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法定赔偿数额的认定

——许镜清诉蓝港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 播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7民初181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害作品署名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许镜清

被告:蓝港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港公司) 【基本案情】
原告许镜清系86版电视剧《西游记》音乐《西游记序曲》和《猪八戒背媳妇》的作曲 家,享有上述音乐作品著作权,被告蓝港公司在其开发的网络游戏《新西游记》中使用了 上述两首音乐,且未署名。另查,2014年8月,原告许镜清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 简称音著协)签订《音乐著作权合同》,许镜清同意将其拥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的著作财 产权利以信托方式授权音著协进行集体管理。被告蓝港公司分别在2009年6月3日及2011年 5月19日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了涉案音乐作品的授权许可协议,并支付了相应的授 权费用,但该授权已到期。
【案件焦点】

被告蓝港公司涉案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许镜清享有的作品署名权、改编 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许镜清系涉案音乐作品《西游 记序曲》和《猪八戒背媳妇》的作者,其虽曾与音著协签订授权合同,约定 音著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但协议中并未排除作者本人维 权及诉讼的权利,因此原告并不因该约定而丧失其作为作者在著作权受到侵 害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故原告许镜清具有本案适格诉讼主体资格。
因被告蓝港公司超出授权许可使用期限,在其运营的网络游戏《新西游 记》中使用了原告许镜清作曲的两首音乐作品《西游记序曲》与《猪八戒背 媳妇》,且未在使用中给原告署名,侵犯了原告对于上述音乐作品享有的署 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蓝港公司关于游戏软件相对于电视作品的特殊





性,将相关背景音乐作品的署名显示在游戏中很难实现的抗辩主张,无事实 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蓝港公司是否侵犯原告许镜清改编权 的问题,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改编权是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 作品的权利。虽然经当庭对比,可以确认涉案游戏背景音乐中使用了涉案音 乐作品,且与原曲存在一定差异,但在双方对是否改编的问题各执一词且原 告许镜清未就该项争议提交证据的情况下,无法确认被告蓝港公司的使用行 为已经达到了改变原曲形成新作品的程度,故本院对被告侵犯原告改编权一 节不予认定。
综上,被告蓝港公司侵犯了原告许镜清包括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 在内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但消除影响 的范围应以被告涉案行为造成的影响为限。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原告许镜清主张经济损失按照其实际损失即合理 许可使用费计算,并提供了授权他人使用涉案音乐作品的授权书作为计算依 据,要求被告赔偿1600000元。被告蓝港公司则以其曾获得过音著协的授权且 授权数额远低于原告主张的数额、被告系因疏忽导致侵权、涉案游戏近年处 于亏损状态等为由进行抗辩,认为原告主张的数额过高,并提供了相关证
据。本院认为,原告许镜清提交的两份授权协议涉及的音乐作品均为《西游 记序曲》,该作品的授权费用并不能证明另一涉案音乐作品《猪八戒背媳
妇》当然地具有同等商业价值,且原告许镜清授权案外人的权利范围与本案 被告具体使用情况存在差异,因此根据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其 因被告涉案的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被告因侵权 行为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本案应依法适用法定赔偿方式在五十 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现综合以下因素酌定赔偿额:1.两首涉案音乐作品 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中《西游记序曲》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2.被告蓝港公 司的主观过错程度,被告系在取得涉案音乐作品合法授权后超期使用导致侵 权,与从未取得授权的侵权行为应有所区分,主观过错较轻,而且原告许镜 清起诉后,被告蓝港公司及时将涉案音乐作品从涉案游戏中删除,避免侵权





后果持续扩大;3. 网络游戏由游戏名称、程序源代码、游戏规则、游戏情节、 场景画面、人物形象、背景音乐等多种元素组合而成,背景音乐是网络游戏 其中一个元素,故应当考虑涉案音乐作品在涉案游戏中发挥的作用;4.涉案游 戏的影响力、被告使用涉案音乐作品的具体方式、侵权持续时间。此外,原 告许镜清为诉讼支出的律师费、购买DVD作为证据的费用均属于维权合理支 出,且有相关票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全额支持。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 款第(二)项、第(十二)项、第(十四)项、第四十七条第(十一)项、 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
下:

一、蓝港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网站首页(网址:
xy.linekong.com)上刊登致歉声明(刊登时间为一周,该致歉声明的内容须通 过本院审查,如蓝港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拒绝刊登致歉声明,则许镜 清可将本判决书相关内容刊登于某一全国发行的报纸,所需费用由蓝港在线 (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二、蓝港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许镜清经济损失160000元及诉 讼合理支出15488.7元,两项共计175488.7元;

三、驳回许镜清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后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备受社会关注,并在结案后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北京市年度 十大典型案例。
原告许镜清系涉案音乐作品的作者,其曾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即音著协签订了授权 合同,音著协基于合同关系取得了相关作品的著作权及维权权利,因此被告抗辩称原告已 将相关权利授权给音著协,因此原告丧失了向被告主张权利的诉讼主体资格。之所以出现





这种争议,其实缘于普通公众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缺乏必要的了解。虽然著作权集 体管理组织具有半官方的性质,但其与著作权人其实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权利人将作品 权利授权给集体管理组织并没有改变著作权的私权属性,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否则并 不能因此排除著作权人天然所具有的著作权及相应的维权权利。从另外一方面讲,著作权 人将权利授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为了更好地传播作品、获得收益以及更有效地维
权,因此在权利人有能力维护自身权益的时候,其曾经的授权不能阻碍权利人的维权行
为,否则就与创设集体管理组织的初衷相悖。因此,即使音著协没有给原告许镜清出具相 关证明,原告也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合议庭在考虑赔偿数额时综合了以下因素:1.两首涉案音乐作 品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中《西游记序曲》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2.被告蓝港公司的主 观过错程度,被告系在取得涉案音乐作品合法授权后超期使用导致侵权,与从未取得授权 的侵权行为应有所区分,主观过错较轻,而且原告许镜清起诉后,被告蓝港公司及时将涉 案音乐作品从涉案游戏中删除,避免侵权后果持续扩大;3. 网络游戏由游戏名称、程序源 代码、游戏规则、游戏情节、场景画面、人物形象、背景音乐等多种元素组合而成,背景 音乐是网络游戏其中一个元素,故应当考虑涉案音乐作品在涉案游戏中发挥的作用;4.涉 案游戏的影响力、被告使用涉案音乐作品的具体方式、侵权持续时间。综合以上因素,合 议庭最终确定本案赔偿数额16万元,加上诉讼合理支出15488.7元,两项共计175488.7元。 由于该判决说理充分明确,最终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被告亦及时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
务。

编写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易珍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