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震诉天津市浩松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8民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郭震
被告:天津市浩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浩松公司)
第三人:河北金棕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金棕榈公司)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河北金棕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80万元,并约定月借款利率
1.8%。截至2015年10月共计产生借款利息9.39万元。2015年11月原告要求河北金棕榈公司
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89.39万元。河北金棕榈公司暂时无力支付,但河北金棕榈公司下属
分公司北人电器商城持有被告到期债权7000万元,故河北金棕榈公司将其下属分公司北人
电器商城的到期债权中的89.39万元转让给原告,并订立了债权转让协议,后通知了被告
天津浩松公司。现原告已经依法取得了对被告的合法债权,成为被告的债权人,被告应当
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
现有证据有:证据1:金棕榈公司出具的借据两张和原告在中国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
的转账交易回执单两张。证据2:借款利息计算清单一份。证据3:债权转让协议和债权转
让通知书各一份。证据4:特快专递邮件收据、特快专递回执单、特快专递查询单各一
份。证据5:承诺书。以上证据能够证明河北金棕榈公司向原告借款80万元。原告和河北
金棕榈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河北金棕榈公司同意将其对天津浩松公司享有到期
债权中的89.39万元转让给原告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并予以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
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以下事实:河北金棕榈工程公司欠原告借款本息89.39万元。
2016年6月13日,河北金棕榈公司向天津浩松公司出具了《债权转让通知》。2015年4月3
日,天津浩松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该公司欠北人电器款项约7000万元。
【案件焦点】
该案债权转让是否对被告产生效力,被告是否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河北金棕榈公司向原告借款本息89.39万元,到期未能偿还。2016年6月13日河
北金棕榈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天津浩松公司享有的到
期债权中的89.39万元转让给原告,原告同意受让。2016年6月13日河北金棕榈
公司向被告天津浩松公司出具了《债权转让通知》,将被告天津浩松公司对
河北金棕榈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中的89.39万元转让给原告。根据法律规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
力。综上所述,原告享有向被告天津市浩松科技有限公司主张该权利,被告
天津浩松科技公司应当按照《债权转让通知》向原告履行89.39万元给付的义
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天津市浩松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郭震借款本息89.39万元,第三人
河北金棕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的重点主要在于对债权转让生效的理解。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
不改变合同内容情况下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
部分转移于第三人。但是债权转让在法律上比较严格,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够生效,
这也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受让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要符合哪些条件债权转让
才能够生效呢?第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
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
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第二,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有三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依合
同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三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
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三,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债权转让是一种处
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第
四,债权转让必须通过债务人。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
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一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
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者通知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义。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
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
效力。”三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法国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
必要条件。第五,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依照《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
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
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
手续,债权转让无效。综上所述,债权转让必须满足有效合同存在、转让的债权要有让与
性、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债权转让才
能够生效。为了更好地实现债权转让,一定要遵循法律。
编写人: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孙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