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瑞景诉乌鲁木齐铁路局货运中心货物运输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2016)新7101民初字第16号
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金瑞景
被告:乌鲁木齐铁路局货运中心(以下简称乌鲁木齐货运中心)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票号为D04××××的《货票》,该货票中载明,装
车站:苇河,卸车站:乌西(乌),收货人名称:金瑞景,运到期限为11天,货物名称:
黑木耳,件数:515件,总体积30立方米,计费重量为10000kg,全程运费8640元,服务方
式为站到门(装车站—送货上门),送货地址:乌鲁木齐市乌西北园春农贸批发市场。该
批货物于2015年11月1日到达被告乌鲁木齐货运中心后,被告将货物露天码放在货场,并
在地下放了塑料托盘。被告通知原告货物已到达,并要求原告支付因货票记载体积与实际
体积不符而增加的运费,原告须交纳剩余运费后,才可以送货上门。2015年11月6日17
时,乌西货运营业部向苇河站发送243号急报,认为苇河站受理的该批黑木耳违反铁总运
电〔2014〕182号相关规定,要求其提出处理意见。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补交运费6370
元,次日,苇河站货运室向乌西站货运安全室发送电报,认为由于货运员工作疏忽误将立
方米填记错误,导致运费少收,根据243号电报对托运人已进行补收运费差额,请乌西站
给予交付。被告分别于2015年11月11日、12日、17日向原告交付该批货物,并卸货至乌鲁
木齐市乌西北园春农贸批发市场,原告接收货物后发现322件黑木耳已经潮湿、变软,每
件黑木耳21.5公斤,故原告向被告要求赔偿黑木耳潮湿、变软的损失。
另查明,2016年3月22日,法院前往乌鲁木齐市乌西北园春农贸批发市场C8-08号,对
案涉黑木耳进行现场调查并拍摄照片,走近黑木耳的存放地点,可以闻到刺鼻的气味,在
原、被告均在场的情况下,双方对黑木耳进行了清点,共322件黑木耳,每件21.5公斤,
原、被告对件数和重量没有异议并在调查笔录上予以确认。2016年5月4日,原告申请对
322件受损黑木耳的价值进行鉴定,2016年6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
研究所经济类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经鉴中心(2016)价鉴字第1号司法价格鉴定报告书,确
定黑木耳单价为90元/公斤,鉴定总价为623070元(322件×21.5公斤×90元/公斤)。原告向
该鉴定中心支付鉴定费15577元。
【案件焦点】
乌鲁木齐货运中心是否应当适用严格责任归责原则赔偿金瑞景的货物损
失。
【法院裁判要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金瑞景与乌鲁木
齐货运中心签订的《货票》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
规定,双方存在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法院依法予以确认。通过原告
提供的《公证书》及法院与原、被告在卸货现场进行的调查,均可证明322件
黑木耳不同程度受损,与市场上正常出售的黑木耳存在明显差异。被告作为
承运人,货物到达后,在其未向原告送货期间,应当安全、妥善保管运输货
物,但被告并未尽到该义务,故其应向原告承担黑木耳受损的赔偿责任。经
鉴定中心(2016)价鉴字第1号司法价格鉴定报告书确定,黑木耳单价为90元/
公斤,鉴定总价为623070元(322件×21.5公斤×90元/公斤)。故对原告提
出“被告赔偿货物损失674992.5元”的诉讼请求,法院只予以支持623070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乌鲁木齐货运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瑞景赔偿货
物损失623070元。
【法官后语】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
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严格责任原则即违约行为发生后,违约方即应承担违
约责任,而不以违约方的主观过错作为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要件,非违约方无须就违约方是
否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相反,违约方则需要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出现法定免责事由承担
举证责任,方可免除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
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
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货物损失赔偿请求权应适用严格责任归责原
则,即承运人若不能举证证明有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
人、收货人的过错的情形存在,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以其是否具有过错为考察要
件。托运人或收货人行使违约请求权的根据是基于运输合同所产生的承运人的安全运输义
务。运输工具及运输货物均在承运人的控制之下,承运人对货物的毁损、灭失适用严格责
任归责原则,有利于增加承运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促使承运人认真对待合同义务,一
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托运人、收货人的利益。
编写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马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