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诉如皋市薇薇新娘婚纱影楼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 竞争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2民初字第181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被告:如皋市薇薇新娘婚纱影楼 【基本案情】
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7日,经营范围:婚纱摄影、 婚纱出租、婚庆服务,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北区。2004年7月28日,原告第3419936号“薇薇 新娘”商标经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0类:“照相底片冲洗、照相冲印、照相印刷、 照相排版、艺术品装框;艺术品装帧(截止)” 。2013年“薇薇新娘”商标被审定为山东省 著名商标,原告公司被认证为2012年至2013年度中国婚纱摄影十大优秀企业。
被告如皋市薇薇新娘婚纱影楼系邵春燕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4年6月27日,
经营场所在如城街道中山路598号,经营范围:婚纱摄影、婚纱出租服务。该影楼店面门 头上方有“薇薇新娘”“薇薇新娘尊荣店”字样,其中“薇薇新娘”字体巨大并处于居中醒目位 置;店内前台背景墙上有字体较大的“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字样;被告经营的网站首页左上 角亦有字体较大的“薇薇新娘”文字,其中“薇薇新娘”右上角有“TM”标识。被告上述使用 的“薇薇新娘”与争议商标字体相同。
另查,如皋市如城镇薇薇新娘婚纱影楼为个体工商户,于2000年9月4日核准登记,经 营者邵明才(登记有误,应为邵顺才),经营场所为如城跃进西路6号地块,经营范围婚 纱摄影、婚纱出租服务,于2005年9月22日注销工商登记。2005年9月22日,如皋市如城镇 薇薇新娘婚纱影楼(个体工商户)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经营者邵顺才,经营场所与经营 范围没有变化,于2014年6月27日注销工商登记。邵春燕系邵顺才之女,如皋市薇薇新娘 婚纱影楼的经营场所“如城街道中山路598号”与如皋市如城镇薇薇新娘婚纱影楼的经营场 所“如城跃进西路6号地块”为同一地点。
原告认为被告侵害其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认为其构成商标在先使 用,且仅在如皋范围内使用,未恶意侵害原告商标权。
【案件焦点】
被告及相关的个体工商户之间是否存在承继关系,是否构成在先使用, 其企业名称权是否侵犯在后注册的商标专用权,两者之间的权利范围如何界
定。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工商登记的字号“如皋市薇薇新 娘婚纱影楼”构成在先使用,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被告与如皋市如城 镇薇薇新娘婚纱影楼从工商登记时间、经营地点、经营者的关系来看,系承 继关系;最早工商登记时间,早于原告公司的成立时间,更早于原告案涉“薇 薇新娘”商标的核准注册时间即2004年,故被告使用“薇薇新娘”作为字号系出 于正常营业需要而合法善意地使用,主观上并无蓄意模仿之恶意,并未攀附 原告及其所有的“薇薇新娘”注册商标的商誉,不存在“搭便车”等违反诚实信用 原则的情形,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 规定的侵权情形,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但需要注意的是,被告字号 系合法善意使用,且经过其多年的长期经营,在本地区亦具有一定的知名
度,虽然目前原告在南通、如皋地区均未有直营或加盟方式经营的店铺,但 为避免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的可能性,原、被告今后在经营活动中特别 是在经营场所、网站上应当各自规范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
但被告在店面门头、店内前台背景墙以及网站上以醒目位置使用较大字
体的“薇薇新娘” ,并在网站上对此以“TM”标识,突出使用了“薇薇新娘”文
字,系商标性使用,起到了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其使用的范围与原告“薇薇 新娘”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及对象基本一
致,构成类似服务;被告上述突出使用“薇薇新娘”文字的行为,易使相关公众 误认为其提供的服务与原告存在某种特定联系,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 误认,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 失等民事责任。在适用商标法对侵权行为认定并给予权利人足够司法救济的 情况下,无须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救济。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如皋市薇薇新娘婚纱影楼停止侵犯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
有限公司“薇薇新娘”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不得在其经营场所及
http://www.rgvivi.com/网站上突出使用“薇薇新娘”文字,应规范使用其“如皋 市薇薇新娘婚纱影楼”企业名称全称;
二、被告如皋市薇薇新娘婚纱影楼在《扬子晚报》及 http://www.rgvivi.com/网站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三、被告如皋市薇薇新娘婚纱影楼赔偿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 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计15000元;
四、驳回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作为两项不同的民事权利,均应依法得到保护。但因分属不同的 登记系统,实践中两者容易发生冲突,包括: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 业字号在商品或服务上突出使用、将他人知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将与他人企业字号 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商标使用等情形,分别适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 侵权责任法等。在处理两者权利冲突时,应遵循下列原则:保护在先合法权利原则、防止 市场混淆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原告享有“薇薇新娘”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的企业字号应系正当注册而享有企业 名称权,但两者的权利边界易于模糊并发生冲突,因此,需要对原、被告各自的企业名称 权与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边界予以明晰。被告虽对字号享有合法权利,但在实际经营使用过 程中,应当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防止市场主体的混淆与冲突,以便消费者加以区分和识 别,防止给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造成误认或误认为与争议商标存在某种关联,从而维护市 场正常的竞争秩序,维护当事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编写人: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吴剑平 王卫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