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务工年龄但实际仍在务工的误工费如何确定

— — 郑有良诉杨学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人民法院(2013)邛崃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133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郑有良
被告:杨学贵、四川省邛崃市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邛崃 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4日9时许,被告杨学贵驾驶川A545EC 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固驿镇 新安街由北往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观察不足,与右侧路边同向行走的行人原告郑 有良相碾压,造成原告郑有良受伤。原告郑有良受伤后被送往邛崃市临邛镇社区卫 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12天后于2012年4月16日出院。原告郑有良的伤情经四川求 实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本次事故经邛崃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杨学 贵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郑有良不承担此事故责任。被告四川省邛崃市运输 公司系肇事车辆川A545EC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法定车主,该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公司 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另查明,本次事故发生后被告杨学贵 为原告郑有良垫付了医疗费4830.02元及其他款项500元,合计5330.02元。
原告郑有良为主张误工费15780元(60元/天×263天)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 据:1.《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上载明“鉴定意见:被鉴 定人郑有良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伤残等级评定为X (十)级(赔付比例为10%)”。 2.邛崃市固驿镇人民政府、邛崃市固驿镇水井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 上载有“……兹有邛崃市固驿镇水井村2组居民郑有良同志从2005年8月份起至 2012年4月份以前一直在外打工,未在家务农……”3.成都华态劳务服务有限公 司出具的证明一份,上载明“……兹有郑有良从2010年8月份起至2012年4月份 以前一直在我公司做保洁工作……”4.成都华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单 位证明“……兹有郑有良同志,从2010年8月份起至2012年4月份之前一直在我 公司打工,从事保洁工作。郑有良在我成都华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每月 工资1800元,我公司为其提供住宿……”5.成都华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一份。6.成都华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工资表12份,上载有 “……郑有良从2011年4月28日至2012年3月28日的工资为1800元/月”。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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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道路交通纠纷


杨学贵、四川省邛崃市运输公司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财产保险公司对上述证据 中除证据1外均不认可,认为原告郑有良已满64岁,已丧失劳动能力,故对其误 工费不予认可,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职权 调取了如下证据:1.对王建兴(原告郑有良所在村民小组组长)的调查笔录一份, 上载有“……问:你认识郑有良否?答:认识,他是我组村民;问:他是否出过一 次交通事故?答:出过;问:你知道他在出车祸前是否一直在家务农?答:没有在 家务农, 一直都在外打工,听说是在一个保洁公司当库管,平时都没有在家”。 2. 对王世兵(成都华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调查笔录一份,上载有: “问:你认识郑有良吗?答:认识,2010年8月我公司聘请郑有良到我公司保洁和 看管库房。问:郑有良一直在你公司上班吗?答:一直上到2012年4月,郑有良 补休春节假期,在休假期间出了车祸后就没有再来上班了。问:郑有良在你公司的 工资是多少?答:工资是1800元/月,包吃住。问:你知道郑有良年龄是多大吗? 答:60多。问:为什么他60多岁了,你还聘请他?答:他主要负责保洁和看管库 房,他的责任心也比较强,经朋友介绍后我就聘请他了。问:本次事故发生后你公 司向我院出具的证据是否真实(告知作伪证及虚假证明的法律后果)?答:真实。” 被告杨学贵对本院调取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四川省邛崃市运输公司对本院调 取的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本院调取的证据1中的被调查人王建兴无身份 信息予以证明,故对证据1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被告财产保险公司认为上述证据中 的询问对象均与原告郑有良有利害关系,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 郑有良提供的上述证据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已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明原告郑 有良在成都华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务工的事实,根据原告郑有良的务工情况,本院 认定原告郑有良的误工标准为60元/天、具体天数为263天,由此原告郑有良的伤 残赔偿金应参照城镇标准予以赔偿,故认定误工费15780元。

【案件焦点】
原告郑有良的误工费应否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135

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按下列方 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故原告郑有良的损失应当由被 告人保财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郑有良53903.92 元(55428.42元-800元-724.50元)。本次事故发生后被告杨学贵为原告郑有良 垫付了医疗费4830.02元及其他款项500元,合计5330.02元,且被告杨学贵应承 担医疗费自费药费用724.50元、鉴定费800元。为有利于纠纷的处理,经计算, 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应返还被告杨学贵垫付款3805.52元(5330.02元-800元- 724.50元),赔偿原告郑有良损失50098.40元(53903.92元-3805.52元)。原告 郑有良的诉讼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前述法律、司法解释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 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市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 赔偿原告郑有良50098.40元。
二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市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 返还被告杨学贵垫付款3805.52元。
三 、驳回原告郑有良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误工费前提条件是受害人必须有劳动能力。所谓的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 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 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基于侵 权法的完全赔偿的原则,只要是与加害行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的受害人的所失利益 都应当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 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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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道路交通纠纷


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 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 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 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误工费的赔偿采取的是劳动能力 丧失说,误工费赔偿制度,是从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角度设计的,其并不以年龄 进行限制。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到伤害而就医治疗或休养期间,无法进 行正常劳动和获得报酬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包括受害人因此而未获得的工资、奖 金、津贴,其他补贴等。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 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里的“公民”应理 解为包括离退休人员在内的自然人;“误工”中的“工”应理解为社会劳动,包括 在职人员的正常工作和退休人员退休后的有偿劳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应视为 耽误一切劳动或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包括耽误退休人员所从事的正常有偿劳动而减 少的收入。因此,退休人员受伤后造成退休费用之外的其他劳动收入减少,属于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负赔偿义务的责任者应比照行业人员的收入标准予以赔偿。 从现实的角度来看,退休人员依法从事社会劳动,肯定是可以带来退休费以外的劳 动收入,被致伤治疗和全休期间,不能从事此前所从事的有偿社会劳动,势必会使 退休费用外的其他直接收入减少。从法理的角度来说,民法上所说的“误工”的 “工”,是一个广义的范畴,应指具有有偿性的一切社会劳动,既包含了未退休人员 在岗在职时从事的本职工作,也包含了无固定职业人员的从事的临时性有偿社会劳 动,以及退休退职人员所从事合法的有偿服务的社会劳动。
国家相关法律对退休年龄所作的规定,既有对劳动者达到一定年龄后劳动能力 下降需要退出劳动岗位问题的考虑,同时还有对新生劳动力就业以及对劳动者予以 保护等问题的考虑,退休在某种意义上更多的是一种待遇。我国农村地域辽阔,广 大农村的多数农民还不能享受退休待遇,多数五六十岁的老人还是家庭经济来源的 主力,即使是城镇已退休的人员,还有大量的被返聘的现象。随着人们生活条件的 改善,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减弱与丧失,必然大大迟延。片面地以一定的年龄作为劳 动能力丧失的依据,既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
综合上述情况,对超过退休人员的误工费,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超过退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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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年龄且确已丧失劳动能力的,误工费不予考虑。相反,虽然超过退休年龄(包括 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的)但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实际仍在从事劳动 的,只要其因受到损害导致本人或家庭收入的减少或损失,就应当考虑其误工损 失。具体数额根据证据认定,证据不充分的,可以酌情予以考虑。
本案中,原告为证明其在成都华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务工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 原告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及镇政府出具的务工证明以及本院依职权对原告所在地村委 会干部的调查笔录和成都华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世兵的调查笔录为 证,证明了其在成都华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务工并领取劳动报酬的事实,应获得误 工费损失赔偿。
编写人: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人民法院孙晓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