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方式是否是划分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依据

——肖菊女等诉张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人民法院(2012)泰蒋民初字第046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肖菊女、季文、季素珍、季素兰 被告:张军
【基本案情】
本案死者季德林系原告肖菊女之夫,原告季文、季素珍、季素兰之父。2012年



二、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分 45

2月以来,季德林多次为被告张军在泰兴如泰运河兴隆码头上的船舶清理船仓。 2012年4月8日中午12时许,被告张军打电话叫季德林清理船仓,季德林承诺下 午有时间。当日下午13时许,季德林打电话给被告张军,称其已从泰隆大桥过来。 13时30分左右,在其他船上开吊机的工人杨国强发现其东边几十米处有人落水后, 打电话告知汪正刚,汪正刚即打电话通知被告张军说其浮吊上可能有人落水,被告 张军随即赶至其船尾打捞,后将季德林从水中捞至其船尾,季德林被送往泰兴市人 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方辩称被告张军与死者季德林之间为承揽关系,过去季德林 帮助被告清仓时,是按船的总吨位、每吨0.18元的价格结算。季德林作为承揽人 在承揽过程中意外死亡,被告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被告提交了2012 年4月10日清仓费清单一份,证明2012年2月7日至4月3日季德林承揽被告的 清仓业务,被告支付清仓费2178.36元,同时证明双方是承揽关系,而不是雇佣关 系。2012年4月10日案外人汪美兰、鞠桂明出具的证明两份,证明在如泰运河从事 沙石吊装行业的沙石清仓惯例:是以承包的方式发包给清仓人员,另王根华过去也在 被告的码头从事清仓业务。证人生俊勇、沈菊华谈话笔录各一份,证明在如泰运河兴 隆段,吊装行业清仓工与业主之间均是以承包的方式进行清仓和结算,清仓人员不受 业主的指挥和任务分配,清仓工有时间就来,没时间就不来,愿意干就干,不愿意干 就不干,非常自由,清仓工具由清仓人员自行购买,安全帽和手套是清仓人员自备。
原告方认为,被告张军与死者之间是雇佣关系,被告张军作为雇主应当承担季 德林的全部损失。雇佣关系支付工资报酬有多种方式,可以按工作量支付,结算方 式不一定能作为划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依据,同时提交了移动公司通话清单一 份,证明事发当天,季德林与被告张军通话的事实,是被告张军要求季德林给其清 仓,且每次电话都是张军先打给季德林的,季德林是应张军的要求到张军船上给其 清仓的,其业务的开展是受被告张军支配的。
【案件焦点】
结算方式是否能区分被告张军与死者季德林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承揽是当事人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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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作,他方按工作给付报酬的契约。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原则 上由承揽人自己承担,但在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上有过失的情形下,定作 人依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季德林与被告张军之间口头商定按船的 总吨位、每吨0.18元结算清仓费,季德林交付的是劳动成果,季德林是承揽人, 其与被告张军之间是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季德林是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 损害的。因被告张军所需季德林完成的工作系水上作业,被告张军应尽必要的、充 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未充分注意或提醒,对季德林的死亡后果主观上存在一定过 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数额以总损失的25%为宜。
泰兴市人民法院依法核定季德林的损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 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作 出如下判决:
一 、被告张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肖菊女、季文、季素珍、季素兰 各项损失计人民币79766.12元;
二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概念的理解。雇佣,是指当事人 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间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是以劳务本身 为标的,不对劳务结果负责。承揽,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他 方按照工作给付报酬,其以劳务发生的结果为目的,劳务仅为发生承揽结果的手 段。因此,在结算方式上,雇佣通常以工作时间作为工资的依据,而承揽人的报酬 通常以工作效果来判断,在领取报酬方面,雇员通常领取工资的方式比较固定,而 承揽人比较自由,一般是一次性领取。本案中,原告就结算方式并没有提交相关证 据,被告张军与季德林之间仅是口头约定,法院庭后到泰兴如泰运河过船码头、兴 隆码头对证人冯国兴、王根华及江苏星月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相 关证人证言与书证均证明清仓费的结算方式为按船的总吨位单价每吨0.15元、 0.18元、0.20元不等结算,清仓工的时间很自由,不受业主的指挥和业务分配,



二、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分 47


清仓工具也由清仓人员自行购买,安全帽和手套是清仓人员自备。被告张军与季德 林之间的关系应当定性为承揽关系,被告张军作为定作人未尽必要、充分的安全保 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结算方式可以作为划分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依据,但不是唯 一依据,在认定过程中,需要结合案情的其他方面综合进行判断。
编写人: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李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