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民间借贷借条出具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时应由谁还款

——辛某某诉王某平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2016)云2932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辛某某
被告:王某平
【基本案情】
施某某与原告辛某某系夫妻,被告王某平与王某元、王某某系同胞兄弟,五人是同村
人且互相认识。2007年1月29日,王某某因出国定居注销中国户口,户籍地现在缅甸。
2009年王某某从缅甸回鹤庆,向施某某借款用于缅甸开设赌场,因王某某户籍和房产都在
缅甸,在其承诺由两个哥哥来担保并办理借款手续后,施某某才同意借钱给王某某。2009
年11月3日,施某某让原告到银行取现给被告,原、被告一起到工行后,原告取出200000
元现金交予被告,由被告给原告写下借条,借条写明借到原告人民币200000元,借条未书
面约定利息,也未约定具体还款期限。2010年1月,被告胞弟王某元给原告丈夫归还了
30000元现金,2015年1月,原告又凑了20000元现金归还原告,原告给被告写下收条一
张,收条写明收到被告还款20000元,并未具体写明该款属本金还是利息。
【案件焦点】
借款应由出具借条的被告偿还还是实际借款的王某某来偿还。
【法院裁判要旨】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是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
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民
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即有达成合意
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以及其他能表明双方的借款合意,实质要件
即款项的实际交付,即借贷双方具有交付钱款的事实。本案中,被告给原告
出具借条,借条写明自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首先具备了民间借贷关系的
形式要件;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
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原、被告双方均认可2009年11月3日原告给被告取了
200000元现金的事实,且原告提供了相关汇款凭证,故借款已经实际支付,
借贷关系的实际要件也已具备,该民间借贷关系已经成立。王某某与施某某
间的约定,并不影响原、被告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原告取了现金交予被告,
现金交付后被告对钱款具有支配性,其实际占有并且可以自由处理该借款,
他与原告间的借贷行为实际已经完成。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写明“借到辛某
某200000元,借款人王某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对自己出具借
条会产生的结果应当有预见性,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故被告需承担还款责任。双方一致认可被告及其胞
弟王某元曾两次向原告及其丈夫归还过借款共计50000元,双方对该款项系本
金还是利息有争议,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原、被告间的借条未
书面约定利息,原告给被告出具的收条也未表明其收取的是利息,故法院将
被告方归还的50000元认定为归还本金,本金还剩150000元未还,同时对于原
告的利息诉求,因借条未作书面约定,法院不再支持。
【法官后语】
一般而言,借条是当事人之间成立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证明,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
条,表明其认可双方之间成立了借款合同关系,在其写明“借到”款项的情形下,表明其认
可收到了所借款项,除非其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本案被告虽出于替其胞弟担保的想法,
但却以“借到”“借款人”而不是“担保人”的形式出具借条,加之原告确实已将款项交付给被
告,故民间借贷的形式及实质要件都已具备,虽然实际借款人为被告胞弟,但若将债务判
给被告胞弟承担,因其户籍和房产都在缅甸且很少回鹤庆,债权人的债权几乎难以实现。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自发的民间融资活动,在激活民间资金、促进民间经济发展、改善民间
生产生活难题等方面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国目前对民间借贷这种融资
行为缺少规范,民间借贷案件纠纷经常发生并呈上升趋势,这些民间借贷案件不仅增加了
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的难度,也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民间借贷往往发生于熟人之
间,同时,经熟人介绍、在高利息的诱惑下将借款借予陌生人的情况也并不少见,而证明
借贷关系存在的凭证往往就是一张借条,因一些借款人缺少民间借贷的风险意识,借条往
往不规范,这给债权人追债和法院处理民间借贷案件带来了不少麻烦。对于债务人而言,
出具借条要十分小心,签字捺印也需谨慎;对于债权人而言,为保证债权以后能得以实
现,需注意书写借条时的一些细节,笔者从所接触的案例中,归纳出以下几点:1.借条最
好全文手写,借条的标题与正文间、正文与落款间不留空行,以防伪造和篡改;2.借条除
写“收到”“借到”外,提供现金借款最好另写收条,银行转账留好相关汇款凭证,以便有纠
纷时能证明“交付”事实;3.借贷双方姓名需和有效身份证件一致,并写上身份证号码,借
款金额既要写阿拉伯数字,又要写汉字的大写数字;4.如约定有借期利息和逾期利息,一
定要在借条上写明,并写清是年利率还是月利率,同时需注意,利息约定要符合法律规
定;5.如约定有借款期限,也一并在借条内写明。总之,民间借贷活动中要多小心,以期
更好实现债权。
编写人: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 杨元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