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昌英诉张顺华、王承炎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调解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宜昌中民三终字第00019号民事调解书 2.案由: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焦昌英
被告(上诉人):张顺华
被告(被上诉人):王承炎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17日上午9时许,被告张顺华驾驶装有310块水泥空心砖的鄂05 -71595四轮变形拖拉机,当行至远安县花林寺镇三孔村三组原告住房旁的乡村道 路上时,因路面泥泞上坡打滑,车辆无法行驶,被告张顺华委托原告同村村民游昌 淑喊原告帮忙推车。原告在推车的过程中,被告张顺华驾驶的四轮变形拖拉机突然 急刹,车厢无后墙板致空心砖垮塌下来,原告躲闪不及被砸伤。经远安县人民医院 诊断为:头皮血肿,右股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22天。2011年7月29日 经远安楚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构成十级伤残,需后期治疗费5500元, 误工日120天。
【案件焦点】
实际被帮工人或者受益人是谁以及法律的选择适用。
七、义务帮工受害赔偿纠纷 163
【法院裁判要旨】
宜昌市远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 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 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被告张顺华在接受被告王承炎委托驾驶自己的车辆给买主 游昌淑运送空心砖的过程中,因路面泥泞上坡打滑,车辆无法行驶,原告等人前去 帮忙,被告张顺华未予拒绝,故原告与被告张顺华之间形成了义务帮工人关系。原 告因为被告张顺华义务帮工过程中而受伤,且其本人并无重大过失,因此,被告张 顺华应对原告因帮工活动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张顺华所驾车辆 无后墙板遮挡、亦无绳索捆绑加固,致使空心砖垮塌下来砸伤义务帮工人原告,存 在重大过失,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买主游昌淑请原告等人义务帮工,是帮被告张 顺华完成运输合同义务,且被告张顺华亦未拒绝义务帮工人帮工,故实际被帮工人 或受益人是被告张顺华。被告张顺华接受被告王承炎委托驾驶自己的车辆运输,负 有独立地将所运输货物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的义务。被告张顺华称买主游昌淑是被 帮工人和受益人,被告王承炎是雇主,物件所有人、堆放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 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远安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 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二十 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焦昌英残疾赔偿金11664元(5832×20×10%)、误工费5568元 (120天×46.4元/天)、护理费1020.8元(22天×46.4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 330元(22天×15元/天)、检查费240元、交通费240元、鉴定费1900元、后续 治疗费550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合计27462.8元,由被告张顺华赔偿。限本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焦昌英其他诉讼请求。
原审被告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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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法官后语】
2010年7月《侵权责任法》正式出台,修正了《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 解释》)的有关内容,那么如何适用,需要认真的分析。依《侵权责任法》第三十 五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 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 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 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 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 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规定:“帮 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 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收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 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 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补偿。”其规定并未被《侵权责任法》修正,而上述规定 比较成熟、具体,因此,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承揽人和定做人责任以及帮工人责任 的案件,仍应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上述规定。
被告张顺华在接受被告王承炎委托驾驶自己的车辆给买主游昌淑运送空心砖的 过程中,因路面泥泞上坡打滑,车辆无法行驶,原告等人前去帮忙,被告张顺华未 予拒绝,故原告与被告张顺华之间形成了义务帮工人关系。原告在为被告张顺华义 务帮工过程中受伤,且其本人并无重大过失,因此,被告张顺华应对原告因帮工活 动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张顺华所驾车辆无后墙板遮挡、亦无绳 索捆绑加固,致使空心砖垮塌下来砸伤义务帮工人原告,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过 错赔偿责任。买主游昌淑请原告等人义务帮工,是帮被告张顺华完成运输合同义 务,且被告张顺华亦未拒绝义务帮工人帮工,故实际被帮工人或受益人是被告张顺 华。被告张顺华接受被告王承炎委托驾驶自己的车辆运输,负有独立地将所运输货 物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的义务。所以应由被告张顺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编写人: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人民法院何彦卓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选择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8月4日
- Post category:雇员受害帮工损害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