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淘碼天下科 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终58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 司)
被告(上诉人):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微梦公司经营新浪微博,既是社交媒体网络平台,也是向第三方应用软件提供接口的
开放平台。二被告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脉 脉软件是一款移动端的人脉社交应用,上线之初因为和新浪微博合作,用户可以通过新浪 微博账号和个人手机号注册登录脉脉软件,用户注册时还要向脉脉上传个人手机通讯录联 系人,脉脉根据与微梦公司的合作可以获得新浪微博用户的ID头像、昵称、好友关系、
标签、性别等信息。
微梦公司后来发现,脉脉用户的一度人脉中,大量非脉脉用户直接显示有新浪微博用 户头像、名称、职业、教育等信息。后双方终止合作,但非脉脉用户的新浪微博用户信息 没有在合理时间内删除。微梦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张二被告存在四项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一,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户职业、教育等信息;第二,非法获取并使用脉脉注册 用户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的对应关系;第三,模仿新浪微博加V认证机制及 展现方式;第四,发表言论诋毁微梦公司商誉。微梦公司为此主张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消除影响、赔偿1000万元经济损失等。二被告否认存在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件焦点】
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使用新浪 微博用户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通过经营脉脉软件,要求用 户注册脉脉账号时上传自己的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从而非法获取这些联系人 与新浪微博中相关用户的对应关系,在这些人未注册脉脉用户的情况下,将 其个人信息作为脉脉用户的一度人脉予以展示,同时显示有这些人的新浪微 博职业、教育等信息。而且,双方合作终止后,二被告没有及时删除从微梦 公司获取的新浪微博用户头像、名称(昵称)、职业、教育、个人标签等信 息,而是继续使用。二被告的上述行为,危害到新浪微博平台用户信息安
全,损害了微梦公司的合法竞争利益,对微梦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 二被告发表的网络言论,对微梦公司构成商业诋毁。法院驳回了微梦公司主 张的模仿新浪微博加V认证机制及展现方式的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二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00 万元及合理费用20余万元等。后二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 一审判决。
【法官后语】
本案是全国首例社交网络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也是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判断经 营者行为正当性依据的典型案件,获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通过本案的审理,法院还指出当前网络市场竞争中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一 是掌握有大量用户信息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仅对用户信息保护缺乏相对成熟完善的规 范要求、安全使用措施以及技术保障能力,而且同样存在不重视用户信息保护等损害消费 者权益的行为。二是处于相对竞争优势地位的经营者,存在在格式合同中设置各种单方利 益条款,甚至不考虑可能涉及的第三方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这些行为反映出当前我国亟 待规范的互联网竞争秩序。
本案审理难点不仅在被告非法抓取微博用户信息等行为的事实查明方面,法院通过双 方专家辅助人出庭对质等方式,对大数据环境下所用的协同过滤算法所能产生的技术效果 等专门问题进行判断;而且在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立法目的条款基础上适用该 法第二条一般条款,考虑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成为判断经营行为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公认 的商业道德的要求。
法院从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影响范围等因素,认为应当酌定增加赔偿数
额,但由于原告的行为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且在纠纷处理方式上还存在不 当之处,经综合权衡,法院酌情判定200万元的损害赔偿数额,属于近年来不正当竞争案 件中判赔数额较高的案件,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大的趋势。
编写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曹丽萍 李莉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