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黔江分 公司诉广东清连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189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黔江分公司 被告:广东清连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11年2月12日06时50分,冉南林驾驶原告所有的渝H01677 号大型普通客 车沿清连高速公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2139km+850m (原凤埠收费站)路段时, 车辆碰撞该路段设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反光锥筒、水码、爆闪灯、反光防撞沙筒) 后,再碰撞收费站安全岛,导致车辆顶部碰刮互通立交桥底部后落在安全岛的右边 车道上,造成渝H1667 号大型普通客车上乘客黄小军当场死亡,冉启容送医院抢救 无效死亡,任静、朱德训、葛良科、吴加连等多人受伤,车辆及公路设施损坏的道 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冉南林驾驶机动车精神不集中、遇事采取措施不当,承
七、服务合同 149
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车上乘客不承担事故责任。
2011年1月25日清连高速公路全线通车,同时凤埠收费站停止使用。该收费 站收费亭于2011年1月28日至30日拆除,但安全岛未与收费亭一起拆除。为防止 发生交通事故,在安全岛前来车方向设置有二十个反光锥筒、三十个水码、三个防 撞沙桶,长度有七、八十米,并设有爆闪灯,爆闪灯从晚上18时至早上8时处于 开启状态。同时,还保留了原来在收费站前方2km、1km、500m 处的“前方收费 站”及“收费站500m减速”等指示性标志牌。广东省公路局清连高速公路路政大 队三中队表示,拆除安全岛必须要封闭道路进行施工,当时春运已开始、车流量 大,不能封闭道路进行施工,所以没有拆除安全岛,计划等春运结束后才拆除。
冉南林对清连高速公路比较熟悉,平均每个月淡季会走4至5趟,旺季约走8 至9趟。驾驶过程中,其看到了原凤埠收费站来车方向前2km 、1km处分别有“前 方收费站、车辆减速慢行”的指示牌以及原凤埠收费站前方有反光锥筒、水码和爆 闪灯等安全警示设施。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清连高速公路的管理人,未及时对废弃的收费站安全岛进行 拆除,是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为此起诉要求被告赔偿保险公司理赔后的损失 1650450.60元。
【案件焦点】
高速公路经营者在高速公路通车时未拆除安全岛是否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原告主张被告对交 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被告是否尽到保障道路安全通行的义务。凤埠收费 站在清连高速公路全线通车前即已存在,于2011年1月25日清连高速公路全线通 车时停止使用。该安全岛的拆除,客观上需要一个时间过程,不能一蹴而就。根据 广东省公路局清连高速公路路政大队三中队中队长黄海辉所作的笔录显示,安全岛 的拆除需要封闭道路施工,当时正值春运期间,不具备封路施工的条件。在此情况 下,被告会同路政部门已对可搬离的收费亭先行拆除,并保留了原有的“前有收费 站、减速慢行”的提示牌,同时在安全岛前来车方向设置反光锥筒、水码、防撞沙 桶以及爆闪灯。冉南林对凤埠收费站路段比较熟悉,且在驾驶过程中,其看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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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合同纠纷
“前方收费站、车辆减速慢行”的指示牌以及反光锥筒、水码和爆闪灯等安全警示 设施,此次事故是其疲劳仍继续驾驶造成的,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冉南林看 到上述警示标志的事实,说明凤埠收费站路段的警示标志足以引起驾驶人员的注 意,安全岛未拆除并不必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被告会同相关部门在安全岛路段 设置了足以引起驾驶人员注意的警示标志,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 务,不应对冉南林驾驶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 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黔江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 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 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如何确定高速公路经 营者的保障义务呢?笔者认为:
一是高速公路经营者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或业务主管部门的规 定。对何时拆除安全岛,我国的相关法规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总的原则是保障高 速公路安全、畅通。春运是我国最隆重的传统节日,清连高速在春运期间(即 2011年1月25日)全线通车。同时,由于安全岛的拆除需要封闭道路施工且需要 一个时间过程,为确保春运,故被告暂不拆除安全岛是符合相关精神的。
二是高速公路经营者为履行保障义务进行了积极的、相应的措施。被告会同相 关部门分别在安全岛前来车方向设置有二十个反光锥筒、三十个水码、三个防撞沙 桶,长度有七、八十米,并设有爆闪灯,爆闪灯从晚上18时至早上8时处于开启 状态。同时,还保留了原来在收费站前方2km 、1km 、500m处的“前方收费站” 及“收费站500m 减速”等指示性标志牌,其的行为足以使正常的司机能够看到并 采取相应措施。本案中,肇事司机亦看到了相关安全警示设施,说明被告履行了合 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三是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肇事司机过于自信和疲劳驾驶。根据肇事司机的笔录,
七、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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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在清连高速全线通车至事发期间已经跑过该路段远不止一次,对安全岛的存在早 已知道并采取过正常的避让措施。在本案中,肇事司机知道安全岛没有拆除并观察 到相关的路障提示,只是由于其自信对清连高速比较熟悉并疲劳驾驶导致采取措施 不当,方造成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发生与安全岛未拆除无直接、必然的因果 关系。
四是安全保障义务是相对义务,过重不利于高速公路行业健康发展。高速公路 经营者作为一个具有较强公益性质的企业,其经营行为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如果赋 予过多的保障义务,必然影响到发展的重任,不利于缩小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的经 济差距,有悖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编写人: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蒋茂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