机械定制合同书,合同订 立后,原告按约支付给被告定金2万元及货款5万元。为筹备生产,原告又于2008 年5月8日及5月20日与福建肖大妈食品有限公司订立酱油渣供销合同及补充合 同,另外,原告又与莆田市城厢区东大饲料有限公司订立买卖合同,与坂头村老协 会订立了房屋租赁合同,每月租金4000元,并支付共计七名员工的工资每月总计 1.1万元。原告一切筹备妥当,只等被告定做的烘干机安装、调试成功后进行生 产,但被告从订立合同到安装、调试,折腾了两个多月,制作的烘干机始终无法烘 干酱油渣,导致原告对外需承担购货及供货的违约责任,对内又要承担房租及工资 等成本。现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解除与原审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原审被告双倍返 还定金4万元,归还货款5万元,并赔偿原审原告至起诉时止的经济损失156503 元,共计246503元。被告林东兴辩称,其持有营业执照,可以合法经营铁件加工,



十二、承揽合同 211

与原告订立机械定制合同,属于加工合同,而不是买卖合同,被告是按照原告要求 及合同约定的规格加工烘干机。因烘干炉灶不合格,造成烘干机无法正常使用。合 同约定:“机械制作、装卸、安装、调试由甲方(被告)负责完成,乙方(原告) 协助甲方安装、调试;土木砖购(构)造由乙方负责完成。”炉灶不合格应由原审 原告自身负责。原告与他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性和赔偿事实均无法确认,也与本案无 关,并且原告无采取防止损失扩大的补救措施。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原被告均无证据证明导致机械不能运转的原因,如何认定双方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蔡炳春与被告林东兴订立《机械定制 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 被告作为铁件加工个体经营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机械规格要求,以自己的设备、技 术和劳力,完成烘干机械的制作;且合同上也明确约定为机械定制合同,故原、被 告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原告主张本案“定性为买卖合同”,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合同明确约定,烘干机机械部分由被告完成,烘 干炉系土木结构,由原告负责完成,且原告有协助被告安装、调试的义务。对烘干 炉整个系统不能正常使用,原被告均不能举证证明是由机械部分或是炉灶部分的质 量问题引起的,且双方对自己完成的部分均不能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 明,造成莆田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所对该设备情况无法作出判定。双方对此均负有 责任,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原告应承担烘干机不能正常使用所成的损 失人民币24640元和将烘干机机械部分返还给被告的责任,被告应负返还机械款人 民币70000元的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和承担其他损失,缺乏事实和法 律依据,不予支持。合同已明确约定炉灶由原告负责完成,原告主张烘干炉灶的施 工工人周永澄由被告选择并指导,不能成立。
再审时,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审原告蔡炳春与原审被告林东兴自愿达下协议: 一 、解除原审原告蔡炳春与原审被告林东兴之间的机械定制合同;二、原审被告林 东兴应在调解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审原告蔡炳春已支付的货款人民币70000 元;三、原审原告蔡炳春应在调解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审被告林东兴制作的




212


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合同纠纷


烘干机机械部分,并协助原审被告林东兴将机械运离所在地。机械拆卸及搬运所需 要的人员及费用由原审被告林东兴负责;四、原审原告蔡炳春一次性补偿给原审被 告林东兴人民币6000元,作为机械拆装、运输及残缺物品的补偿费用;五、案件 受理费人民币4998元,由原审原告蔡炳春负担3579元,原审被告林东兴负担 1419元。
【法官后语】
本案诉争标的烘干机体型庞大且与原告所砌墙体相连,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 就机械如何拆装以及费用问题产生争议,导致本案一拖四年无法执行。期间,因标 的物属铁质品,长期废弃,氧化严重已无法继续使用,且部分零部件丢失,被告林 东兴四年间到处上访。
再审期间,考虑到本案跨度时间长、标的物易氧化等原因,合议庭在详细了解 案情后,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并赴现场勘察,最终,原被告双方握手言 和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之所以提出作为案例讨论,关键在于案件折射出的问题值得我们反思。要 求我们法官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的同时,注重自身业务素质 提高,力争自己手中的每一件案件都是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的铁案。
另一方面,再审程序中适时引入调解机制,对于提高办案效率、促进社会和谐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般而言,审判监督庭的案件大多案情复杂、矛盾冲突激 烈,部分当事人存在多年上访、信访的经历。这就要求在再审诉讼过程中,要在坚 持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再审诉讼调解功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 律的尊严。
编写人: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孙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