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意诉叶某锋委托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212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林某意
被告:叶某锋
【基本案情】
原告林某意想进入厦门太古飞机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委托被告叶某锋为其疏通关系,
并交付人民币15000元给被告叶剑峰“打点”。被告叶某锋许诺“有进一万五就没了,没进一
万五退给你们”。之后,原告林某意未进入厦门太古飞机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向被告叶某
锋催讨款项未果,遂诉至法院。
诉讼中,原告林某意举证报警回执一份。该回执中载明:“林某意:您的报警事项:
于2015年7月份,支付15000元人民币给叶某锋,让其帮忙疏通关系调入厦门太古公司工
作,但事情未办妥。此属民事纠纷,民警告知林某意可以前往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警
情由潘涂边防所承办。”原告表示其及配偶与微信号w××××,昵称为“某某”的聊天记录,
并陈述该微信号系被告叶某锋使用。聊天记录中显示“明天简历拿过来,钱你们带现金,
我拿去问问看能不能少拿一点”“好的”“带一万二吗”“是的”“材料钱收到了”“今天已经交给
他了,然后他在说他现在一个人是收两万五,他意思是说现在很难弄,我本还打算叫他少
收一点,他说现在不是他一个人说了算,要两个人配合,我直接问他以我们的关系最少要
多少,他说加3000,我就自己做主我先给他了,只要能进来多花三千也无所谓了,不用以
后人情太多”“不好意思啊同学不能给你们争取少点费用,现在只能是15000了”“没关系
啊!该多少就多少,你能帮忙已经很好了。钱让我老公转给你。”“我老公上次三千有没有
转给你,我都忘了问他”“有啦”“你这边,上头的意思是现在不好弄,他们要两个人弄,本
来我还想跟他说便宜点,他那样说我只好把钱给他了。他说他现在手头的都收人家两万
五,说什么看在我的面子上才收15000,然后看我要跟你们收多少叫我自己加,我跟他说
我很好的朋友哪能赚他们的钱,他说要是一万他也可以给我,可现在情况不一样了,我就
不想说什么了,就把一万先给他了,刚才我去同安自己先转3000给他,这样也算了了一件
事,晚上他要出差一个礼拜,说白一点就是你这边费用是15000,有进一万五就没了,没
进一万五退给你们”。
【案件焦点】
对微信证据如何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林某意委托被告叶某锋
为其在厦门太古飞机工程有限公司谋求职位。双方已经形成委托合同法律关
系。原告林某意交付被告叶某锋人民币15000元用以疏通关系。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
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
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委托事项明显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林某意与叶
某锋之间的委托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
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
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
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现双方之间的委托
合同无效,故原告林某意主张被告叶某锋返还先前交付的人民币15000元,法
院予以支持。被告叶某锋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也没
有提交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
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叶某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林某意人民币15000
元。
【法官后语】
微信作为基于智能手机的一种即时网络通信方式,自进入公众生活开始,就因其便
捷、高效的特性,成为人们通信交流的普遍方式。随着微信使用的普及,微信证据也逐渐
进入司法视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
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
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微信记录即属于电子
数据的一种类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在认定微信证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微信聊天记
录的双方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关联性。因微信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系当事
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对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司
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软件供应商
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通过手机号与微信号的关联确认。微信证据的完整性。微信证据为
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
示。微信证据一般还需结合其他证据使用,多个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锁链,证明指
向一致,从而大大提高了证据的证明力。
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胡道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