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快递公司丢件是否适用保价条款——北京金罗马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诉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西城分公司邮寄服务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字第1037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金罗马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罗马公
司)
被告(上诉人):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公司)
被告: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西城分公司(以下简称顺丰西城分公司)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金罗马公司员工赵某通过网络与买家谈好钻戒交易事宜,为金罗马公司
销售成交价62300元钻戒一枚。2014年6月29日,赵某将金罗马公司销售的上述钻戒交由顺
丰西城分公司寄往买家指定的广东省深圳市,收货人为范某雄,赵某向顺丰西城分公司收
件员支付了快递费22元、按保价费率5‰支付了保价费20元。
顺丰西城分公司向赵某出具的单号为133082417327的运单背面有快递运单契约条款,
所载内容有:“1.特别声明:寄件人托运价值超过2万元的贵重物品的,应当在托运时向本
公司声明。寄件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本公司有权按照不超过2万元的一般
物品予以赔偿。2.为保证货物安全送达,寄件人办理托运时须承担以下义务:(1)如实
申报托寄物内容和价值,并准确、清楚地填写寄件人、收件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资料。……4.若因本公司原因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的,本公司将免除本次运费。若寄件
人未选择保价或特安,则本公司对月结客户在不超过运费九倍的限额内、对非月结客户在
不超过运费七倍的限额内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若寄件人已选择保价或特安,则本公司
按照投保金额予以赔偿。若托寄物仅有部分损失,则按照损失比例赔偿。”
2014年6月30日至同年7月2日,案外人毕某鹏利用从网络上获取的上述发往深圳市的
钻戒快递发货人及收货人的相关信息,使用改号软件冒充发货人拨打顺丰公司客服电话,
修改收货人的收货地址及电话后,冒充收货人范某雄在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签收了上述快
递,骗取了上述钻戒并销赃,得款被毕某鹏挥霍,后毕某鹏因诈骗罪被判刑。金罗马公司
要求顺丰公司、顺丰西城分公司连带赔偿货品损失62300元。
【案件焦点】
对丢失的邮寄物品的赔偿是否适用合同中的保价条款。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顺丰西城分公司是顺丰公司设立的
分公司,其民事责任由顺丰公司承担。顺丰公司作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有在承诺的时限内将所收寄件快速、安全地寄递收件人的义务。自顺丰公司
收取金罗马公司内装钻戒的寄件起,至寄件交收货人时止,属顺丰公司的寄
递期间,在此期间,发生被犯罪分子通过顺丰公司客服电话修改收货地址及
收货人电话骗取了寄件内钻戒,进而致使实际收货人没有收到寄件的后果,
而对于一份寄件,收货人地址及电话的修改属重大变更,顺丰公司不应仅以
客服电话来电显示的号码判断修改人的身份,故顺丰公司负有责任,应赔偿
金罗马公司的损失。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分子后确定了寄件失物的品种及价
值,故对顺丰公司以保价价值赔偿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顺丰公司赔偿金罗马公司62300元。
顺丰公司上诉称:本案系邮寄服务合同纠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标
准进行赔偿。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金罗马公司通过顺丰公司邮寄涉
案钻戒,双方之间形成邮寄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履行。顺丰公司未
按约定将托寄物品送达收货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顺丰公
司主张因金罗马公司选择了保价,应按照快递运单的保价条款进行赔偿。法
院认为,本案中的保价赔偿条款属于限制责任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合同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的”免责条款无效。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金罗马公司交寄涉案钻戒后,犯罪
分子通过拨打顺丰公司客服电话修改收货人电话及收货地址,骗取了该钻
戒。邮寄服务合同中收货人地址及电话的修改属于重大变更,顺丰公司应尽
到谨慎的审查义务,但顺丰公司径行变更上述信息且在送货过程中未对收货
人的身份进行审核、验证,其对涉案钻戒的丢失具有重大过失,故本案不应
适用上述保价条款,顺丰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刑事卷宗内容显
示,金罗马公司员工在与收货人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公开交流过程中,泄露
了本案中运单的物品详情、发货人电话、收货人电话及收货地址等重要信
息,使犯罪分子获知了其实施诈骗所需要的信息。同时,从快递行业的性质
和保价目的来看,快递公司对不同价值的物品在邮寄过程中的注意义务具有
差别,对价值较高的物品通常会采取安全性更高的邮寄方式。顺丰公司要求
邮寄超过2万元的贵重物品时应进行声明,金罗马公司未如实声明,导致顺丰
公司未按物品实际价值采取与之相适应的邮寄方式。因此,对于涉案钻戒损
失,金罗马公司自身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
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变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9号民事判决为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顺丰公司赔偿金罗马公司37380元;
二、驳回金罗马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是否适用合同保价条款。一审中判令顺丰公司按丢失物品金额
全部赔偿,未考虑保价条款相关约定,二审法院认为保价条款是合同内容,不应忽视,但
应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本案中的保价赔偿条款属于限制责任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
条的规定,合同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普通情况下
的邮寄物品丢失应按照保价条款的约定进行赔偿,而本案中案外人通过拨打顺丰公司客服
电话修改收货人电话及收货地址,骗取了该钻戒,邮寄服务合同中收货人地址及电话的修
改属于重大变更,顺丰公司应尽到谨慎的审查义务,但顺丰公司径行变更上述信息且在送
货过程中未对收货人的身份进行审核、验证,其对涉案钻戒的丢失具有重大过失,故本案
不应适用上述保价条款。但同时考虑到金罗马公司也有泄露运单重要信息及对贵重物品未
如实声明的情形,二审遂判令按照一定比例让双方分担损失。
编写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廖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