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秀恩、周阳诉张金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2016)鲁0125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崔秀恩、周阳
被告:张金山
【基本案情】
崔秀恩、周阳与张金山系邻居关系。张金山怀疑其家的门窗玻璃是周阳用弹弓打碎的
而产生误会。周阳认为不是其打碎的,便于2016年6月7日晚七八点钟到张金山家中去解
释,随后周阳的奶奶崔秀恩也来到张金山家中一起解释。后来张金山的妻子与崔秀恩、周
阳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张金山饲养的狗跑到争吵现场,将崔秀恩、周阳咬伤。为此,
崔秀恩、周阳6次到济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济阳县人民医院分院(济阳县崔寨镇卫生
院)进行治疗,支付医疗费每人分别为2031.40元、1571.40元。双方对赔偿问题协商未
果,崔秀恩、周阳将张金山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1.崔秀恩、周阳是否是张金山饲养的狗咬伤;2.崔秀恩、周阳在被狗咬伤的过程中有
无故意或重大过失。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动物的饲养人对其饲养的动物负有管理责任。结
合张金山在济阳县公安局崔寨派出所的陈述,可以认定崔秀恩、周阳系被张金山饲养的狗
咬伤;在没有证据证明崔秀恩、周阳对被狗咬伤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当认定
张金山对其饲养的狗未尽到管理责任,张金山应当对崔秀恩、周阳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全
部赔偿责任。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金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崔秀恩医疗费2031.40元、交通费100元,合计
2131.40元;
二、张金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周阳医疗费1571.40元、交通费100元,合计
1671.40元;
三、驳回崔秀恩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周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本案要确定崔秀恩、周阳是否是被张金山
饲养的狗咬伤的事实。张金山虽在开庭时辩称,其所饲养的狗没有咬伤崔秀恩、周阳,但
其在公安机关对其的调查笔录中已认可其饲养的狗看到双方争吵,就跑到争吵现场,并咬
伤了崔秀恩、周阳。同时,崔秀恩、周阳当天晚上便去疾控中心注射了狂犬疫苗,在张金
山没有证据推翻其在公安机关的陈述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张金山饲养的狗咬伤崔秀恩、周
阳的事实成立。
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要确定崔秀恩、周阳对被狗咬伤有无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依照上述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
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双方因是否是周阳将张金山家的门窗玻璃打破而产生纠纷,进而
发生争吵,当时张金山的狗并未在现场。但由于张金山未拴牢其所饲养的狗,致使狗跑到
现场,在崔秀恩、周阳未对狗进行挑逗等过激行为的情况下,张金山未及时将狗控制住,
造成崔秀恩、周阳被狗咬伤。
综上所述,应当认定张金山对其饲养的狗未尽到管理责任,致使崔秀恩、周阳被狗咬
伤,而崔秀恩、周阳对此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张金山应当对崔秀恩、周阳因
狗咬伤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编写人: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杨名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