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万禄诉庞晓菊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商初258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张万禄
被告:庞晓菊
【基本案情】
被告庞晓菊与原告张万禄前女友莫某某是朋友关系。张万禄与莫某某同居期间,于
2014年6月29日,庞晓菊出具欠据1张,未载明债权人,欠据载明:“借款¥20000.00元,
贰万元整,利息1分5厘,一年还清。欠款人:庞晓菊,2014年6月29日”。张万禄主张欠据
是庞晓菊向其借款2万元,为其出具的,借款时莫某某在场,“欠据”二字由莫某某书写,
内容为庞晓菊书写,并向法庭提供上述欠据予以证明。庞晓菊主张上述欠据是其为莫某某
出具的,原因是其通过莫某某向自己母亲于某某借款,莫某某为其母亲于某某出具了欠
据,庞晓菊于同日为莫某某出具了上述欠据,对此主张庞晓菊向法庭提供了莫某某为其母
亲于某某出具的欠据,张万禄与莫某某通话录音光碟及这个人莫某某、刘某、李清林、曹
望军、于某某出庭作证。
证人莫某某证明张万禄起诉的欠据是庞晓菊给莫某某打的,庞晓菊向跟自己母亲借
钱,怕自己母亲不要利息,就以莫某某的名义借,莫某某给庞晓菊母亲出具了欠据,莫某
某就让庞晓菊给自己打了2万元的欠据,“欠据”二字是莫某某书写的,因与张万禄是同居
关系,庞晓菊给莫某某打的欠据放在家里,被张万禄拿来起诉了,庞晓菊没向张万禄借过
钱。莫某某与张万禄分开时张万禄说没拿欠据,有通话录音。证人刘某证明当时其开车拉
着庞晓菊和莫某某去黑岗子庞晓菊妈妈家借钱,莫某某给庞晓菊妈妈打了欠据,回来时在
刘某车上,莫某某让庞晓菊给自己打了欠据。李某某、曹望军证明,莫某某和张万禄分开
搬家时李某某、曹望军去了,听见莫某某说欠据的事,张万禄说没看见,也不可能拿欠据
去要钱。于某某是庞晓菊母亲,证明庞晓菊说莫某某买车缺2万元钱,向于某某借的,打
了欠据,还约定了利息,钱已经还了,是庞晓菊替莫某某还的。另查明,张万禄诉状称庞
晓菊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向其借款,庭审中张万禄说庞晓菊吃无限极产品没有钱向其借款,
另外,张万禄对庞晓菊提供的证据均不能提供相反证据。
【案件焦点】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是否成立。
【法院裁判要旨】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万禄与被
告庞晓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万禄主张庞晓菊向其借款2万元,仅提供庞晓
菊出具的欠据1张,欠据没有载明债权人系张万禄,庞晓菊否认向张万禄借
款,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庞晓菊提供的欠据、录音光碟及证人出庭作证证言
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能够证明庞晓菊以莫某某名义向其母亲于某某借款,莫
某某为庞晓菊母亲于某某出具了欠据,庞晓菊为莫某某出具了欠据。莫某某
在与张万禄分开时向张万禄索要过欠据未果,庞晓菊没有为张万禄出具过欠
据,足以证明庞晓菊向张万禄借款的事实不存在,张万禄不具有债权人资
格,而且张万禄对庞晓菊提供的证据均不能提供相反证据,且张万禄诉状中
称庞晓菊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向其借款,庭审中张万禄又称庞晓菊吃无限极产
品没有钱向其借款,不能自圆其说,应认定张万禄与庞晓菊之间不存在借贷
法律关系。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
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万禄的起诉。
【法官后语】
当持有未载明债权人的借款凭证的“债权人”到法院起诉主张债权,如果债务人认可,
那么借款事实固然存在,但如果债务人以其不是债权人进行抗辩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对此作出了规定:“当事人持
有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
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
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其中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
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是否成立就成为争议的焦点。
抗辩是指当事人依据实体法相对规范而做出的反驳对方主张的行为。“被告对原告的
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要求被告人既要提出反驳对方的主张,又要对其主
张的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同时,抗辩作为当事人的一种防御行为,是对抗相对方主张的
一种手段,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角色无关,因此在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后,
原告仍然可以进行再抗辩。
本案张万禄主张庞晓菊向其借款2万元,仅提供庞晓菊出具的未载明债权人的欠据1
张,庞晓菊否认向张万禄借款,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庞晓菊
向张万禄借款的事实不存在,张万禄不具有债权人资格,可以认定庞晓菊对张万禄的债权
人资格提出了有事实依据的抗辩。而张万禄对庞晓菊提供的证据均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未
能进行再抗辩,因此,应认定张万禄与庞晓菊之间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故最终,法院裁
定驳回张万禄的起诉。
编写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杨力 吴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