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延误导致建筑钢材及人工费用上涨该由谁担责

——中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武夷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中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泛公司) 被告:武夷学院(原南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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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06年12月19日,原告中泛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中标承建被告武夷 学院(原南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教工生活用房Ⅱ标段工程的施工项目,包括5 幢别墅和6幢公寓楼。
2007年1月23日,中泛公司与武夷学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 第一部分(协议书)主要约定:该Ⅱ标段工程的建筑面积约为12223.38平方米; 承包范围包括土建、水电等;工期为330天,即从合同订立后,施工许可证下达之 日起为开工之日;合同条款金额为8451131元。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就发包人工 作(8.1条)主要约定:完成施工现场土地平整、通水、通电和通道等“三通一 平”工作,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否则因此导致工期延误或者给承包人造成损 失的,发包人得赔偿损失、顺延工期(8.3条)。第11.2条约定:“因发包人原因 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 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第35.1(4) 条约定: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 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第三部分(专用条款)23.2 条约定:“本合同价格采用固定价格方式确定,风险费用已包含在投保报价内。”本 案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还就双方相关的权利义务作了约定。为此中泛公司交纳履约 保证金850000元。
2007年3月27日,武夷山市建设局下达《建筑工程许可证》。该日期即为合 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2007年8月24日建阳市仰明工程监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仰明监理公司)向中泛公司发出开工许可,称该工程项目的 “三通一平”工作已于2007年8月23日完成,因此通知中泛公司进场施工。本案 没有证据证明仰明监理公司因此向原告书面说明迟延开工的原因。据此,本案工程 方中泛公司在收到仰明监理公司的开工许可后的次日,即2007年8月25日才开 工,延误151天。
2009年9月30日,仰明监理公司就本案工程的部分项目,包括A 型公寓的3、 4号楼以需要更改位置为由向中泛公司发出“工程暂停令”,当年11 月30日又发 出“复工通知”,通知中泛公司按原位置继续施工。
工程施工中,中泛公司就其中两栋A 型公寓,由于地质原因,建议武夷学校变



五、建设工程合同 113

更基础设计方案,武夷学院就此决定取消该两栋 A型公寓的建设计划。中泛公司与 武夷学院协商,同意以武夷学院的附属工程项目予以置换。该附属工程包括水泥路 面道路、排污排水涵沟等工程,造价450000元。
2008年10月13日,中泛公司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经武夷学院、中泛公司、仰 明监理公司、勘察公司、设计公司等有关部门验收,工程合格。工程也已交付。
另查明,本案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因雨天、停电、工程量变更以及孔桩检测等 非因中泛公司的原因误工107天,对此仰明监理公司已经书面进行确认并说明理 由。据此,扣除该正常延误的天数,中泛公司实际施工307天,在合同约定的330 天工期内完成施工任务。由于武夷学院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下达开工令,致使开 工时间延误。恰逢在本案工程施工期间,包括钢材等建筑材料价格及人工费上涨, 其幅度大大超过本案合同文件之一的招标文件23.2条确定的风险包干系数2%。经 鉴定,原告为此多支出948068元(该数额不含利息),其中钢材款478314元,人 工费用469754元。
【案件焦点】
开工延误期间管理人员工资及机械停滞等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
【法院裁判要旨】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各自的义务。中 泛公司已如期承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但工程开工前期, 由于武夷学院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工作,造成中泛公 司开工延误,并导致钢材等建筑材料价格和人员工资上涨,该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和 法律的规定理应由武夷学院承担。但中泛公司所主张的损失中,第一项第(1)部 分钢材和人工费上涨差价款已有鉴定结论为本案损失依据,应以鉴定结论所确定的 948068元为准。中泛公司主张的钢材价格和人工费上涨差价款的利息(从2009年 1月1日至2011年5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4%计算,并要求计 至付清之日止)以及其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850000元被多占用151天的利息损失 20571元(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年利率5.85%计算),系武夷学院违约原因 所致,且支付利息的时间和利率符合法律规定,中泛公司的该诉请合法有据,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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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予以支持。
原告中泛公司所主张的其余各项请求,从本案现有证据看,不足以证明上述损 失成立。其中人员工资、机械停滞、搭建临时设施等损失,除了被告自行制作的表 格和其他材料外,并没有业主和监理单位的确认,因此该部分损失本院无法确定。 而取消两栋A型公寓建设计划后,武夷学院已经与中泛公司达成了置换工程的协 议,故可视为对工程量的合理变更,其相应的权利义务也随之变更,虽然置换的工 程量减少,但因此产生的后果中泛公司应当预见,而且取消两栋A 型公寓建设计划 是因为地质原因,非武夷学院恣意而为,法庭审理时中泛公司承认该部分损失其无 法举证,对此亦无法支持。至于劳保费用取费问题,证据显示,中泛公司的劳保取 费甲类时间为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而在此之前的本案工程招投标 直至合同订立期间其劳保取费类别为乙类。而在本案招标文件9.2条所载明的劳保 亦为暂定甲类计取,并非确定的按甲类取费,且中泛公司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已 经为此多付了费用,故其该项请求亦不能成立。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建筑钢材差价款478314元 和人工费用上涨差价款469754元,合计948068元。并支付该赔偿款从2009年1月 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4%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应按上述期限赔偿原告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850000元被多占用151 天的利息2057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被告武夷学院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工作,造 成原告中泛公司开工延误达151天,该期间因市场建筑材料及人工费用上涨,建筑 成本差价达948068元,确实存在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问题。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在审判实践中尚需解决两个要点:其一,风险值与变化值 的界定。其二,当事人是否预见或应当预见。即重大变化量值的认定和是否应当预




五、建设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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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的判断问题。这类纠纷多因市场价格的涨落而引发,价格涨落到何种程度可认定 为情势已发生重大变化,即价格的量变值多大是风险责任到情势变更的质变,对 此,须结合案情特别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主观心态作具体分析。
就本案而言,一方面是由于建筑时间延后导致的建筑钢材差价款达478314元, 另一方面是人工费用上涨差价款达469754元,该变化可谓重大。但情势变更原则 的法律内涵要求对变化是否重大的认定,不能简单地根据某一数据的比值作出结 论,而应结合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主观心态或心理承受准备、经济能力,以及导致 工期延误的主要过错等情况综合分析。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已经明确约定,因 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 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 期。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 此造成的损失,证明合同约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本案由于被告过失工期延误,导 致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成本上升,由此可认为被告对市场情势的变化和风险承担已有 心理承受准备。因此,被告理应支付本案建筑钢材差价款以及人工费用上涨差 价款。
编写人: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何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