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容诉赵宏远赠与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茂中法民一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许容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赵宏远
【基本案情】
赵宏远与许容于2010年11月登记结婚。2010年11月12日,赵宏远向许容书 面承诺:“双方互敬互爱,遇事多商量,如果反悔,我愿用名雅花园192平方米的 住房做抵押任她处置。”
赵宏远与许容于2010年12月3日到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自愿达成 离婚协议。就夫妻财产分配,《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茂名市油城九路名雅 花园G6401房的产权归女方所有。”双方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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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合同纠纷
婚协议书在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赵宏远与许容在《离婚协议书》中所称的名雅 花园G6401房,是赵宏远于2007年1月购买,首付房款125000元,其余房款由银 行提供个人按揭贷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了离婚证书。赵宏 远至今没有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致成纠纷。许容诉请判决赵宏远继续履行《离婚 协议书》,将名雅花园G6401房的产权过户到许容名下。赵宏远认为名雅花园G6401 房是其婚前利用父母养老钱及自己全部积蓄所购买,婚姻仅仅维持了十四天,许容无 偿获得赵宏远婚前赖以生存的唯一房产,明显有失公平,且《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的 约定属于赠与,可以撤销,反诉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书》第二条。
许容与赵宏远确认至庭审时止,赵宏远尚欠银行贷款170000元。许容同意归 还赵宏远所欠银行的房屋贷款170000元。
【案件焦点】
1.《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的约定是否构成赠与;2.如果构成赠与,赵宏远能 否行使撤销权。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于2010年12月3日签订的书面《离 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双方应充分履行上述离婚协议确定的义务。根据该协议的第二条,许容要求将名雅 花园G6401房归自己所有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予以支持。许容同意偿还 被告赵宏远所欠的银行按揭贷款170000元,予以认定。对于赵宏远的反诉部分, 赵宏远认为将名雅花园G6401房赠送给许容是显失公平的主张,结合赵宏远在婚前 曾向原告作出书面承诺这一证据,可以认定赵宏远是自愿将名雅花园G6401 房赠送 给许容所有,《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不存在欺诈、胁 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赵宏远要求撤销该《离婚协议书》的主张没有事实 依据,不予支持。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 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八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
一、赠与合同 7
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赵宏远应履行《离婚协议书》第二项确定的内容,位于茂名市油城九路1 号大院26号401房归许容所有。
二、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赵宏远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给许容,赵宏远所欠的银 行按揭贷款170000元,由许容偿还。
三、驳回赵宏远的反诉请求。
赵宏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因离 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而产生的纠纷。讼争房产是赵宏远在婚前所购买,属于赵宏远 的婚前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协议书》签订后,因该协议的赠与条 款,赵宏远与许容之间形成了赠与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的转让实行法定登记制度,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权 属变动登记,不产生效力。而本案争议的房屋至今仍登记在赵宏远名下,尚未办理 过户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 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 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 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 前款规定”的规定,本案争议房屋的赠与不属于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 与,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是可以请求撤销的,因此赵宏远上诉要求撤销该赠与 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 、撤销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1)茂南法民初字第109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许容的诉讼请求。
三、撤销赵宏远与许容于2010年12月3日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第 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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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的重点在于不动产赠与中撤销权的行使问题。根据赵宏远与许容所签 订的《离婚协议书》,赵宏远在双方协议离婚时同意将属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名 雅花园G6401房屋赠与许容。但不动产的转让适用登记生效制度,争议的房产一直 登记在赵宏远名下,房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一审法院认为赵宏远将名雅花园 G6401 房赠送给许容的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赵宏远要求撤销 《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名 雅花园G6401 房屋归许容所有,但赵宏远能否行使撤销权是本案的关键问题。根据 《物权法》第九条、《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房产的赠与须经产权 变更登记才能发生效力,而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撤 销赠与。既然本案争议房产的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赵宏远依法行使撤销权,请求 撤销其对许容关于争议房产的赠与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遂对一审判决 予以改判。
编写人: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莫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