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无效是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 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诉南靖县医院招标投标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人民法院(2012)靖民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招标投标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煌公司) 被告:南靖县医院
【基本案情】
被告南靖县医院迁建一期工程二次装修工程经南靖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准,委托 招标代理单位即第三人福州广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通公司)进行公 开招标。招标公告载明: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具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 质和空气净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且具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审查办法采用资格后审,主要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的规定; 评标办法采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等内容。另外,在招标文件中特别 约定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答疑期间)为2012年1月12日上午12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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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合同纠纷


2012年1月18日,该涉案工程进行公开招标,原告取得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同 日,被告及第三人联合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南靖县发展和改革局、南靖县建设 局在接到投诉后于2012年2月21日联合向被告南靖县医院发出《关于建议取消南 靖县医院迁建一期工程二次装修工程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函》,认为原告的空气 净化工程施工资质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建议取消原告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确定原第二中标候选人江苏鑫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并依法重新 公示。同日,南靖县发展和改革局、南靖县建设局联合向南靖县行政服务中心发出 《关于南靖县医院迁建一期工程二次装修工程重新抽取专家的函》。2012年2月23 日,被告南靖县医院向第三人发出《关于重新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江苏鑫洋装饰工 程有限公司南靖县医院迁建一期工程二次装修工程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函》,提出 原告的空气净化工程施工资质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标 准,应作废标处理。2012年2月24日,第三人在网上对该涉案工程的中标结果进 行重新公示。该涉案工程于2012年6月5日竣工,于2012年7月4日验收合格。 而南靖县医院也于2012年7月16日正式投入使用。

【案件焦点】
招标文件中对资质的要求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被告发出中标通知书后 才审查原告资格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南靖县医院作为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单位即 第三人广通公司对其二次装修工程进行公开招标并公告,并规定了答疑期间,原告 在取得招标文件后未在答疑期间提出异议,现原告以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应具备 的资质存在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理由,与事实 不符,依法不予采纳。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的规定,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 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本案 中,原告提交的空气净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系厦门市制冷空调协会颁发,与招 标文件中规定的资质不符,而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后还确定原告作为涉案工程的第一 中标候选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作为招标投标的指导和协调部门的南靖县



八、招标投标合同 187

发展与改革局在接到投诉后,经重新审查后,及时向招标人南靖县医院及南靖县行 政服务中心发函要求重新确定中标候选人,上述行为并无不当。因本案的涉案工程 已全部竣工并验收合格,且已投入使用,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招标文件与原告订立 书面合同,事实上已经不可能,亦无必要。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我国《招标投标法》鼓励市场主体通过招投标方式订立大宗交易合同。但在司 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新问题,如在什么情况下才属法律意义上的“中标”,以 及中标无效是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法官应当充分运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认 定案件事实,公平合理地处理这一新类型案件。
招标投标方式属一种特殊的签订合同方式,招投标活动过程即是原、被告之间 签订合同的过程。法律意义上的“中标”标志着合同成立,即招标人给中标人核发 中标通知书才是合同成立的标志。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 定,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 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国家或者招 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应当否决其投标。本案中,原告其提交的资质与招 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应具备的资质不符,而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后还确定原告作为 涉案工程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作为招标投标的指导和协 调部门的南靖县发展与改革局在接到投诉后,经重新审查后,及时向招标人南靖县 医院及南靖县行政服务中心发函要求重新确定中标候选人,上述行为并无不当。
合同尚未成立是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条件。本案被告未违反先合同义务, 相反,原告应该具备投标资格条件,则应视为原告的先合同义务。原告因不具备投 标资格条件,而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后还确定原告作为涉案工程的第一中标候选人, 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才导致被告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由于被告没有违反先 合同义务,且主观上也没有过失或过错,被告不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编写人: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人民法院 沈国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