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租金交给第三人是否完成缴交租金的义务

——黄镜中诉黄关吉土地租赁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黄镜中 被告:黄关吉
【基本案情】
2000年1月4日,原告与原博罗县横河镇西角村委会新南队(现已并入博罗县 横河镇西角村委会新围小组)签订了《承包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包新南队位于 大王公地段面积21.7亩的土地;承包年限为2000年起至2030年12月30日止,共 三十年;土地用途为种植果树、竹林及挖鱼塘养殖。上述合同约定的租金及公余粮 缴交方式为:第一个五年原告免交租金,不包括公余粮;第二个五年,原告上交租 金200元给新南队;第三个五年,原告上交租金300元给新南队;第四个五年,原 告上交租金400元给新南队;第五个五年,原告上交租金500元给新南队;最后一 个五年,原告上交租金600元给新南队;原告承担每年公粮任务752市斤,水利粮 105斤,定购粮2707市斤。承包合同签订并实际履行后,村小组将土地交付原告使 用。2004年2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承包合同书》(庭审时,原、被告确 认该合同实际为转租合同),约定原告将上述位于大王公地段面积21.7亩的其向村 小组承包的土地转租给被告用于种植果树、竹林及挖鱼塘养殖;合同期限为2004 年至2029年12月31日,共25年;租金为2800元,被告应于每年的4月30日前



三、租赁合同 47

付清。庭审时,被告向本院提供收据两张,其中一张收据为原告出具,内容为: “黄关吉马天坝田租款贰仟捌佰元正2800元。收款人:黄镜中。收款日期为2010 年11月11号”,被告以此证明其于2010年11月11日缴交了2011年的租金给原 告;另一张收据为博罗县横河镇西角村委会新围小组出具的收到被告缴交大王公地 段租金2800元,日期为2012年1月1日,被告用于证明其于2012年1月1日将上 述租金缴交到村小组。原告对于上述两张收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 议,认为2010年的收据中的款项是缴交2010年当年的租金;2012年的收据中的款 项,被告缴交到村小组,未支付给原告。

【案件焦点】
被告向合同第三人村小组交付租金,是否可视为已完成了缴纳租金的义务。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于2000年1月4日与博罗县横河镇 西角村委会新围小组签订《承包合同》后,又于2004年2月23日与被告签订转租 合同,将其承包的位于博罗县横河镇大王公地段的土地转租给被告。转租合同签订 后,双方履行了合同。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原、被告当庭予以确认,予以 采信。因原、被告签订的转租合同约定的缴交租金的时间为每年4月30日前付清 当年的租金2800元,且庭审时被告主张其于2010年11月11日缴交的租金是按上 述约定在2011年4月30日前付的2011年的租金,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11年的 租金2800元,未提供被告拖欠其2011年租金的充分、合法、有效的证据,故不予 支持。至于2012年的租金的问题,现被告主张因原告拖欠村小组的租金及公余粮, 其与村小组协商后,已将租金缴交到村小组,不拖欠原告租金,因为本案转租合同 的相对人为原、被告,被告应按合同将租金缴交给原告,而非村小组,至于原告拖 欠村小组的租金及公余粮而产生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本案不 作处理。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12年的租金28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 支持。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 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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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合同纠纷


一 、被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清偿租金2800元给原告。 二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告两次所缴交的租金是否是原告所诉请的租金。法院认 为,原、被告在双方签订的转租合同中约定的缴交租金时间为每年4月30日前付 清当年的租金2800元,被告在庭审中主张其于2010年11月11 日缴交的租金是按 上述约定在2011年4月30日前付的2011年的租金,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11年的 租金,但没有提供被告拖欠其2011年租金的有效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 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 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 此法院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11年租金的诉请不予支持。关于2012年的租金问 题,被告称因原告拖欠村小组的租金及公余粮,其与村小组协商后,已将租金缴交 到村小组,故并不存在拖欠原告2012年租金的事实。从已查明的事实中得知,原 告与被告是土地租赁合同关系,而合同是具有相对性的,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 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 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 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和责任。具体到本案,转租合 同是由原告及被告所签订的,故原告与被告才是该合同的相对人,而博罗县横河镇 西角村委会新围小组并不是该转租合同的相对人,所以被告应按合同将租金缴交给 原告,而非村小组。因此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租金的请求。
本案中还涉及到被告称由于原告拖欠村小组的租金及公余粮而导致其将本应交 给原告的租金转交给村小组的问题,因本案的案由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拖欠 村小组的租金及公余粮而产生的是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不应 当在本案中一并审理,所以法院对该法律关系不作处理。
编写人: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黄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