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浅析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相关规定

——北京创景天呈数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吉智劳动争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946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北京创景天呈数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创景公司)
被告:吉智
【基本案情】
吉智于2014年8月19日入职创景公司,后于2015年9月20日离职。吉智主张其工资自
2015年2月20日起调整为12000元。
吉智在职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创景公司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吉智一方
原因所致,并提交了任丽萍的书面证言,主要内容:本人任丽萍为创景公司的股东之一,
我公司股东阎柏辰曾两次拿着拟好的合同找吉智签订,均被其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该书
面证言系复印件,且任丽萍未出庭作证。吉智对创景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对创景公司提
交证据的真实性亦不予认可。
吉智于2015年12月15日以要求创景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为由
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后创景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法
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焦点】
创景公司是否应向吉智支付未签书面合同二倍工资及其计算方式。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创景公司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吉智一方原
因所致,并提交了书面证言。因证人系创景公司的股东且未出庭作证,同时该书面证言系
复印件,创景公司未提交原件予以核对,故仅凭该书面证言不足以证明创景公司所持之主
张,进而创景公司应就其在法定期限内未与吉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行为承担二倍工
资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具体而言,首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吉智于
2015年12月15日提出仲裁申请,故其要求创景公司支付2014年9月19日至2014年12月15日
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支持。其次,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
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吉智于2014年8月19日入职创景公司,即2015年8月19日可视为已与创景公司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吉智主张2015年8月19日至9月20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
额,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按照已确定的工资标准及工资发放周期计算吉
智自2014年12月16日至2015年8月18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北京创景天呈数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吉智2015年
2月20日至2015年9月20日工资差额66000元;
二、北京创景天呈数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吉智2014年
12月16日至2015年8月18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8919.54元。
后创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创景
公司撤回上诉。
【法官后语】
为了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明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
合同法增设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相关规定。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而是对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下文将对上述制度
进行简要分析:
第一,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类型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
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
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二倍工资差额的起始
点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但最长
不超过十一个月,因为自用工之日满一年的当日起双方即已视为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具体到本案,吉智于2014年8月19日入职创景公司,2015年8月19日可视为已与创景公司订
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创景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18日。
2.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的,计算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的前一日。在此种情况下,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3.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劳动
合同的,二倍工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截止点为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二,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时效问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
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系对用人单位未
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给
付,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故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差额不适用上述规定,而应适用劳动
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具体到本案,吉智于2015年12月15日提出仲裁申
请,故其要求创景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起始时间为2014年12月16
日。
第三,不予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情况
1.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尽到诚实磋商义务,因劳动者个人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具体到本案,创景公司虽主张系因吉智的原因导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
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根据举证分配原则,创景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法院对
其所持之主张未予采信。
2.在劳动者具备特殊身份或特殊岗位职责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
动合同可不承担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具体而言,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
同;用人单位高管人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人员职责范围包括
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
同,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在上述情况
下用人单位可不予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在法定的时间内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否则将面临向劳动者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风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应
熟知相关规定,以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规避风险。
编写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