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杜翠平等诉赵丰国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2011)当民初字第0124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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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保险纠纷
2.案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杜翠平、杨乙、杨泽江、刘世秀、杨甲
被告:赵丰国、丁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以下 简称荆州财保公司)
【基本案情】
2011年8月20日6时,赵丰国驾驶鄂D×××号十通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室 乘坐徐俊涛)由荆州到当阳拖水泥,行至原荷当线60.1KM 处,在左侧与对向行驶的 杨正兵驾驶的鄂E××× 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室乘坐任国伦)相撞,造成两车损 坏,杨正兵当场死亡、任国伦、徐俊涛受伤。2011年8月30日,当阳市公安局交警 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丰国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鄂D××× 号车辆 行驶证登记车主为丁秋,2011年8月13日丁秋将鄂D××× 号重型自卸货车出售并 交付给赵丰国。赵丰国对鄂D××× 号车辆在荆州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
任商业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为200000元,该保险合同未约定不计免赔率。2011 年9月9日,赵丰国支付五原告丧葬费24000元。2011年12月20日,赵丰国支付五 原告赔偿款30000元。死者杨正兵,与前妻文某生育一子,取名杨甲,后文某因病死 亡。2003年10月13日,杨正兵与杜翠平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取名杨乙。杨泽 江,1948年8月4日出生,系杨正兵之父。刘世秀,1950年7月27日出生,系杨正 兵之母。杨泽江与刘世秀共生育两个子女,即杨正英、杨正兵,均已成年。2009年3 月25日起至事故发生之日,杨正兵租房居住于宜昌市伍家岗区伍家乡共前村,从事 职业为货物运输。2011年9月1日,杨甲进入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中心学校就读。 杨泽江、刘世秀、杨甲均为农业户口,杜翠平、杨乙均为非农业户口。2011年9月2 日,当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车(物)损失价格鉴证报告书,认定鄂E×××号货车 损失为30000元,车载货物损失为10854元。鉴定费2000元。鄂E××× 号货车所有 权人为杨正兵。事故发生后五原告向三被告索赔不成,于2011年9月27日向当阳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646260.50元。被告赵丰国辩 称:死亡赔偿金应按农业户口计算;杨甲生活费应按农村户口计算;其他赔偿由法院 认定。被告荆州财保公司辩称:死亡赔偿金应按农业户口计算;死者杨正兵父母的生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165
活费不应支持;死者杨正兵的儿子、女儿的生活费应按农业户口计算,并应扣减其母 亲应当承担的份额;本案已经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能计算;交通 费、误工费、住宿费应当提交证据;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应计算 不计免赔。被告丁秋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和证据。
上述事实,有当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交强险保 险单、第三者商业险保险单、当阳市价格认证中心所作的车(物)损失价格鉴证报 告书在卷佐证。
【案件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死亡赔偿金、杨甲生活费是否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法院裁判要旨】
当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因赵丰国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其对鄂D××
×号车辆在荆州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对五原告的损失,应由荆 州财保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赵丰 国赔偿。鉴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了杨正兵死亡、任国伦受伤的事实,而任国伦尚未 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在交强险的范围内预留2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 围内预留20000元,另案处理。因丁秋已将鄂D××× 号重型自卸车出售并交付给 赵丰国,被告丁秋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 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
一 、原告杨泽江、刘世秀、杜翠平、杨乙、杨甲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96109.58 元,由被告荆州财保公司赔偿241500元。不足部分254609.58元,由被告赵丰国赔 偿,扣除赵丰国已支付的30000元,还应赔偿224609.58元。
二 、驳回原告杨泽江、刘世秀、杜翠平、杨乙、杨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纠纷,但在裁判过程中却存在亮点,值得我们探 讨。在现实存在的交通事故案件中,一起事故的多个受害人,因治疗等原因往往并 不会同时起诉,因此,在以往的判决中,往往会对先起诉的受害人在交强险及第三 者商业险内足额赔偿,导致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赔偿额度用尽,对后起诉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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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足额受偿带来风险。在一系列关于如何处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法律中,并 没有对如何解决上述问题作出规定。在本案中,承办法官针对死者杨正兵的家属已 经起诉、伤者任国伦尚未起诉的事实,为保障任国伦将来起诉其债权能够得到实 现,在加害人购买的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赔偿限额内,分别为任国伦预留20000 元,以便将来任国伦起诉后保险公司能够对其赔偿,避免了将来因加害人无力赔偿 导致任国伦所受损失无法得到救济的风险。
编写人: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冯建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