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人帮工过程中死亡,被帮工人承担何种责任

——何灿江、韦香珍诉何灿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人民法院(2012)横民一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何灿江、韦香珍 被告:何灿安
【基本案情】
何灿江、韦香珍系死者何增勇的父母。2011年11月30日早上,何灿安叫何增 勇等人到横县高沙村百垠塘帮其网鱼,双方未约定支付报酬。在上午10时30分左 右,何增勇在帮何灿安网鱼过程中,因渔网被绊,何灿安让何增勇将鱼塘上的竹筏 划过来查看,何增勇跳入水中游至竹筏附近时发生溺水,随后何增勇即被送至横县 峦城中心卫生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上午11时死亡。
何灿江、韦香珍认为何增勇的死亡,从事实与法律依据上和何灿安属因帮工死 亡关系,两者形成雇主与雇员的关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何灿安向何灿江、韦 香珍支付何增勇的死亡赔偿金90860元、丧葬费57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 元,共计126655元。
何灿安认为,本案不属于雇员赔偿责任案件,何灿安在何增勇提供劳务过程中 尽到各项劝阻和提醒义务,出事后积极参加抢救,并无过错。何灿安已经基于人道 主义支付了办理何增勇丧事的35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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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案件焦点】
何灿安对何增勇的死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南宁市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何灿江、韦香珍起诉时主张何增勇与何灿安 形成雇员与雇主的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雇佣关系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雇员为雇 主提供劳务,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进行劳务活动,由对方给付报酬的法律关系,具 有有偿性。本案中,何增勇受邀帮何灿安网鱼,双方未约定劳务报酬,不具有有偿 性,何增勇与何灿安之间不符合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何增勇受邀帮被告网鱼,何 增勇与何灿安之间构成帮工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 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何灿安作为被帮工人,在这个帮工行为中受 益,而且何增勇是受何灿安之邀提供帮工,帮工人何增勇在帮工行为中遭受人身损 害的结果,这个损害结果与帮工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所以作为被帮工人的何灿 安应对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现何增勇在帮工活动中溺水死亡,被告应对何增 勇因死亡造成的原告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何增勇在义务帮工过程中,作为 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帮工活动中应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其明知冬季下鱼 塘游泳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未尽到充分安全注意义务,可以适当减轻何灿安的民事 赔偿责任。综上,根据双方过错的程度、侵权的大小、损害的结果等因素考虑,确 定由何灿安承担本案90%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及参照2011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等 相关规定,对何增勇的死亡造成何灿江、韦香珍的物质损失确认如下:一、丧葬费 2653.5元/月×6个月=15921元,现何灿江、韦香珍仅要求赔偿5795元,应视为 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放弃了部分权益,属于合法处置其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 许;二、死亡赔偿金4543元/年×20年=90860元。合计96655元。根据上述确定 的赔偿责任比例,何灿安应赔偿何灿江、韦香珍96655元×90%=86989.5元,扣 减何灿安已经支付的3565元,何灿安还应赔偿何灿江、韦香珍83424.5元。关于 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何灿安对何增勇实施的侵害行为不具有非法性,故何灿江、



七、义务帮工受害赔偿纠纷 167

韦香珍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
横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 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 、被告何灿安赔偿原告何灿江、韦香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86989.5 元,扣减被告已经支付的3565元,被告何灿安还应支付原告何灿江、韦香珍 83424.5元;
二 、驳回原告何灿江、韦香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何灿江、韦香珍的儿子何增勇受邀帮何灿安网鱼,何灿安并不向其支付报酬, 也不对其进行控制、指挥和监督,何增勇在网鱼过程中来去自由,何增勇不是为何 灿安提供劳务,何增勇与何灿安之间并非雇佣关系。何灿安承包的鱼塘到了收获季 节,何灿安邀请何增勇与其一起网鱼,是以请求何增勇为其处理事务为内容的要 约,双方未约定劳务报酬,不具有有偿性,让何增勇网鱼,实际上是请求何增勇帮 工。何增勇随后与何灿安一起进行网鱼的行为,可以认定是对何灿安邀请其网鱼要 约作出的承诺,且何灿安作为被帮工人,对于何增勇的承诺行为没有拒绝,并在这 个帮工行为中受益,因此,何增勇与何灿安之间形成了帮工关系。
帮工人何增勇在帮工行为中遭受人身损害的结果,这个损害结果与帮工行为存 在直接因果关系,所以作为被帮工人的何灿安应对何增勇在帮工活动中溺水死亡的 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何增勇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义务帮工过 程中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其未尽到充分安全注意义务,在冬季下鱼塘游泳,自身具 有过失,故可以适当减轻何灿安的民事赔偿责任。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人民法院 卢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