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代开发票的主体是否应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十倍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喻峰诉北京西点永定百货市场有限公司、林翠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592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喻峰
被告(被上诉人):林翠、北京西点永定百货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点百货)
【基本案情】
林翠系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未登记字号,林翠自西点百货租赁一层G20号摊位出售茶
叶。2015年6月15日,喻峰自林翠处购买铁观音茶叶5盒,每盒850元。同日,西点百货向
喻峰出具发票,2015年6月26日,喻峰再次自林翠处购买铁观音茶叶25盒,每盒850元。同
日,喻峰刷卡支付了21250元。同日,西点百货向喻峰出具金额为8500元的发票。2015年7
月1日,西点百货向喻峰出具金额为12750元的发票。2015年7月9日,北京市燕京公证处就
喻峰在2015年6月26日西点百货一层茶叶专柜购买铁观音茶叶的过程出具(2015)京燕京
内民证字第2389号公证书。喻峰提出茶叶存在严重食品质量问题,违反2015年10月1日施
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据此提交茶叶包装外观的照片及食品生产企业许可
信息,该信息显示证书编号为QS350514011741的茶叶的发证日期为2015年7月24日。喻峰
表示其第一次购买茶叶的外包装没有任何标识,第二次的茶叶在购买时未取得生产许可,
且生产地址与产品包装标注地址不符。故诉至法院,要求:1.西点百货、林翠负责退货并
返还我购物款25500元;2.西点百货、林翠向我支付赔偿金255000元;3.西点百货、林翠承
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西点百货、林翠承担。
【案件焦点】
1.本案应适用2009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还是2015年10月1日
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林翠两次出售的茶叶是散装零售茶叶还是
预包装的盒装茶叶;3.喻峰自林翠处两次购买的茶叶是否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4.西点
百货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喻峰与林翠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2015
年10月1日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故本案适
用的法律应为2009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林翠两次向喻峰出售
的茶叶均为预包装的盒装茶叶。喻峰于2015年6月15日自林翠处购买的五盒铁观音茶叶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喻峰于2015年6月26日再次自林翠处购买的
25盒铁观音茶叶具备食品生产许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加之喻峰购买茶叶后并未开封及
食用茶叶。据此,喻峰主张其第二次自林翠处购买25盒铁观音茶叶存在食品质量问题并主
张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西点百货虽开具了发票,但其只是在市场内代开发
票,并不参与实体的经营。故喻峰要求西点百货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一审判决:
一、林翠退还喻峰购物款四千二百五十元,喻峰返还林翠其自二○一五年六月十五日购
买的铁观音茶叶礼盒五盒,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
二、林翠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喻峰赔偿金四万二千五百元;
三、驳回喻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喻峰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喻峰与林翠之间成立事实上的
买卖合同关系。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一是本案应适用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还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二是林翠2015年6月26日向喻峰出
售的25盒茶叶是否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三是西点百货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首先,一
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其次,林翠2015年6月26日向喻峰出售的25盒茶叶符合相关食品安
全标准。最后,西点百货代开发票合法有据,亦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西点百货不应承
担连带责任。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该案例争议焦点在于西点百货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在一般情况下,法律不具有溯及力。喻峰第二次购买茶叶的时间在2015年6月,
均为食品安全法修订实施前,因此,本案应适用2009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
准,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第二十八
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
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
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
项。”而本案中,喻峰第一次购买的五盒铁观音茶叶未标明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
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
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此,
林翠应当返还茶叶款并支付十倍的赔偿金。喻峰第二次购买的25盒铁观音茶叶包装上标明
了上述事项,且林翠提交证据证明了其出售的25盒铁观音茶叶具备食品生产许可,符合食
品安全法的规定,而且喻峰购买茶叶后未开封及食用茶叶。因此,喻峰两次购买的茶叶符
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
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
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
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
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
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喻峰未食用过茶叶,虽
然发票是市场所出,但该市场只是代开发票,并不参与实体的经营。因此,市场无须承担
责任。
编写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郭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