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如何确定供电人的赔偿责任

——苏万容诉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白云供电局、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字第1285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供用电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苏万容
被告(被上诉人):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白云供电局(以下简称白云供
电局)、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供电局)
【基本案情】
苏万容是位于本市白云区矮岗村中社土名为“沙边”的36.44亩鱼塘的承包人,其于
2013年、2014年向该鱼塘投放了叉尾鱼苗进行养殖。2015年8月14日凌晨2时许,由于此前
雷雨等原因影响,为鱼塘增氧设备供电的公用供电设施发生故障,导致鱼塘增氧设备无法
运行。苏万容于当日凌晨2时55分许拨打白云供电局、广州供电局的抢修热线报险,并明
确告知停电已经导致鱼塘内的鱼类出现反肚死亡现象,要求抢修人员尽快处理。白云供电
局、广州供电局派出的抢修人员最终于2015年8月14日10时42分许修复故障,恢复供电。
抢修的内容为:10Kv元洲F15中社支#09杆配变跌落式熔断器更换熔丝。
苏万容认为白云供电局、广州供电局的抢修人员在2015年8月14日10时许才到达现场
进行抢修,超过白云供电局、广州供电局承诺的恢复电力的时间,从而导致苏万容鱼塘内
养殖的叉尾鱼因增氧设备瘫痪而缺氧大量死亡。
2015年8月17日,白云区人和镇矮岗村民委员会为苏万容出具农业损失报告,证明苏
万容70亩鱼塘鱼类死亡约26000斤,苏万容认为其鱼类养殖损失共计208000元,要求白云
供电局、广州供电局赔偿损失。苏万容要求白云供电局、广州供电局赔偿无果,遂成诉。
诉讼中,苏万容申请对鱼类养殖的损失进行评估,经一审法院委托广州市华盟价格事
务所有限公司评估,涉案鱼塘的鱼类损失为163800元。苏万容为此支付评估费3450元。
【案件焦点】
供电人在断电所引起的纠纷中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白云供电局、广州供电局向
苏万容供电,苏万容使用白云供电局、广州供电局供给的电力,并向白云供
电局、广州供电局交付电费,故苏万容与白云供电局、广州供电局之间建立
供用电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恪守合同,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关于白云供电局、广州供电局电力抢修行为有无违反供用电合同的义务
及其与苏万容渔业养殖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国务院颁布的《电力供应与使
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用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由供电单位统一维护管
理。本案中,发生停电故障的供电设备是位于本市白云区矮岗村10Kv元洲F15
中社支#09杆配电变压器,属公用供电设施,其维护管理的义务应由白云供电
局、广州供电局承担。该公用供电设施发生故障断电后,苏万容已经及时向
白云供电局、广州供电局报险,并明确告知其鱼塘出现鱼类死亡的情况,要
求白云供电局、广州供电局尽快恢复供电,白云供电局、广州供电局应当根
据苏万容的报险情况尽快派员修复。国务院颁布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等对电力故障修复的时间并无明确规定,但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发布的《供电
服务承诺》向用户承诺,故障停电后,农村地区抢修人员到场平均时间为90
分钟,电力恢复平均时间为5小时,虽然电力故障的情形不尽相同,无法一律
要求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检修。但是在本案中,根据白云供电局、广州供
电局提供的紧急抢修单,抢修的内容仅为配电变压器跌落式熔断器更换熔
丝,并非重大复杂的大范围险情,若白云供电局、广州供电局抢修人员及时
到达现场,是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修复并恢复供电的,苏万容亦可以尽快为鱼
塘恢复供氧,避免损失继续扩大,而不至于鱼塘内养殖的鱼类大量死亡。苏
万容报险至白云供电局、广州供电局修复故障恢复电力供应共耗时约8小时,
白云供电局、广州供电局并无提交充分的证据证实其及时派员前往现场进行
检修。因此,综合上述因素,白云供电局、广州供电局确未严格履行服务承
诺,其延误修复时间扩大了苏万容的渔业养殖损失,与苏万容主张的损失存
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白云供电局、广州供电局检修不及时不是苏万容损失的唯一和全
部原因。事发的时间是2015年8月,正值广州的夏季用电高峰期,且事发期间
广州经历了雷雨天气,此为导致涉案公用供电设施发生故障的客观原因。苏
万容作为从事鱼类养殖多年的养殖户,并无为其承包的鱼塘配备发电机等备
用电源,也是导致其鱼类损失的原因之一,因此苏万容要求白云供电局、广
州供电局对其渔业养殖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不合理。综合考量上述因
素,一审法院酌情认定白云供电局、广州供电局应当在苏万容所有损失的30%
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苏万容的所有损失经评估为163800元,一审法院予以
采信。即白云供电局、广州供电局应当在4914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白云
供电局应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广州供电局对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
任。评估费3450元,亦应由白云供电局、广州供电局负担30%,即1035元。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
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五
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白云供电局赔偿苏万容渔业养殖损失
49140元、评估费1035元;
二、广州供电局对白云供电局上述判决第一项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
偿责任;
三、驳回苏万容的其他诉讼请求。
苏万容持原审意见提起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结合当事人双方二审诉辩情况,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主要为:一审法院判决
白云供电局、广州供电局对苏万容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是否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因自然灾害等
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
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供电监管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
定:“供电企业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处理供电故障,尽快恢复正常供电。供电企
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城区范围不超过60分
钟,农村地区不超过120分钟,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不超过240分钟。因天
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用户做出解
释。”《中国南方电网公司供电服务承诺》规定农村地区抢修人员到场平均时
间为90分钟,恢复供电时间为5小时。白云供电局、广州供电局没有提供充分
证据证明其已经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派员到现场检修,且从苏万容报险至恢复
电力供应耗时约8小时,也超过了上述规定时间范围,故白云供电局、广州供
电局未能及时抢修,造成了苏万容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白云供电局、广州供电局承担30%的赔偿责任是否合理的问题,二审
法院认为,苏万容在二审期间确认鱼在凌晨四五点已经基本死亡,距停电仅
两三个小时,即便白云供电局、广州供电局严格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到达现场
抢修和恢复供电,也不能避免大部分鱼死亡的事实。至于有多少数量鱼的死
亡是因白云供电局、广州供电局迟延抢修所造成的,苏万容的陈述也是大致
的估计,本案并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准确证明。根据本案事实,大部分鱼的
死亡与白云供电局、广州供电局迟延抢修并没有因果关系,一审法院酌定白
云供电局、广州供电局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明显不当,苏万容也没有充分
的证据反驳该责任分担比例,故法院对原审处理予以确认。
白云供电局、广州供电局未能及时抢修,造成了苏万容损失的进一步扩
大,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大部分鱼的死亡与白云供电局、广州供电局迟
延抢修并没有因果关系,一审法院酌定白云供电局、广州供电局承担30%的责
任并无不妥。苏万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
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中的雷雨天气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在一般情况下可以作为免除责任的理由,
但供用电合同具有公用性、公益性和继续性等特点,供电人除了具有及时、安全合格通电
的义务外,还具有断电的及时抢修义务。供电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仅限于未及时抢修所
导致的扩大部分的损失,如果及时抢修仍有损失,则供电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难点
在于扩大部分具体损失的认定以及双方责任的分担问题。苏万容对原审查明“明确告知停
电已经导致鱼塘内的鱼类出现反肚死亡现象”有异议,经二审反复聆听电话录音,确定当
时的通话内容为如下,来电者:“鱼塘的鱼全部浮晒头”(鱼塘的鱼全部浮了头),话务
员:“鱼浮晒头?咩鱼啊”(鱼浮了头是什么鱼啊)。根据常识,鱼浮头代表快要因缺氧死
亡,且苏万容亦确认凌晨四五点鱼基本死亡。根据双方原始的通话录音和苏万容的陈述,
可以确认即便白云供电局按照规定的时间抢修,也不能避免鱼塘的鱼大部分已经死亡的事
实发生。因此二审据此酌定扩大部分的损失为30%,对原审的处理予以维持。
编写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欢