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鄢德林、蒋亦萍委托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2)崇商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被告:鄢德林、蒋亦萍
【基本案情】
2011年3月,保险公司向鄢德林发放展业证,并与其签订代理合同,授权鄢德 林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并向其支付代理费。蒋亦萍承诺为鄢德 林在保险代理活动中因过错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9年、2010年,李建勋体检时,被检出甲状腺异常,医生建议进一步检查 或随访。2011年3月30日,鄢德林请李建勋吃饭,向其销售保险产品。鄢德林询 问李建勋最近有没有住院生病,李建勋告知没有。鄢德林没有询问健康告知书载明 的询问事项“您过去三年内是否曾有医学检查(包括健康体检)结果异常?您是否 目前患有或过去曾经患有甲状腺、甲状腺疾病或手术史”,即在该询问回答“否” 处打钩,然后叫李建勋在投保单上照抄两行字,签好名字。此后,保险公司下属分 支机构无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支公司)签发保险单,载明李建勋投保智盈 人生险、附加智盈重疾险(保险金额100000元)等险种。2011年9月15日,李建 勋被确诊患双侧甲状腺癌,并手术治疗。嗣后,李建勋向无锡支公司索赔,无锡支 公司以李建勋隐瞒病情,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并提出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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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合同纠纷
2012年1月5日,李建勋诉至法院。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于同年3月15日 作出(2012)崇商初字第0074号民事判决,认为无锡支公司不能证明其就李建勋 是否有体检异常及甲状腺是否有疾病等情况作出询问,李建勋对未经询问的事项没 有主动如实告知的义务,无锡支公司无权解除保险合同;判决无锡支公司给付李建 勋保险金10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1150元。
另查明,李建勋向无锡支公司缴纳了二年保险费共计12000元,那德林从无锡 支公司获取佣金934.22元。
【案件焦点】
保险营销员因过错造成的保险人损失是否应由保险营销员全部赔偿。
【法院裁判要旨】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认为:鄢德林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收取保险公司的佣 金,按约应当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向投保人提出询问,认真、正确指导客户填写 投保书。无锡支公司根据鄢德林提供的健康告知书及投保书,签发保险单,应认定 保险公司的损失系鄢德林的过错所致。但是,若李建勋在投保时,鄢德林对其健康 状况进行详细询问,李建勋亦如实告知,无锡支公司也有可能与李建勋签订保险合 同,故鄢德林对保险公司主张的损失数额101150元不可预见,根据无锡支公司收 取保险费及向鄢德林支付佣金等情况,酌定鄢德林赔偿保险公司损失20230元。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 款、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 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判决:
一 、鄢德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保险公司损失20230元。
二 、蒋亦萍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鄢德林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营销员销售保险产品,是保险公司开展业务的重要途径。保 险营销员在展业过程中,往往为了个人短期利益,未向客户客观、全面、准确地披 露保险产品与服务信息,而是过分夸大保险产品收益,导致投保容易、索赔难频
四、委托与委托理财合同 69
发,损害了保险业的社会形象。因此,从民事责任的角度对保险营销员的行为进行 规范十分必要。
1. 鄢德林与保险公司是委托代理关系还是劳动合同关系
首先,保险营销员持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展业证,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从事保 险营销活动,其行为后果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保险经纪 机构从业人员持有的是《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 证书》,分别代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开展业务,其行为后果由保险 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承担,而不是直接由保险公司承担。
其次,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双方是委托代理关系,不是劳动 合同关系。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保险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与保险专业代理机 构、保险经纪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保险营销员从保险公司 获取佣金,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受民法的调整。而保险专业代理机 构从业人员、保险经纪机构从业人员是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领取工 资,是不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受劳动法的调整。
本案中,鄢德林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代理合同,持有保险公司发放的展业证销售 保险产品,从保险公司获取佣金,应认定鄢德林是保险营销员,其与保险公司的关 系符合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特征,双方的权利义务受合同法的调整。我国合同法第四 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 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果保险公司认为鄢德林展业中存在过错,可以依据该条 主张权利。
2.鄢德林的过错是否与保险公司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及鄢德林应承担损失的 限度
本案中,鄢德林的过错是明显的,我们要审查的是鄢德林的过错是否与保险公 司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健康告知书中列明了要求鄢德林询问投保人有无体检异常 及甲状腺疾病,投保人最终也是因为甲状腺癌而提出索赔。对投保人身体状况的了 解直接关系到对保险风险的评估,严重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及提高保险费率。如果 鄢德林忠实地履行了询问义务,投保人也进行了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可以作承保或 不承保决定,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因此,鄢德林的过错与保险公司是否应给付或按 实际保险费率与提高的费率比例给付保险金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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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公司损失范围及鄢德林应承担的损失限度
首先,代理合同约定如鄢德林未按约履行相关义务导致保险公司造成损失的, 由其承担一切责任。但保险公司的损失范围并不明确,需要法院结合本案案情进行 确定。如果鄢德林履行了询问义务,投保人也进行了如实告知,鉴于投保人的疾病 并未确诊,保险公司有可能在提高保险费率的情况下予以承保。按实际费率赔付的 保险金与按实际费率与提高的费率的比例赔付的保险金的差额,才能视为保险公司 的损失。因此,不能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金及负担的诉讼费作为保险公 司损失的范围。鄢德林承担的损失是有限度的。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 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 损失的,损失赔偿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 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 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鄢德林收取佣金934.22元,如果让其全额承担保险公 司赔偿的保险金及诉讼费过于苛刻,况且保险公司的损失也不能一概以其赔付的保 险金而论。
编写人: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刘刚 陈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