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秀平诉四川锦江旅游饭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林木折断损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950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杨秀平
被告:四川锦江旅游饭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江饭店公司)、四川锦宾物
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宾物业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
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
【基本案情】
锦宾物业公司系锦江饭店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3年10月25日,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
理局作为甲方与乙方锦江饭店公司、四川兴立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成都市浣花溪
公园维护管理合同》,合同约定:1.甲方委托乙方对成都市青华路9号进行维护管理,期
限自2013年10月28日至2014年10月27日;2.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委托成都市花木公司
所属的公园中心代表自己履行该合同;3.乙方中的一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均系代表整个
乙方。2014年10月7日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作为甲方与乙方锦江饭店公司、四川兴立
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续签协议。
2014年11月27日,人保财险公司与锦宾物业公司签订《公众责任保险保险单》,该保
险单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为锦宾物业公司,承保区域为锦宾物业公司经营范围内,地址
为“成都市青华路9号浣花溪公园内”。
2015年5月10日19时许,杨秀平在浣花溪公园游玩,该公园树木树枝折断将杨秀平砸
伤。当日19时38分,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接到报警,在报警记录上记载:“当事人李
东承、范景……浣花溪公园风把树枝吹断砸伤,我组到场了解李东承的女朋友被公园内的
一棵树砸伤腿部。”当日21时许,杨秀平被送到四川省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胫骨开
放性骨折、右小腿皮肤脱套伤、右侧胫前肌坏死。该院在急诊状态下为杨秀平进行了全麻
下行右胫骨开放性骨折清创缝合、右小腿皮肤脱套伤原位回植、VSD负压引流、右跟骨牵
引术。2015年6月25日,杨秀平出院。此次治疗合计花费61922.61元,杨秀平已支付。
2015年12月11日,成都市气象台出具气象鉴定证明书,该证明书载明:“据光华村监
测点,2015年5月10日极大风速10.8米/秒,达6级,出现时间19时31分。”
【案件焦点】
1.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是否应当对林木折断导致他人
损害承担侵权责任;2.林木管理人委托他人代为管理,管理人与委托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
任;3.受害人为在校学生的,如果存在误工时间的鉴定结论,是否可以主张误工赔偿。
【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与锦江饭店公
司、四川兴立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成都市浣花溪公园维护管理合同》合法、有
效。锦江饭店公司、锦宾物业公司均为浣花溪公园树木的管理人,对公园树木具有管理、
维护的义务。杨秀平在公园内因树枝折断而被砸伤,案发当日的六级大风不足以证明树枝
折断系不可抗力所致;青羊区晋阳广告制作部出具了证人证言,但未到庭作证,根据法律
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综上,锦江饭
店公司、锦宾物业公司未举出证明其对树木尽到了维护、管理义务的相关依据,故杨秀平
主张由树木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
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锦江饭店公司、锦宾物业公司作为树木的管理人,应当对杨秀平因本
次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杨秀平系在读学生还未参加工作,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因伤造成了实际误工损失,故对其
请求的误工费,不予支持。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四川锦江饭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锦宾物业公司连带赔偿杨秀平129034.05元;
二、驳回杨秀平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1.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
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国侵权法对林木所有人及管理者承
担的责任规定为过错责任推定,对其举证责任作了相对较高的要求,从而要求林木所有
者、管理者在日常管理中应提高管理意识,高度重视对林木的管理和维护中的管理义务。
2.林木管理人委托他人代为管理,管理人与委托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与锦江饭店公司、四川兴立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的《成都市浣花溪公园维护管理合同》合法、有效。锦江饭店公司借用四川兴立园林
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资质签订该合同,应承担对浣花溪公园的维护、管理责任;锦江饭店公
司在合同签订后,又将其对浣花溪公园的维护、管理事务委托锦宾物业公司代为履行,锦
宾物业公司应为浣花溪公园的实际管理人。故锦江饭店公司、锦宾物业均为浣花溪公园树
木的管理人,它们均应对公园树木具有管理、维护的义务。
3.在校学生即便有误工时间的鉴定结论,也不能认定有误工损失
误工费系受害人或被侵权人在受伤到伤情治愈期间,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减少收入
的损失。首先,在校学生还未从事务工活动,没有任何有报酬的收入。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误工费的规定,在校学生尚
未完成学业,没有固定收入;其次,在校学生更无证据证明其近三年内的收入状况;最
后,学生不属于劳动行业,没有与学生相近的具有劳动性质的行业存在。因此,在校学生
即便有务工时间的鉴定结论,也无法获得误工赔偿。
编写人: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赵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