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镜清诉万晓利侵害著作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446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害著作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许镜清 被告:万晓利 【基本案情】
许镜清系音乐作品《女儿情》的曲作者。万晓利在2015年《太阳看起来圆圆的》专辑 首发巡演中演唱了许镜清的上述音乐作品,且没有对涉案歌曲的曲作者许镜清署名。以上 涉案演唱会共8场,演出地在北京、深圳、广州、长沙、合肥、武汉、重庆、西安8个城
市。许镜清于2015年11月9日就上述演唱会的网络搜索结果进行了公证,支出公证费5600 元。
上述8场演唱会中除合肥场的演唱会组织者为合肥乌托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7场 演唱会,万晓利不能说明组织者,且均以万晓利名义与场地方结算。另,该7场演唱会上 均未印制节目单,未标注涉案歌曲的权利信息。上述8场演唱会中,北京、合肥的演唱会 所演唱的曲目分别为23首和19首,万晓利称在其他城市演唱的曲目均为20首左右,万晓利 均为主唱,其余表演者为乐手。
2016年2月万晓利就涉案事件通过短信向许镜清致歉。
许镜清为证明其损失还提交了其授权他人使用其他作品的协议及收款凭证。许镜清为 本案支出律师费15000元。
【案件焦点】
万晓利是以表演者还是以演出的组织者的身份对涉案侵权行为承担责 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8场涉案演唱会中,7场演唱会的组 织者在万晓利不能提供,且均由其与场地方结算的情况下,演唱会系万晓利 的专辑首发巡演且其系主唱,故可推定万晓利为该7场演唱会的组织者,其有 义务就其演唱的作品获得权利人的许可。在该7场演唱会中,万晓利未经涉案 作品的曲作者许镜清的许可,且未表明权利人的信息状况,侵犯了许镜清对 其作品享有的署名权、表演权。故对许镜清提出的判令万晓利停止侵权的诉 讼请求,予以支持。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 第(二)项及第(九)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第 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万晓利立即停止侵权,停止在商业演出中表演《女儿情》;
二、被告万晓利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致歉函,公开赔礼道歉;
三、被告万晓利赔偿原告许镜清经济损失3500元;
四、被告万晓利赔偿原告许镜清合理费用10000元;
五、驳回原告许镜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的重点主要在于表演他人作品,应由谁来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费用?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
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 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公开演出系由演出组织者组织,则应当由演 出组织者来获得所表演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报酬。本案中,万晓利在其公开巡演 中演唱了涉案音乐作品,应该由巡演的组织者来获得授权,并支付报酬。
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并没有明确某个单位系涉案演出的组织者,但是根据巡演财 务结算单可以看出,每场演出均是万晓利本人与演出的场地提供方进行结算,亦是由万晓 利本人与参与演唱会的其他表演者进行的报酬结算,且涉案演唱会均为推广万晓利的专
辑,故综合以上因素,可以推定万晓利即涉案演唱会的组织者,即应由万晓利来承当相应 的法律责任。
编写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裘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