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萍诉原郑芳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4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张大萍
被告:原郑芳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
告不予偿还,纠纷成诉。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支撑。原告称,2014年8月1日被告给原告
打欠条,当天从原告处拿走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口头约定月利息1分(即年利率
12%)。2015年4月之前被告按月息1分给原告利息,也就是一个月给原告500元钱。从
2015年4月时被告不再给原告利息了。当时原告说被告如能尽快还本金,原告就不要利息
了。但至今被告仍未还本金,所以原告现在要求被告还利息,按月利率1分计算。原告在
庭审中提交如下证据:借条一张,证明被告于2014年8月1日借原告5万元钱。被告对原告
所举对证据无异议。被告称,原、被告之后口头约定已经没有利息了。被告无证据向法庭
出示。
【案件焦点】
被告原郑芳应向原告张大萍偿还的借款利息是多少。
【法院裁判要旨】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
护。被告欠原告5万元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要求被告偿还5万元
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部分,因双方约定
不明,对原告月息1分(即年利率12%)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仅支持
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原郑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大萍5万元及利息
(从2016年8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张大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被告原郑芳承担。
【法官后语】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原郑芳应向原告张大萍偿还的借款利息是多少。
第一种意见认为,支持被告偿还原告从2015年4月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该利息按月利率1%(即年利率12%)计算。理由是:被告向原告借款时,原、被告约定
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即年利率12%)。2015年4月之前,被告按约定支付原告利息。但
2015年4月以后被告不再给原告利息。此时,原告对被告说,如能尽快还本金,原告就不
要利息了。但至今被告仍未还本金,所以原告现在要求被告还利息,应按月利率1%(即
年利率12%)计算,且该利息应从2015年4月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第二种意见认为,支持被告偿还原告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该
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理由是:被告向原告借款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即年利
率12%)。但2015年4月后原告对被告说,如果被告尽快还本金就不要利息了。因此,
2015年4月以后,原、被告对于利息的约定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况,即属于既未明确约定借
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况。又因为原、被告未明确约定还款日期,故应当以
原告起诉之日为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日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现在要求被告还利息,应按年利率6%计
算,且该利息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
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
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
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
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具体到本案中,原告张大萍借予被告原郑芳5万元,未约定还款日期。双方虽口头约
定了借期内利息,但原告在之后进行了较为模糊的口头更改。由于被告不能偿还原告本金
和利息,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对于被告偿还原告的利息,应依照原、被告双方的明确约
定来计算,约定不明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计算。该案原、被告既未明确约定借期内的利
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且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利息的利率按照月利率1%(即年利率
12%)计算,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年利率6%。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年利率6%,来计算被
告应偿还原告的利息。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原、被告双方始终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日期,故被告偿还原告逾期
利息的时间起点,应以原告起诉被告之日来确定。因此,本案判决被告原郑芳偿还原告张
大萍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时间从2016年8月16日(原告起诉被告之日)起至判决确定
的给付之日止。
编写人: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周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