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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6)川0302民初字第1805号民事判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幸福凡、郝一霞
被告:桂丽
【基本案情】
原告幸福凡与郝一霞、被告桂丽与幸享银系夫妻关系,原告幸福凡与幸享银系堂兄弟
关系。原告幸福凡系自贡市幸福宾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成立了自贡市汇东新区幸
福装饰材料经营部,幸享银当时帮其打工,幸享银在打工时偷用了10多万元,2011年1月
30日,幸享银向原告幸福凡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幸福凡现金壹拾叁万元,扣除工资
25000元、22000元,现欠款83000元”。2013年4月19日幸享银夫妇与幸福凡夫妇共同将各
自的房屋向中国农业银行自贡市分行盐都支行抵押贷款120万元,原告郝一霞将其中的35
万元交给被告桂丽夫妇使用,银行贷款利息由原告郝一霞代缴,从2013年8月20日起,被
告桂丽夫妇就没有将应由其支付的银行利息交给原告郝一霞,2013年12月12日原告郝一霞
归还了银行的全部贷款本息。2013年12月20日,被告桂丽确认其夫妻俩未归还郝一霞借款
本金35万元、利息9450.00元。2016年5月18日幸享银去世。原告诉至法院,主张将借款本
金35万元及截至2013年12月20日的利息9450.00元一并作为借款本金及按银行同类同期贷
款利率2倍的标准计算利息。被告桂丽否认上述欠款83000元、表示也不知到有此事。
【案件焦点】
1.原告幸福凡、郝一霞与被告桂丽形成借款关系,借款利息怎么计算;2.
幸享银去世前因偷用原告130000元所欠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郝一霞通过向银行代
缴应由被告桂丽夫妇承担的借款本息的方式向银行归还被告夫妇的借款后,
原告郝一霞夫妇取得对被告桂丽夫妇的相应债权,经被告桂丽确认未归还本
金35万元后,双方形成借款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借款利息约定不明,应以交易习惯处理,原告夫妇按
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的被告借款利息,应视为双方约定的利息支付办法,原告
诉讼中主张将借款本金35万元及截至2013年12月20日的利息9450.00元一并作
为借款本金及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2倍的标准计算利息,不符合法律规
定,本院依法支持从2013年8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35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类
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虽被告桂丽与幸享银系夫妻关系,但幸享银
在工作中偷用公司钱款所形成的欠款,不是夫妻合意所为,被告桂丽不知,
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桂丽应当知道或享有借款收益、处理借款等,所以
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二原告要求被告桂丽归还,无法律依据,本院不
予支持。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
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以下判
决:
一、被告桂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幸福凡、郝一霞借
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5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8月20日起按银行
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幸福凡、郝一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本案原、被告双方分歧焦点有两个,一个是原、被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欠款本金及
利息怎样计算;另一个是被告桂丽的丈夫幸享银在逝去前所欠二原告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
同债务。
没有签订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利息,在具体个案中怎么判定有无利
息。在本案中,原告提供证据情况说明及被告桂丽在法庭中承认原告幸福凡、郝一霞替被
告桂丽还清银行抵押贷款及利息是事实,可以证明双方当时口头达成协议,具有共同意思
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二原告帮被告桂丽还清贷款,原、被告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法律关系明确。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在原告幸福凡、郝一霞替被告还清贷款
时即成立借贷关系,但原、被告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欠款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
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期限、借款利息没有约定,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还款,根据情况
说明证明原、被告双方形成35万元欠款本金及利息9450元,法院按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
算利息是属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民法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一律是平等,当事人应当
遵循自愿、诚信、公平原则。假设只以原告方提供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
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确,应当视为借款无利息,以原、被告借款本金共359450元,违背当事人意思
表示。
原告称幸享银所欠借款83000元是否成立,以及该欠款是否属于被告桂丽与幸享银之
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幸福凡、郝一霞提供证据欠条一张,原告方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进行举证说明,但贷款人幸享银已经逝去,无法得到考证;另外原告称该项欠款是幸享银
偷用原告公司款项所为,被告桂丽没有参加此事也不知此事实,从以上两点可以看出,假
设有此项欠款,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有失公平。
法院应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民事活动应当以事实为先,当事人意思表示为
重,一切证据都是以还原事实、说明事实为用,法院在审案过程中应围绕当事人真实意思
表示完成双方诉辩过程。
编写人: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杨余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